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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xin.com域名权纠纷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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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凭商标权获仲裁支持,原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weixin.com域名权纠纷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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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xin.com域名对应的微信开发者平台网站

 

案件回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消息,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将至公司)和29岁的李先生将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注册和使用weixin.com域名(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具有恶意,不侵犯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确认其对weixin. com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该域名。日前,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将至公司和李先生诉称,2015年12月1日,腾讯公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就争议域名进行投诉,该秘书处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腾讯公司。对此,将至公司和李先生表示异议,理由为:争议域名注册时间为2000年11月21日,其后来通过正当的受让方式成为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下的所有人,承继了争议域名注册时即产生的权利或合法权益;腾讯公司无论是在中国大陆,还是在大陆以外的台湾、香港以及马来西亚等地区和国家最早注册包含“weixin”“微信”字样的商标均在2011年10月25日,比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了10年,且腾讯公司于2011年年初才向公众推出“微信”概念,其微信产品的推出时间也远远晚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将至公司和李先生认为,其获取域名的目的并非向腾讯公司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也不是为了阻止腾讯公司以争议域名反映其商标,更不是为了破坏对方的正常业务。另外,其在网站www.weixin.com的显著位置加注了“非官方”字样,并用突出字号声明网站“与腾讯微信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因此,其在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上不具有恶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至公司和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始末

  

2015年12月1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收到腾讯公司(投诉人)提交的针对li ming(被投诉人)的投诉书,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该案。

  

根据《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ICANN 即 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简称)第4条a项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i)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ii)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iii)被投诉人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

  

对应上述三项规定,投诉人主张如下:

  

1.争议域名完整包含该公司的weixin商标,而weixin又是其中文微信商标的汉语拼音。争议域名与该公司商标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weixin”不是英语中的惯常词,并无任何含义,被投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注册争议域名。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①被投诉人名为“li ming”,与“weixin”没有关联;②被投诉人对“weixin”或“微信”不享有任何商标权或其他合法利益,因为被投诉人没有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③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weixin商标或包含“weixin”的域名;④争议域名的网站(www.weixin.com)看似投诉人“微信公众号”的资讯平台。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①被投诉人在对争议域名并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已证明其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②2011年推出微信产品以来,投诉人的微信品牌在世界各地(尤其是中国大陆)已获得极高知名度。被投诉人在2015年成为争议域名注册人之时,理应知晓投诉人在先商标,但没有避让,反而修改网站内容以作混淆性使用;③争议网站内容明显围绕投诉人微信产品设置,混淆浏览者访问该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均属《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b项(iii)及(iv)部分规定的“恶意”使用;④争议网站多处链接到投诉人官网http://weixin.qq.com,并使用投诉人商标

  

被投诉人主张如下: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不相同或并不混淆性相似:①地域性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评判投诉人是否享有商标权利时,不能脱离商标注册的具体国家地理范围。中国大陆在商标注册领域适用在先权利原则,即注册产生商标专用权。但投诉人在中国大陆并没有注册任何weixin商标,仅有中文微信商标。且投诉人举证的包括在中国大陆范围以外的一系列中文微信及weixin商标的申请日及注册日,均晚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即2000年11月21日;②“weixin”并非唯一对应投诉人的“微信”,也是其他汉语常用词的拼音,如“唯心”“威信”“维新”等;③“微信”亦为“微信息(micro information)”的简称。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①在2015年12月3日接到投诉通知之前,被投诉人一直在对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做微调,比如在网站左上方加上“非官方”一词,希望通过加注区别性标识区分投诉人产品,因此没有恶意。除此之外,被投诉人在网站的底部已明确标注网站的版权属于“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声明网站“与腾讯微信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②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0年11月21日,远早于投诉人weixin和微信商标注册时间及微信产品推出时间;③被投诉人受让并持有争议域名属善意取得。根据中国民法,“自争议域名注册时即产生权利或合法利益”。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不具有恶意:①没有意图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②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获取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投诉人以争议域名反映其商标;③被投诉人获取争议域名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④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并不是为商业目的,网站提供

  

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及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的问题。被投诉人称早期创立的9秒社团网站上就有专门的“微信开发者社区”平台,投诉人当时并没有异议,而投诉人还曾与被投诉人在2015年7月共同主办过2015年HTML5游戏开发者大会,该行为本身已经表明投诉人当时对被投诉人的9秒社团给予了认可。

  

根据《WIPO意见(第一版)》第1.4条,关于《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要件,专家组的共识是:争议域名注册在前不能作为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答辩。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容易引起混淆。

  

针对《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a项(ii)部分的规定,专家组认为,《WIPO意见(第一版)》第3.5条指出:“当其它因素已经证明被投诉人的恶意时,被投诉人免责声明的存在无法消除其恶意。免责声明恰好可以证明被投诉人事先已经知晓投诉人的商标。”另外,专家组注意到《WIPO意见(第一版)》第3.7条指出:“域名转让给第三方,意味着一个新的注册;但是,仅仅对域名进行的续展,并不意味着认定恶意注册意义上的域名注册。域名的恶意注册必须发生在当前域名注册人获得该域名的时候。”因此,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的时间(2015年)应被视为新登记/注册域名的时间,该时间并未早于投诉人商标注册时间。

  

在认定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恶意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是在知晓投诉人weixin和微信商标的情况下重新注册weixin.com域名,违反了《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2条“域名持有人的陈述责任”的有关规定:“域名持有人申请注册某域名或要求域名注册商保留或续展某域名注册时,即向域名注册商陈述并保证:……(b)就域名持有人所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或妨碍任何第三方的权益……(d)域名持有人不会在明知违反有关可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使用该域名。域名持有人有责任判断域名持有人域名注册行为是否侵害或妨碍他人权益。”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域名行为被专家组认定构成恶意注册。

  

综上,仲裁中心于2016年1月29日裁定: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值得一提的是,专家组3位成员中一人持反对意见,其对“合法权益”和“注册恶意”问题持保留态度,倾向于驳回腾讯公司的投诉。


相关链接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是负责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通用顶级域名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

  

1999年,ICANN制定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政策),向域名注册商办理域名注册者须同意受该政策约束。《UDRP政策》第4条规定,由争议域名而引发的强制性行政程序解决程序由ICANN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执行。

  

ICANN先后指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国家仲裁论坛、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包括香港秘书处、北京秘书处、首尔秘书处和吉隆坡秘书处)和捷克仲裁法院互联网争议仲裁中心等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上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社会上挑选出若干业界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专家,包括学者、法官、律师和企业法务,组成专家团队。WIPO组织专家对适用《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的部分具有“共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形成《WIPO意见》。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作者:邵甜甜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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