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公布的法律民法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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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祀是中国传统的习俗,而有关祭祀的活动也一直由来已久。所谓祭祀,一般是指习俗中人们制备供品在特定的节日向神灵或祖先以行礼,表示崇敬并求得保佑。在传统观念中,人们认为人去世后在冥冥中还过着和人间同样的生活,仍然有饮食之需,所以,为了求得保佑和赐福,就应不断向祖先供奉食物,而供奉采用一定的仪式,这就是祭祀。
祭祀随着历史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有关祭祀的礼仪也不断丰富。在传统礼法结合的社会里,法律一直与礼仪相伴相随,因而,蕴含在祭祀礼仪中的法文化也十分悠久。
先秦时期,用来调整氏族成员之间关系的礼仪习俗被大量地保存下来,转化为习惯法,在这其中,就有关于祭祀礼仪方面的内容。比如:《礼记》就有“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遍;诸侯祭山川、祭五祀,岁遍。”《国语·楚语》中有“祀加于举,天子举以大牢,祀以会;诸侯举以特牛,祀以大牢”等内容。到了秦汉时期,有关祭祀礼仪方面的法律有《宗庙仪法》、《庙乐》和《傍章律》,其中《宗庙仪法》是对园陵庙寝的祭奠加以规范,《庙乐》则规定了祭祀仪式中演奏乐曲的程序,《傍章律》涉及宗庙、陵墓、守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
到了唐代,礼仪法开始了专门化、法典化的新阶段,先后有《贞观礼》、《显庆礼》、《开元礼》等多部法律,而有关祭祀礼仪的内容也就愈加丰富。唐代有“择日”、“神位”、“俎豆”的规定,将祭祀分为大祀、中祀、小祀三类,凡大祀、中祀应卜日,神位排列应明确主祭、配享和从祀,不同的祭祀活动应用俎豆的注意事项。唐代对官员宗庙祭祀国家祀典中往往也有规定,如《开元礼》规定:“三品以上者时享其庙宇”。宋代,在总结前朝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祀仪》和《郊庙礼文》,作为祭祀礼仪的法典补充。此外,与官礼相并行,宋代的私家礼仪也盛行,如《书仪》与《朱子家礼》就有一整套关于普通百姓的家祭制度。在家庙内举行祭祀祖先或家族守护神的仪式,如宋代陆游曾有“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的诗句。
到了明清时期,《明集礼》与《清通礼》分别是这两朝的礼仪法典,祭祀礼依然为其主要内容,《序列》中有大量关于祭祀的规定,其条目繁多,规制严密。除此以外,还有《礼仪定式》与《满洲祭神祭天典礼》,其中《满洲祭神祭天典礼》是保持清代满族文化习俗的一部重要祭祀礼法。全书备载祭神、祭天、背灯、献神、报祭、求福等各种祭祀活动之祭期、祭品、仪注、祝辞及所用器皿形式图等,是满洲萨满信仰礼俗的总结。明清也秉承了前朝“礼下庶人”的原则,比如《明集礼》中的“祠堂制度”,《清通礼》则规定:“庶士家祭”、“庶人家祭”等。
纵观中国古代祭祀礼仪,内容宏富,颇具特色,其程序之复杂,过程之烦琐,规矩之严格,场面之宏大,堪称一绝。中国古代的祭祀礼仪制度几乎是以儒家的宗教思想为理论基础建构起来的。按儒家的观点,“礼之所以成天之道,以治人情也。”祭祀正是通过对天、地、祖先等的崇奉、致敬、祭祀来设立和推行人世间的教化,进而维护统治的秩序。在此基础上,伴随着儒家的“礼之所以成天之道,以治人情也”,进入阶级社会,统治者继承并改造了传统的祭祀仪式,祭祀习俗中的大量内容被法律化,转化为礼仪法。通过不断推行富有浓厚儒家色彩的礼仪法,来宣扬统治阶级的统治思想,进而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
近代以后,尤其是民国时期,伴随着鸦片战争与西学东渐,古代的礼仪法文化受到一定的影响,一些人开始倡导改革旧的礼仪制度,革除不符合时代要求的规定。比如,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民国《礼制》就曾明确通知各省,要求祭礼时“除去跪拜之礼,改行三鞠躬,祭服用便服”,同时规定废止迷信一类的祭祀活动可照旧致祭文庙。
到了现代,随着传统文化的复兴,“礼仪文化热”在当今社会蓬勃兴起,复古色彩的清明黄帝祭陵,规模宏大的孔庙及各地文庙的祭孔礼等等,传统的祭祀礼仪融入了新的时代气息,受到国人的推崇。这其实是一场自觉的文化扬弃,是一个民族内部正在悄然复活的寻中华之根、寻中华之魂的强烈意识与民族自尊心。
随着这种“礼仪文化热”,国家也在2007年12月公布修改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增加了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将清明等节日设定为国家的法定假日。此举无疑有利于弘扬和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发掘传统文化的内涵,扩大其内在影响。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高岚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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