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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影、电视巨火,大有一剧难求的架势。但每当小说改编成电影或电视剧时,很容易引起知识产权侵权甚至诉讼等问题。从去年的琼瑶诉于正,小说《鬼吹灯》对电影的授权问题,《芈月传》等的热播,让广大观众意识到,著作权也已变成了创作者难以回避的问题。那么笔者以多年的经验,给大家谈谈对这一问题的见解。
首先我们得知道《著作权法》中所说的著作权包括下列十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上所列的(一)~(四)权利中,比如小说作者他决定是否发表,以及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表明身份等权利,都是作者特有的,也叫为人身权。而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也称财产权。
在编剧创造或者小说改编电影、电视剧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著作权,我们归纳发现有以下几类:
(一)小说改编电视剧主要涉及改编权
改编,是指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再现作品的创作活动。笔者除了对影视作品之外,对声音、图像、照片等作品也有相应的关注。例如将小说作品改编为电视剧,还有现在年轻人爱玩儿的广播剧配音,对喜欢的小说作品等cosplay角色扮演后出的照片等,题材丰富,改编也很有趣,那么大家在这过程中会迷惑,改编后的作品如何评断呢?改编者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二)小说改编电视剧容易侵犯署名权
剧本和之后摄制的影视剧不仅需要为编剧署名,还需要为小说原作者署名,否则就侵犯了相关方的署名权,可能要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署名权包括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署名方式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署名指示权。
例如前一阵比较引起话题热议的电影《唐人街探案》,也正是在编剧署名问题上有所争议,笔者这里不讨论孰是孰非,仅仅举例说明,确实在影视剧作中会常遇到这类问题。
(三)摄制影视剧要先取得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电视剧被归类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摄制影视剧必须要取得摄制权的授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所以摄制影视剧的时候不仅要取得编剧就剧本关于摄制权等权利的授权,还需要同时取得小说原著著作权人就摄制权等权利的授权,只有同时取得了这两部分著作权之摄制权等权利的授权,利用剧本摄制影视剧才是妥当的。
也就是说有些小说改编电视剧时,可能只取得了其中一部分的权利,而没有取得完整的权利后,而引起了相应的争端或麻烦。有些可能仅仅取得了小说的原作者的相应授权,却忘了对小说进行改编后形成剧本时,要取得编剧就剧本关于摄制权等权利的授权;而有些可能仅浮于表面,取得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后的授权,把小说的原作者抛诸脑后,忘了取得小说原著著作权人就摄制权等权利的授权,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四)网络传播需要取得授权
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编剧如果只授权了制片方享有摄制权,而没有授权制片方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将来制片方如果需要授权视频网站使用影视剧,就会遇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问题。
(五)注意避免侵犯小说原著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也就是说,根据小说改编剧本,不得将小说原著由悲剧改成喜剧,将好人改成坏人,除非取得小说原作者的同意。正好就说到也是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的盗墓小说作者天下霸唱与电影《九层妖塔》那些不得不说的事儿,其他的问题这里暂且不表,但作者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个权利是完全有话可说的,自己创造的作品,当然希望以他最原本的样貌和剧情呈现给观众,如果改编的已经离谱,那小说作者也确实需要站出来为自己的作品正名。
笔者在这里给大家几个小贴士,让大家在创新创作以及后续的制作和发行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争端和麻烦:
(一)整个规划电影电视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导演、编剧、摄像与制作各个环节,其中最具价值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编剧这个环节;
(二)在编剧准备改编一部小说作品前,首先要获得原作者的同意;如果是直接创造,则需要避免与现有作品保持距离,以避免雷同和抄袭之嫌。
(三)如果是改编作品,就必须为原作者署名,同时也需要给编剧署名,有点甚至还有不同的编剧的署名;同时,改编制品还应尊重原作者的作品的艺术性,不能随意的颠覆原作品,也就是应保持作品的完整性。
(四)如果您是电影电视的制作方,后续的复制权和传播权实际上是用保护你的权利的,以保证后续的复制和传播是在权利方的控制下进行的;如果你是传播方或者其他经营方,要注意必须在获得授权之后才能复制和传播(包括网络传播)。
以上是笔者对大家的建议,希望对大家有用。除此之外,小说改编为电视剧的过程中肯定还涉及到了其他很多著作权方面的内容,这里也不一一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仔细研究,可以找我们研究院咨询,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作者:陈新宇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