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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戴某为“内肋增强外波纹型塑料缠绕结构壁管材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利人,该发明专利于2013年1月2日被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2014年6月,戴某发现市面上有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流通,极大地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于是委托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叶关和律师全权办理维权事宜。
经调查,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为上海瑞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方为江西定南县某工业园区,侵权管材为承包施工方向上海瑞某建材有限公司所购买。对侵权事实取证、固定后,嘉权所律师在上海一中院对生产厂家上海瑞某建材有限公司提起了侵权赔偿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在提交补充、加强证据时,发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有提供其个人账户给被告收取销售侵权产品款项的行为,遂追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同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提供其个人账户收取案外人支付给被告的所售侵权产品的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侵权,遂判决被告上海瑞某建材公司、黄某赔偿10万元;黄某对被告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业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共同侵权案件,行为人提供账号的行为与被告的侵权行为被法院判定为构成共同侵权。以往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也出现有工作人员或财务人员提供银行账号给侵权商家,但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侵权的却不多,大多认为行为人提供账户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后果应有商家(企业)承担。本案中,被告黄某辩称其只是被告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提供账户收取款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以此想逃避法律责任。为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构成共同侵权,嘉权所律师搜集、提供了详实的证据:
1、被告黄某提供账户,收取定金,并出具个人名义签收的定金收据;
2、被告黄某提供不同账号,分三次收取被告建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
3、三次收款行为对应的三车货物,均是被告建材公司供应给案外人的货物(合同约定款到发货或付款交货);
4、案外人承包施工方的证明(同时对该证明的过程做了公证):合同是与被告建材公司签订,但收款的是被告黄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嘉权所承办律师认为,黄某虽是被告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黄某与被告建材公司却属于不同的民事法律主体;黄某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依法构成共同侵权。
最终经过三次开庭,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定被告黄某构成帮助侵权,与被告建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来源:江门日报
作者:叶关和 律师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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