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产业民法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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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因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全国城市海选活动未经授权使用了与the Voice of……(中文译名为《……好声音》)注册商标几乎相同的图形与文字,荷兰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于3月7日将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至该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近年来,引进国内的外国电视节目模式因具备内容新颖、互动便利等优点,受到了广大电视观众的喜爱,一度成为某些电视台赢得收视率的“杀手锏”。但是,在文化产业“百花齐放”的大背景下,引进外国电视节目模式也引发了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近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卷入商标侵权案件便是其中典型的例子。在这里,笔者想借机谈谈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问题。
提及电视节目模式保护,大多数人会想到《著作权法》,但实际上,从现有法律体系来看,此保护存在一定“真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该法保护的对象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并没有提到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于大多数电视节目模式很难证明其已经形成了一个固定、有形的表达方式,因此无法满足“有形形式”这一要件而获得保护。
再看《专利法》。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际上,电视节目作为集录制、播放、表演和舞台效果等于一体的综合表现形式,除其中个别构成元素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外,整个模式很难从《专利法》的角度寻求保护。
那么,《商标法》呢?笔者认为,从《商标法》的角度出发,对电视节目模式中某些独到的元素申请商标注册,确实有助于弥补对其保护的不足。在此次《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商标纠纷事件中,塔尔帕公司就是通过对电视节目的名称及图标进行商标注册,借助《商标法》获取法律上的最大保护。
电视节目模式是智慧的结晶,是权利人创新的成果。此次塔尔帕公司依法提起侵权之诉,从形式上看是保护商标权,实质上是保护创新成果。因此,在国家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对于电视节目制作行业应该如何更好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这一问题,塔尔帕公司做了一个回答和示范。
在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已经成为我国电视行业常见做法的今天,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到其背后折射的我国文化产业创新不足的问题。虽然通过引进的方式,我国电视节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变得“好看”,电视台和节目制作方也会在短期内收获较高的收视率和市场回报,但是从长远来看,过多地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不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当然,值得高兴的是,当前我国在电视节目模式创新上已经有了一些尝试。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创电视节目,如《中国诗词大会》《中国成语大会》等陆续登上以中央电视台为首的主流电视媒体,受到观众的喜爱。下一步,如何推动我国电视节目模式向国外输出成为相关方需要考虑的问题。不过,在模式输出的过程中,如何通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更好地保护我国文化创新成果,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命题。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沈 涛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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