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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磊 北京康盛专利代理人
来源:IPRdaily
代理人在撰写过程中,尽职分析交底书,在有些技术方案的申请文件中,就可以出现产品部件的权利要求,避免大量的电学申请文件的权利,长着相同“专利面孔”的保护范围,从而扩大申请人的产品保护范围。
在电学领域的专利申请内容,很多技术方案既涉及有软件算法,也含有硬件结构。通常在专利网站,检索到公开的通信、计算机领域的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的主题范围大致包括:方法、对应的虚拟装置及系统。这样撰写的申请更近于标准化,呈现出大部分同类型的专利都长着差不多的“专利面孔”。这样的申请处理,虽然提升的企业、事务所关于效率的要求,但后续并非都能得到相同的专利价值,因为有的技术方案并不属于这一类型。
通常看到的电学技术方案有以下几种类型。
a、单纯的算法,并未限定硬件环境;
b、在某个硬件环境上运行的算法;
c、在结构变化后的硬件环境上运行的算法。
对于上述的三种类型的技术方案,逐一加以分析,如何撰写权利要求的主题以及装置结构。在本文的讨论中,对于审查指南关于虚拟装置的撰写要求,详细的内容可参见10版审查指南271页5.2的内容。
对于方案a;
通常主题比较容易明确,创新点在于算法流程,权利要求的撰写,应包括方法及虚拟装置,在说明书中尽量多解释可以运行算法的硬件平台;
例如:某种数据的处理算法,包括:
接受含有***关键词的数据;
将提取的所述关键词,与预先存储的基准数据进行比对;
根据比对后的结果,执行相应的***S1或***S2步骤。
通常,对应撰写虚拟装置;
例如:某种数据的处理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接受含有***关键词的数据;
分析模块,将提取的所述关键词,与预先存储的基准数据进行比对;
执行模块,根据比对后的结果,执行相应的***S1或***S2步骤。
对于这样的方案,在说明书中应对方法及虚拟装置的运行场景多加列举,例如:存储的介质,在计算机、手机、非X86架构系统的平板电脑上的使用情况等。便于后续专利申请进入其他国家,有利于权利的主题的修改及保护。
对于方案b;
通常运行的硬件环境有两种情况,不具有新颖性B1,或具有新颖性B2。
B1这类方案,当硬件环境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应参考方案a的处理方式,尽量拓展更多可能采用的硬件环境。
还以方案a的内容为例,研发人员给出的交底书中,目前的运行架构为DSP处理器+收发模块(无线/类似USB等接口);由于这种架构比较常见,代理人可以和研发人员沟通,是否可扩展到arm架构、Intel架构、客户端/云端架构等硬件场景。撰写方法权利要求的主题、并撰写相应的虚拟装置的权利要求的主题。
B2这类方案,由于硬件架构具有新颖性,代理人与研发人员之间,应采用发散性思维进行深入沟通。这类方案中,通常软件算法采集的数据,处理的结果,具有局限性,仅用于特定设备中的特定的硬件架构,不具有通用性。
在撰写的权利要求的主题上,除了可以撰写对应的虚拟装置外,还可以选择撰写要求保护硬件架构的装置权利要求。
看到这里,读者可能存有疑惑,为何方案a、方案B1为何不采用这类的硬件装置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这是由于前两种的方案,产品本身没有任何的结构变化。参见10版的审查指南第146页的规定,关于法26.4中清楚的详细解释:“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这种特殊情况,最常见的如化学产品,具有某种组分配比的多种物质的组合等。在电学领域,如果某件产品的硬件结构并没有出现变化,例如方案a、方案B1,仅是运行了新的算法,笔者认为,显然不属于这种特殊情况。
对于B2这种情况,由于包含了硬件的改动,又包含了“一个或多个方法特征”,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撰写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且这种权利要求不应该认为等同于虚拟装置类型的权利要求。属于指南中,产品权利要求中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的情况。
例如: 现有技术公开了DSP处理器 以及ARM处理器,在芯片的技术手册中,也规范了可以和其他外设或芯片连接的引脚功能。创新点在于,将现有的控制方法,分开放入到两个芯片运行,从而降低单一芯片的负载。
这种情况下,DSP处理器+ARM处理器+收发模块(无线/类似USB等接口)的结构如果具有新颖性,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的撰写的实体装置中,可以包含方法特征限定二者的结构。
如:一种******的控制装置,包括:
DSP处理器,用于执行方法A,并将运算结果发至ARM处理器;
ARM处理器,用于执行方法B,并将运算结构发至DSP处理器;
收发模块,用于DSP处理器、ARM处理器与外部数据的交互。
对于方案C
由于硬件架构本身具有新、创新性,可以直接撰写相应的硬件产品结构,还可考虑是否加入更多的方法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
例如:技术方案C中,DSP处理器与ARM处理器之间加入了多级的数据控制器及缓存结构,具有明显的多个结构特征的变化。
这样的方案,除了撰写产品电路的硬件架构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外,还可以在产品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增加如B2方案中如方法特征的限定的权利要求,以获得更多的权利范围的保护。
在撰写的过程,代理人还需要注意,虽然指南规定了方法特征可以用于限定产品结构,但并没有规定包含方法特征的虚拟装置,也可以用于产品结构的限定,比较常见的问题,权利要求中,出现了产品的权利要求中包含了虚拟模块,或产品的权利要求中包含了部件,部件中包含了虚拟模块。从而导致产品的权利要求内容中,出现了采用了虚拟模块限定实体部件这种指南中没有允许的情况,导致浪费了申请人的费用。
上面笔者略选了三种常见形式的方案,在撰写虚拟装置的同时,代理人应对方案深入剖析,是否还可以撰写实体结构。毕竟,目前在10版的审查指南中,目前依然规定了虚拟装置是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的。相信只要代理人在撰写过程中,尽职分析交底书,在有些技术方案的申请文件中,就可以出现产品部件的权利要求,避免大量的电学申请文件的权利,长着相同“专利面孔”的保护范围,从而扩大申请人的产品保护范围。
来源:IPRdaily
作者:翟磊 北京康盛专利代理人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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