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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赔275万!韩国惠人公司诉青岛澳柯玛原汁机发明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产业
阿耐9年前
获赔275万!韩国惠人公司诉青岛澳柯玛原汁机发明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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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赔275万!韩国惠人公司诉青岛澳柯玛原汁机发明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来源:知其二授权同步转发

作者:赵成伟、王柱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韩国惠人公司诉青岛澳柯玛原汁机发明专利侵权案一审获赔275万!本案为原汁机行业典型的专利侵权案例,也体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保护专利权、提高判赔额度的决心。


获赔275万!韩国惠人公司诉青岛澳柯玛原汁机发明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成伟、王柱律师代理的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惠人”)诉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四款原汁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做出一审判决,四个案件分别判决澳柯玛赔偿图们惠人60万损失和2.7万合理支出、45万损失和2.7万合理支出、80万损失和2.7万合理支出、80万损失和2.7万合理支出,共计265万损失和10万多合理支出。本案为原汁机行业典型的专利侵权案例,也体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保护专利权、提高判赔额度的决心。


图们惠人是韩国HUROM CO.,LTD公司(以下简称为“韩国惠人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的生产原汁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金煐麒,韩国惠人公司为世界上最大原汁机生产企业,拥有本领域的最先进的技术,其在中国大陆申请了多项专利,每年在中国大陆的销售量达百万台。


2007年04月27日,图们惠人的法定代表人金煐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榨汁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11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80001269.X(以下简称为“涉案专利”),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金煐麒授权图们惠人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涉案专利,并授权图们惠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涉案专利有效期届满止。


图们惠人于2014年发现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生产的型号为“澳柯玛SZ15S13”、“澳柯玛SZ20S2”、“澳柯玛SZ20L1”和“澳柯玛SZ20L2”的四款原汁机(以下简称“涉案产品” )在京东商城上进行公开销售,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且涉案产品销售量巨大,给图们惠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图们惠人于2014年12月进行了公证取证,并于2015年1月29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上述四款原汁机提起了四个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每个案件要求澳柯玛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和合理支出3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5年7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抗辩焦点如下:


1.澳柯玛认为涉案产品没有落入原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至少存在如下五点区别:

(1)榨汁机    

澳柯玛认为涉案产品名称为食品加工机,不是榨汁机;


图们惠人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7第72页京东购买网页上显示,同时结合证据8第210页京东出具的购物发票的明细,涉案侵权产品的名称均为榨汁机,在庭审中被告承认涉案侵权产品具有榨汁功能,因此,涉案侵权产品为榨汁机,与涉案专利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虽名为食品加工机,但具有多种功能,其中包括榨汁功能,澳柯玛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因此涉案产品属于一种榨汁机。


(2)防水圆柱体    


澳柯玛认为涉案产品没有防水圆柱体,涉案产品外壳底部上的圆柱形凸起不具备防水功能;


图们惠人认为结合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得出涉案专利中的防水圆柱体为一在外壳底部上形成的具有通孔的圆柱体(没有限定防水圆柱体的具体结构),并且能实现防水的功能;涉案侵权产品在外壳的底部形成具有通孔的圆柱体,在圆柱体的上部结合有橡胶圈,形成一个防水圆柱体,实现的功能也跟涉案专利中的防水圆柱体一致;


获赔275万!韩国惠人公司诉青岛澳柯玛原汁机发明专利侵权案一审胜诉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可以明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防水圆柱体”,是指外壳底部上形成的具有通孔的部件,在外壳与螺杆结合时,防水圆柱体插入到螺杆的下部空间中,其作用是防止汁液溢出;而涉案产品容器底部中心处也有一个带有通孔的圆柱体,在容器与螺杆结合时,该圆柱体插入到螺杆的下部空间中,其作用也是防止汁液溢出,二者在结构、作用和效果上并无不同。因此,涉案产品含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防水圆柱体”的技术特征。

(3)螺杆上的上旋转轴和盖上的旋转轴孔    

澳柯玛认为涉案产品没有螺杆上的上旋转轴,也没有盖上的旋转轴孔;


