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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丹麦海运公司TomTom(申请人)在新西兰申请注册商标“TOMTOM”和“TOMTOM及图”。
2011年,丹麦海运公司TomTom(申请人)在新西兰申请注册商标“TOMTOM”和“TOMTOM及图”。Gaylene Hosking在先于新西兰注册的“TOMTOM”,并许可TomTom通讯公司使用该商标。GayleneHosking及TomTom通讯公司(该两公司下简称为异议人)自1998年始即使用引证商标进行通讯、市场及品牌开发、网站开发、媒体策略、培训、广告、调研等。申请人的商标被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受理之后,异议人提起异议,但是被知识产权局驳回。
异议人Hosking公司在异议中声称,自从申请人2006年开始在新西兰拓展业务以来,其已经收到很多把它误认为申请人的错误电话、邮件、信件等,以至于难以推广自己的业务,因为人们都认为它就是申请人。而申请人在新西兰并没有具体的网站,也没有列出它在新西兰的具体的联系人信息。
审查员认为,本案并不存在近似混淆的情况。Hosking公司上诉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做出[2015]NZHC3333号判决,认为大部分证据表明人们将异议人误认为是申请人,属于一种反方向的混淆,但这种证据对于异议人并无作用。在判断欺骗或混淆的可能时,指的是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而言,申请商标的使用会导致混淆或欺骗。而本案中,发生混淆的人们并不知道异议人的存在,因此本案中Hosking提出的混淆的证据就没有意义了,因为本案中的混淆只是人们没有正确地找到所联系的对象而已。法院认为Hosking的引证商标在新西兰还没有达到广为人知的程度。异议人仍有权向上诉法院继续上诉,该案进展值得进一步关注。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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