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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VS美的 ----已注册但未使用商标维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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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知识产权9年前
格力VS美的	----已注册但未使用商标维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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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VS美的	----已注册但未使用商标维权之诉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告):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被告):


原告格力公司享有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美的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了副品牌名称为五谷丰登19款空调器产品且将其贴在空调器商品上销售。2013118日原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事实成立,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805510元,并判令登报消除影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侵权事实成立并判令停止侵权的认定,但二审法院却没有支持高达380万元的赔偿金,最终撤销一审法院此项判决。如此高额赔偿额金何没有得到支持?


原来原告格力公司于2010年提出“五谷丰登”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确权。但关键是原告公司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没有供证据证明其作为注册商标在被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前已经实际使用的事实,相反被告却在一审、二审中充分确认其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就在相关空调器产品上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前,原告注册商标因为没有实际使用,从而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虽然被告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会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而且被告无从借用原告注册商标尚未建立起来的商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并因此而获得利益;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给原告注册商标造成不良影响,从而损害该商标可能承载的商誉。


一审判决作出时,新《商标法》还没有实施,当时规定因侵权赔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一审法院依据权利人知名度、侵权损失等综合要素最终确定赔偿额380万元,但二审法院更加全面立足于“商标”本质功能及承载商誉方面客观作出评判,可见中国司法之公正、严明!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49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


作者:路彦  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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