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2014年商标保护产权产权产权产权商标使用商标使用
IPR Daily,知识产权第一新锐媒体
在我国的综艺节目中,《中国好声音》无疑是关注度最高的节目之一。选手之间的明争暗斗,天价广告冠名权的争夺,那英和周董疑似穿帮的镜头,评委之间的较劲……每隔一段时间,《中国好声音》总能成为娱乐新闻的热点。
近期,《中国好声音》又上了头条(汪峰此刻已经哭晕……)起因却是“版权纠纷”。 2月17日,《中国好声音》官方微博发布节目新标识。版权纠纷为何导致节目标识改变?这篇文章也许能让读者了解其背后的故事。
新标识VS旧标识
起因:荷兰公司不再与灿星续约转而许可给唐德影视
前不久,《the Voice of……》节目模式的权利人荷兰Talpa传媒公司决定不再与灿星制作公司续约,转而将其节目模式许可给唐德影视公司。同时,Talpa公司还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了禁令,禁止灿星公司制作及播放《中国好声音》第五季节目。
2016年1月28日,灿星公司发表声明回应中指出,《中国好声音》这一中文节目名称系由灿星制作并与浙江卫视联合创意命名,该节目品牌属于灿星制作与浙江卫视共同拥有,Talpa公司无权授权任何一方制作名为《中国好声音》的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五季是否能如期开播?是否会被迫改名?这些问题引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尽管纠纷起因是版权,本文作者却认为,《中国好声音》纠纷的关键并不是版权而是商标,《中国好声音》的一系列标识的商标权应属于节目模式的许可人Talpa公司。
下面是作者关于商标权的分析
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电视节目的商品属性越来越强。电视节目的名称及相关商业外观存在指示和区分电视节目来源的功能,因此可以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中国好声音》名称本身、其英文名“the Voice of China”以及其手握话筒的yes手势的图形。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乏对电视节目名称给予商标保护的例子,如湖南省高院在2008年判决的湖南电视台诉广东美洁公司案中对该台的《超级女声》节目名称给予保护。2014年施行的新《商标法》增加了声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因此电视节目中的一些开场音乐在具有指示与区分节目来源、经过大量使用具有显著性的情况下,同样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获得保护。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尼斯分类第十版)中的第41类包括电视节目制作及相关项目,电视节目名称及相关商业标识可以作为注册商标获得《商标法》保护。Talpa公司在2010年就开始申请好声音相关商标,并通过马德里体系的商标国际申请程序指定延伸到许多国家,涉及商品或服务类别包括第9、16、25、35、38、41类。 根据商标局官方网站的检索结果,“ the Voice of……”和手握话筒图形的组合商标在第41类上已获得核准注册,国际申请号为G1089326,其后期指定日为2011年4月28日。
节目模式的许可自然包括商标权的许可。许可方会提供节目的“宝典”,包括节目宗旨,操作流程,录制时间表,每天的工作计划,选手招募方式,乐队、观众的位置,各种标识的颜色、大小,现场的摄影机、灯位示意图等。许可方甚至还会带专员提供节目制作的培训和指导。这些都是履行商标许可所需的质量监督义务。《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的制作与播放是基于Talpa公司对灿星公司的许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其许可的权利中应包括《中国好声音》相关标识的商标权。因此,灿星公司只是作为商标被许可人使用中国好声音相关标识,在许可合同终止后该商标权仍属于作为商标许可人的Talpa公司。
因此,在没有续约的情况下,Talpa公司有权禁止灿星公司使用中国好声音相关标识。
值得一提的是,商标许可并不会因为被许可人的商业成功而导致商标权属发生变化,如在轰动全国的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权纠纷案中,虽然加多宝公司对于王老吉商标的商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商标许可合同结束之后,王老吉公司作为商标权人,仍然有权禁止加多宝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the Voice of……》节目在《中国好声音》开播之前已经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且在中国也有一定数量的观众知道该电视节目,因此《the Voice of……》相关标识的商标权在国外的使用情况也应考虑在内。
虽然商标权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商标在国外的使用情况通常不会予以考虑,但如果该商标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而且国内公众对该商标也有一定程度的认知,那么域外的商标使用情况仍可考虑。我国司法实践中也认可这一规则,如在佳选企业服务公司商标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BEST BUY商标考虑其在国内使用情况的同时,也考虑了该商标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还应指出的是,《中国好声音》是《the Voice of China》的自然翻译,并非灿星公司的创意,该节目名称本身也不可能受到版权保护,灿星公司不享有任何相关知识产权。《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与其他商业标识长期同时使用并指向同一电视节目的来源,无法分割归属。因此,灿星公司在合同到期之后未经许可不仅无权使用《中国好声音》相关标识,也不能误导性地暗示观众其与《中国好声音》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否则仍属于不正当地借用他人商誉,侵犯Talpa公司的商标权。
