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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近日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意见。针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规定》在惩罚性赔偿机制上作了一些突破性尝试,《若干规定》明确,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多种因素,将赔偿数额提高至权利人实际所应得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
《若干规定》还提出,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设立专项资金
鼓励社会参与
根据最新统计,2015年,深圳发明专利申请40028件,同比增长28.7%;发明专利授权16956件,同比增长40.9%;有效发明专利突破8万件,达83905件,同比增长18.4%;PCT国际专利申请破1万件,达13308件,同比增长14.3%,占全国申请总量46.9%。
与之相对的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将严重阻碍深圳的创新动力和企业海外市场拓展能力。国内外实践中,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是由司法审判确定。根据研究报告,我国专利侵权案件判赔平均每案8万元人民币,美国是450万美元,相差近370倍之多。2015年,深圳市场监管委系统共办理知识产权案799件,罚没款220余万元,其中商标案580件,专利案152件,版权案67件。
《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深圳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若干规定》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参与机制。其中,第十条提到:“市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应发挥市场对知识产权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参与机制,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扶持引导、制定维权保护标准等形式,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据了解,该项机制为深圳首创,也是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改革创新举措。
侵权赔偿机制
有突破性尝试
侵权成本低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老大难问题。针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规定》在惩罚性赔偿机制上作了一些突破性尝试。其中,第三十条提到:“对于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和规模等因素,将赔偿数额提高至权利人实际所应得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
此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市、区政府对其不得给予奖励、资助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包括: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文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若干规定》新增了奖励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专业人才和单位的培养和政策保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的人才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政策和奖励。”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林园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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