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国家侵犯著作权审查审查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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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作为非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当第三方平台不是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是提供了一系列增值服务,例如付费广告、付费链接等服务时,法院对其法律责任的认定与仅仅是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情况显然不同。
第三方平台的角色认定
美国法院较为偏重认定平台为中立角色,认为只要第三方平台没有明示或暗示第三方平台上的所有商品都是真货,或者有适当的免责条款,即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指明有关链接所指向的商品并不保证是真品,就无须承担虚假广告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第三方平台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形下,美国法院仍然认为其是被动、中立的角色。
与美国法院不同,英国法院曾在个案中认定,如果平台自身提供赞助链接,而且每次点击都赚取收入,则平台便不是被动的角色,而是一个主动的提供广告的角色。此时,平台对相关的赞助链接或广告有主动控制权,属于主动使用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因此,其侵犯商标权责任便是直接侵权责任而非间接或共同侵权责任。英国法院判定,如果链接指向的商品列表含有侵权物品,平台必须承担责任。而且,通过平台搜索的内容或点击平台上赞助链接导出的内容,不能让消费者分辨是否为侵权商品,平台商必须承担责任。综上,英国法院对于平台提供虚假广告承担的责任,与法国法院的严谨原则比较接近。
对第三方平台是否知道存在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
英国法院曾在个案中判定,如果平台商提供了付费链接或付费广告,无论其是否知道有关链接或广告包含侵权商品,都不能作为免于侵权责任的抗辩。根据这一观点,商标持有人不但无须证明平台明知链接或广告包含侵权物品,而且无须证明是否应知。商标持有人只要按下链接,一旦当中含有侵权物品,平台即负有侵权责任。这是一种严格的责任认定,这种责任认定比法国法院的相关标准更为严厉,基本不给予平台任何辩解的理由。
美国法院没有对平台在什么程度下知道平台上含有虚假广告而需要承担责任作出任何论述,但明确表示,如果平台没有明示或暗示所有商品都是真货,甚至作出一个免责声明,向消费者表明不保证其网站上的商品全是真货,就可以免于为虚假广告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案例,美国法院对于平台上的资讯侵犯著作权时平台是否负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一概适用避风港原则,即只要平台被告知出现侵犯著作权行为时及时尽义务将侵权资讯删除或屏蔽,便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第三方平台没有主动调查责任,也无须保证平台上所有内容都不侵权。
对第三方平台监控能力的理解
英国法院关于平台对于赞助链接或赞助广告的审查责任和义务的规定非常严格,认为平台拥有全面监控能力。这似乎比法国法院更为严格。因为英国法院基本认定平台对其发放的广告或链接具有直接控制权,平台有责任确保每一个链接所包含的资讯或商品都是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而且,如果打开链接时,相关列表结果不能让消费者容易分辨是否含有侵权商品,第三方平台也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美国法院关于平台对于平台商虚假广告的监控能力的认定,相对较为宽松,无论是网络销售平台还是搜索服务平台,美国法院都不认为平台对其提供的链接有全面的控制权。
是否获取经济利益
英国法院曾在个案中认定,平台上出现的赞助链接,如果用户点击链接平台即赚取广告费,那么平台对于这些赞助链接具有全面的控制权和审查权,由此认定,平台对于链接中包含侵犯商标权资讯的情况负有必然责任。虽然英国法院没有明言,但从以往判例的整体精神可以看出,英国法院认为平台是否获得大额的经济利益与平台承担的侵权责任有直接关联。
英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法院,目前未有案例表明第三方平台是否获取经济利益与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者有特别关联。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作者: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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