但是,《商标法》的保护并不能让Talpa公司垄断节目模式中单纯的方法,灿星公司制作同样类型的电视节目时,仍然可以使用诸如转椅决定选手的方法。
另外,根据笔者在商标局官方网站的检索,灿星公司曾在第41类等类别上申请了中国好声音文字及相关图文组合商标,但均被驳回。笔者臆测,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并不是其侵犯Talpa公司的在先商标权,而是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中国好声音”以“中国”开头,出于国家尊严的考虑而驳回其商标申请。商标局在2010年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此类申请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灿星公司难以符合获得注册条件。
实际上,灿星公司可能早已预料其与Talpa公司之间会发生商标权纠纷,早在2013年12月5日,该公司便在第41类上申请了中国好歌曲、sing my song及相关图形商标,但中国好歌曲同样由于带有“中国”字样而被驳回,sing my song及其相关图形商已于2015年获得核准注册,但《中国好声音》官方微博发布的新标识中并未出现这件商标。
评委转椅的节目模式不受版权保护
节目模式的确可能作为作品受到版权保护,其版权性体现在流程规则、文字、音乐、舞台设计、摄制风格、主持风格等元素的独创性组合。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类型中无法纳入节目模式,但是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作为第三条之外的独立作品类型,具有“兜底”的作用。美国版权法中虽然在作品类型的列举中也没有汇编作品,但其司法实践中也承认汇编作品属于独立的作品类型,如在近期的比克拉姆瑜伽学校诉爱弗雷逊瑜伽学校案中,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瑜伽动作顺序可版权性的问题上并列判断其是否属于舞蹈作品或汇编作品。因此,节目模式中的元素融合在符合独创性表达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获得版权保护。
但是,由于版权法保护的客体不包括属于思想范畴的方法或方案,节目模式中具有核心价值的单纯方法不能被版权法所垄断。例如,《the Voice of……》节目模式中采取评委转椅的方式决定选手的通过,如果他人只在自己节目中使用了单纯的方法,那么只属于思想上的模仿,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侵犯版权。早在1879 年的贝克诉塞尔登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对 “思想表达二分法”作出标志性判定,虽然描述记账方法的书籍具有版权,但记账方法本身不能根据版权法被垄断。因此,灿星公司在其节目中只需做一定的改动就可以轻易避免版权纠纷,单纯方法上的模仿不会侵犯节目模式的版权。
评委转椅是《中国好声音》节目中最具“观赏性”的环节之一,但本文作者认为这种模式不受版权保护。且在实践中,我国相关官方机构也认为节目模式不受版权保护。
在三友知识产权发布的标题为 《醉翁之意不在酒——高价国外电视节目的版权诱惑》)一文中这样介绍节目模式的版权保护问题:
在我国现有的案例中,2001年,《梦想成真》节目的制作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申请电视节目形态专利和版权保护,理由是由于该节目形态的背景布置、主持风格、游戏种类和游戏规则等核心元素遭到许多电视台复制。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视节目形态申请专利尚无先例为由拒绝了这一申请,《梦想成真》剧组想绕开“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版权规则而取走专利的捷径,但是未能成功。
国家版权局亦认为,除了对《梦想成真》及其母版《幸福家庭计划》的图案可以申请保护之外,其他如游戏方法、规则、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东西不能保护,因为创意属于思想的范畴。著作权只保护表达方式,不保护思想。
既然官方已经表明,节目模板不受版权保护,属于创意。那么,各大电视台为什么还要引进海外版权呢?
中国人的山寨能力向来一流,模仿高科技是小菜一碟,一档电视节目更是不在话下。只要对海外电视节目进行反复观看,将其流程、背景、规则统统记下,进行模仿,不就行了吗?为什么还要砸钱引进版权呢?
我国各大电视台引进的海外版权是这样一种形式,它并非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而是一个由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节目手册版权的组合,之所以把这种组合称之为版权,有两个原因:
一是解释起来没有那么麻烦,这个名称使用起来也简洁方便。
二是版权这个词听取来比较高大上,隐含着“我是正版”的暗示,容易获得观众支持。
前不久因陷入商标侵权纠纷而改名的非诚勿扰也是一档“引进版权”的节目,其母版节目都是英国的《Take me out》。
近年来,本土综艺节目热度高涨,收视率节节攀升,成为广告投放的热点领域。
然而,细数各大电视台的热门综艺节目,本土原创节目可谓凤毛麟角,反倒是海外模式在中国大放异彩。《爸爸去哪儿》《我是歌手》《奔跑吧!兄弟》《蒙面歌王》《了不起的挑战》《世界青年说》均是从韩国引进的,《中国好声音》《中国达人秀》等节目则来自欧美。
模式引进丰富了荧屏,提升了电视人的制作水平,也引发了从业者的忧虑。实际上,不只是《中国好声音》,其他综艺节目也面临引进费“水涨船高”的情形,未来不排除其他节目出现类似纠纷。无论商标还是版权,引进节目的核心权利都在国外权利人手中,国内合作方及电视台“受制于人”,一旦对方反悔,则损失惨重。《中国好声音》纠纷用“鲜血淋漓”的事实,充分地展现出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我国的文化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方面,国内企业必须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一味借用国外模式最终只能是为他人做嫁衣。中国的电视节目如何实现“海外引进—本土化改造—自主创新—海外输出”的转型升级,是业界亟须思考的实际问题。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阮开欣 翠西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