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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处理当事人的投诉案件时,发现有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缺乏执业道德或者对于律师执业规范不了解或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发生了一些违规行为,受到了律师协会的行业纪律处罚,使本人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及声誉上受到了损害,更有甚者,有些律师终身不能再从事律师职业。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避免违规行为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律师如何避免执业违规行为,笔者结合处理当事人投诉案件的体会,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借鉴参考。
深刻认识律师违规危害
对律师违规的危害性要有正确全面的认识,这样才会在主观上重视这个问题,时刻注意不要违反律师的执业规范。一般来讲,律师违规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经济利益会受到损失。律师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主体,除法律援助案件外,收取代理费用获得经济利益,是律师工作的主要目的之一。有些律师为了自己能得到更多的代理费,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规定,收取当事人代理费时,不开具发票。当事人在案件代理完毕时,以此为由要求处罚律师。违规律师为了避免处罚,往往以退费为条件来换取当事人的撤诉。律师做了工作却分文未得。
第二,律师的诚信受到危害。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细则》第10条的规定,对于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纪处委应当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在本会会刊《北京律师》或本会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刊登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书,同时将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书发至本会的全体会员。因此律师一旦受到上述行业纪律处分,其违纪行为将为社会所公知,其诚信将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三,律师的业务开展受到影响。目前对于一些涉及国有企业的法律服务项目,当事人往往采取招标的形式。在指定投标条件时,往往要求投标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协会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未受过行业纪律处分的证明。有些律师事务所就是因为此前受到过律师协会的行业纪律处分,从而丧失了投标竞争法律业务的资格,损失惨重。
第四,律师遭受刑事处罚。这个危害是最严重的。律师因为违规情节严重而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确有先例。例如,有的律师以影响案件的审理为目的,向审判人员馈赠钱物,不但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律师协会也给予其终身取消会员资格的最重的行业纪律处分。因为违规而终身不能从事律师执业,教训惨重。
认真澄清律师违规误区
从律师违规行为的原因分析,有相当一部分律师违规并非故意,而是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误区。这些误区不澄清的话,违规在所难免。
误区一,只有我的客户可以投诉我。
陷入此误区的律师认为,只要我的当事人对我满意不投诉我,即使有违规行为也无所谓。《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第2条规定:“凡有证据证明受到本会会员的违规行为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有证据证明会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相关规定的人,均有权向本会进行投诉或举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7条规定:“凡因会员的违规行为向纪律委员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委托人、诉讼相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协会的其他会员,均可以成为投诉人。”。从上述规定来看,除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外,诉讼相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均有权投诉违规的律师。从相关统计来看,投诉代理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执业的,恰恰大部分是诉讼相对方当事人,并且这些投诉基本上是成立的。
误区二,对有关规定的误解。
1、只要有当事人的豁免,就可以从事利益冲突的代理。
《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第9条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10条规定:“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上述第9条的行为,同一律师从事上述第10条的行为,属于绝对禁止的行为,即使有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豁免,如果律师从事了上述行为,仍然构成违规。
2、对有关限制时限的理解有误。
《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第9条第三款规定,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第10条第三款规定,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但有些律师将上述期限理解为工作期间和合同期间,如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及某律师案。
切实避免律师违规行为
律师要想避免违规行为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熟悉律师执业规则,例如上面提到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等。律师只有熟悉掌握了执业规则,才会按执业规则的要求去做,避免从事执业规则禁止的行为。例如有的律师不清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4条规定,即“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六)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收到当事人支付的代理费后,迟迟不向当事人开具发票,引起当事人的投诉。
第二、注意自我保护,妥善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在执业过程中要有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律师执业规范去做。一般来讲,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当事人亲自签署的文件,例如起诉状以及涉及权利处分的文件等一定要让当事人亲自签署,千万不要越俎代庖。律师做代理工作不要怕麻烦,事先的小麻烦,可避免事后的大麻烦。
2、充分全面的风险告知。律师在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前,对于所委托的案件事实要有全面的了解,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案件的风险做出基本的评估,然后向当事人做出风险告知。在向当事人进行案件代理说明时,一定要实事求是,避免做不切实际的宣传,使当事人对律师的作用期望值过高,避免在案件出现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形时,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反差过大,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进而以律师虚假承诺工作不尽职为由投诉律师。
3、与当事人及时进行沟通,尤其是在案件进展不顺利时。要使当事人对案件的进展情况有及时的了解,对案件中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形,有一定的思想准备,并配合律师尽量化解不利的因素。律师代理工作中,切忌对当事人报喜不报忧,甚至隐瞒一些事实,最终在案件结果出现时造成自己的被动。
4、律师在代理工作中,要时刻清楚代理人的角色,不要参与到当事人的具体纠纷中去。例如在公司的股权纠纷中,有些律师与当事人一起抢夺公司公章及财务文件,在庭审中与对方当事人互相谩骂乃至拳脚相加。这种情形下,律师的行为无疑构成了违规,并有损律师的行业形象。
5、律师工作要严谨规范。律师出具法律文件,例如代表客户向对方发的律师函,措辞要注意严谨,避免用“不法之徒、无赖”等一些涉及人身攻击的言辞,就事论事,体现出法律职业人士的专业素质。
6、律师工作要尽职,认真仔细。例如在合同、遗嘱见证等法律业务中,对于所见证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律师一定要仔细审查,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所掌握的事实审慎发表见证意见。防止因律师见证过的法律文件在未来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中被司法或仲裁部门认定无效而引起对律师的投诉或远远大于律师费的巨额索赔。例如在一起投诉律师工作不尽职的案件中,因律师遗嘱见证瑕疵,律师事务所虽然只收了3500元的律师费,法院却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客户25万元的损失。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肖树伟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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