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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域名圈最近逐渐恢复正常了,都在谈价值投资,但是价值投资现在又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就是高价购买来的域名权利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况,例如前段时间 weixin.com被仲裁,知名域名投资人谢毅鹏knn123.com的域名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被ICANN注册局转移至美国knn商标持有人,再加上最近的zt.com域名仲裁案,无一不让价值投资者担惊受怕,甚至有域名投资人说:必须要联合起来保住域名持有人的利益,否则大米这么容易被仲 裁走,以后谁还敢投资极品域名呢?
因本人一直从事知识产权领域工作,域名和商标有很强的关联性,所以想浅谈一下域名和商标等其他权利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看看到底怎样才会被判断为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传统意义的商标权和商标侵权
先看看商标权是什么: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用通俗的话说:商标权就是商标注册人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相对垄断权。
我 们再来看看什么是商标侵权: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除驰名商标外,侵犯商标权必须同时满足2个条件:
(1)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或者服务领域上使用,例如:如果健力宝商标注册核准在饮料上,你也是在饮料上,标天下商标注册核准在电子商务、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服务上,你也是在电子商务、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服务上;
(2)你用的名字和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例如:已核准注册商标为健力宝,你用的商标也叫健力宝,或者健宝力,已核准注册商标为标天下,你用的商标也叫标天下,或者标下天。
同时满足了以上2个条件,一般就会认定为商标侵权。
以上是传统领域对于商标侵权的理解和概念,通过对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理解和延伸,看看域名什么样情况下可能会侵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2、域名涉及到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因很多域名纠纷案件会涉及到国外商标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关于域名最终权利的稳定性,最具有杀伤力的法律条款来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所 以,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域名是可以被注销或者转移给原告,作为域名持有人,想评估自己的域名属于侵权或者可能被注销/转移的风险,可以对照以上相关法 条。 如果大家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域名财产感兴趣,可以在文章评论处进行评论,我们可以在近期针对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域名财产与大家进行相关的交流和探讨。(原标题:千万元买来的域名被仲裁注销或转移,关注册商标什么事)
来源:标天下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