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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就业形势的日渐严峻,很早之前“鼓励大学生创业”就成了一个流行趋势,而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都走上了自主创业的道路。大学生创业者中不乏成功的案例,但是失败者也比比皆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社会经验的缺乏,很多的大学生在创业之初就遇到了各种困难,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该如何应对?今天的值班热线中,值班律师将与大家一起探讨。
案例一:专利被他人窃取 大学生创业遇难题
张亮是某名牌大学生物科技专业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他就勤于专业的学习和研究,除了正常课业之外将所有的时间都用在了实验上。功夫不负有心人,2011年张亮自己发明的生物化学相关设备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局颁布的专利证书。张亮那时就决定以后一定要将自己发明的设施投资生产,但由于张亮家境普通,投资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家里供应的资金不足,张亮也没有找到合作投资商,于是这个项目的投资就暂时搁浅了。
2014年,张亮竟然发现曾与自己一起相识并且对自己专业有所了解的同校师兄“借用”了自己的专利,并且投入生产,关键是还取得了不错的效益。张亮找到师兄理论,对方却表示专利已经过期,所以不存在窃取一说。
律师解答:在大学生创业中可能存在以下纠纷:首先是合同法律纠纷,其次是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最后是创业组织终止的法律风险。在案例一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张亮获得相关国家认可的专利后,可以提供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所以张亮完全可以正常注册公司运用自己的专利。
同时专利被国家认可并且授权后,专利权人享有该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销售等。虽然专利权具有时间限制,但根据现有的规定具有20年的专利保护时间。张亮师兄窃取专利只有3年时间,显然其行为触犯了张亮的知识产权。如果无法沟通,张亮可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研发设备获单位支持 专利署个人名引纷争
2013年,大学毕业生小吴以笔试面试第一的成绩进入到了一家知名的机械设备生产公司。由于小吴执着的科研精神和优秀的专业水准,小吴进入单位后就被任命作为项目研发团队研究有关创新性实验设备。为了小吴能够专心搞研究,单位提供了研发资金并且包下了住宿、交通、餐饮等一切费用。终于小吴所专研的创新性实验设备获得了国家授予的专利权。但是随后在专利人姓名签署上,小吴却单单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小吴的举动引起了公司的不满,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案例中小吴以公司名义参与研究,并且单位为小吴的研究工作提供了人力、技术物资等产品,小吴也接受了单位的馈赠。所以应视作职务发明,小吴以非职务发明人向专利机关申请专利其行为是违法的。虽然小吴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没有分清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以及专利之间的法律问题,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
来源:滨海时报
记者:田敏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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