图们惠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螺杆的上部为旋转轴、盖的内部中心处为旋转轴孔,旋转轴插入到旋转孔中,起到固定螺杆的作用,通过双向固定螺杆,防止螺杆对网孔筒的内壁的摇晃或撞击(见说明书113段),上述技术为最小的技术单元;涉案产品的盖的内部分中心处具有旋转轴,螺杆上部为旋转轴孔,盖上的旋转轴与螺杆上部的旋转轴孔相结合,起固定螺杆的作用,同样是为了防止螺杆对网孔筒的内壁的摇晃或撞击。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技术方案的差别仅在于旋转轴与旋转轴孔的位置的简单变换,因此构成等同;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所述的盖与涉案产品的容器盖相比,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涉案专利所述的盖的盖底中心处有一个旋转轴孔,而涉案产品容器盖底中心处有一个突出的轴。涉案专利所述的螺杆与涉案产品的螺杆的区别仅在于涉案专利所述螺杆具有上旋转轴,涉案产品螺杆顶端带有轴孔。涉案专利是将螺杆上的旋转轴插入盖底的旋转轴孔中;涉案产品是将盖底的轴插入螺杆的轴孔中,两者均起到固定螺杆的作用,仅在于旋转轴和旋转轴孔的位置上进行了简单变换,因此,涉案产品容器盖、螺杆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盖、螺杆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4)多个壁刀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    

澳柯玛公司认为涉案产品不存在“多个壁刀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的技术特征;


图们惠人认为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上述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多个壁刀在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网孔筒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953号行政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23号行政判决书都对本解释做了确认;涉案侵权产品包括了上述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可以明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导向爪”,是指外壳底部上一圈带有缺口的环形突起,其作用是供网孔筒底环插进并固定住网孔筒;而涉案产品容器底部上也有一道带卡槽的环形壁状突起,所起作用也是供过滤网组件中的网孔筒底环插进并通过卡槽卡住网孔筒底环上的块状突起从而固定住网孔筒。因此,涉案产品含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导向爪”的技术特征。另外,根据查明事实,已经生效的第953号判决书中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多个壁刀,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的文字表达的确容易产生“多个壁刀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的歧义,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认识到此处所描述的“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应当是“网孔筒”而非“多个壁刀”。涉案产品过滤网组件中的网孔筒,亦插入到导向爪中,故澳柯玛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5)驱动单元具有经过所述防水圆柱体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边形轴孔内的多边形轴    
澳柯玛公司认为涉案产品不存在“驱动单元具有经过所述防水圆柱体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边形轴孔内的多边形轴”的技术特征;

图们惠人认为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及实施例,可以得出上述技术特征为:驱动单元上的多边形轴经过防水圆柱体的通孔,多边形轴插入到多边形轴孔内,通过多边形轴和多边形轴孔在防水圆柱体通孔内的连接实现动力的传输;涉案侵权产品具有上述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涉案产品的主机具有经过上述防水圆柱体的通孔而插入到螺杆下部空间中下旋转轴上的多边形轴孔内的多边形轴,涉案产品的主机对应涉案专利的驱动单元,故澳柯玛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2.赔偿数额问题


澳柯玛认为赔偿数额过高,而且没有依据;


图们惠人认为原告的专利为发明专利;原告的专利对整个榨汁机行业都有显著的推进;被告的网站显示,被告拥有独立的生产厂房,并且有独立的销售和加盟体系;被告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上皆有销售,并且也在自己商城上进行销售;被告未提供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合同以及账簿,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涉案专利的类型为发明专利,与其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一点在法院依法酌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亦应有显著的体现;第二,涉案专利产品和涉案产品相对于以高速压榨、离心分离为特点的传统榨汁机产品在性能上有较为明显的提升,消费者好评率较高,对于市场上该类产品的升级换代有较为明显的影响。综上,本院认为无论从涉案专利的类型,还是从澳柯玛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侵权的涉案产品对于权利人正常市场份额的非法侵占等角度考虑,澳柯玛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图们惠人造成的实际损失都应当是较大的,四个案例依法判令赔偿损失80万、80万、60万和45万。对于合理支出部分予以支持。


目前,上述四案澳柯玛已经上诉,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原标题:韩国惠人公司诉青岛澳柯玛原汁机发明专利侵权案一审获赔2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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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成伟、王柱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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