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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文!】江苏卫视的“傲慢与偏见”

产业
阿耐10年前
【雄文!】江苏卫视的“傲慢与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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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文!】江苏卫视的“傲慢与偏见”


作者:陆峰 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来源:IPRdaily


2016年1月9日晚,备受关注的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竟然正常播出了,但是根据去年年底二审法院—深圳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此时的江苏卫视应当停止使用“非诚勿扰”的节目名称(该判决已于元旦后送达当事人而生效),江苏卫视对此发布声明表示已于近日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并获其立案审查,并声称在《非诚勿扰》节目开播之初,就获得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为华谊公司)在电视节目上使用“非诚勿扰”商标的许可,并向其支付了许可费。


本文认为江苏卫视的上述做法、理由与意见是错误和不能接受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江苏卫视无权拒绝执行终审法院的生效判决


中国民事审判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第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虽然江苏卫视提出了再审请求,但是因为时间间隔较短,目前上级法院应该只是受理了再审请求,尚未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更没有做出中止二审法院生效判决的裁定,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之规定,江苏卫视无权拒绝执行终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因此傲慢的江苏卫视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继续使用《非诚勿扰》节目名称的行为是对法律权威、既判力的公然抗拒和藐视,其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甚至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二、江苏卫视可能并没有取得《非诚勿扰》的合法使用权


首先,在与自然人金阿欢进行的历时三年、经过二次审判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诉讼中,江苏卫视没有提出过其获得华谊公司“非诚勿扰”商标许可的主张,这是非常重要和有力的抗辩理由,如果江苏卫视真的拥有该权利,根本不可能不使用。实际情况是直至二审败诉,江苏卫视也没有拿出 “非诚勿扰”商标的许可合同和权利证明文件,只提交了证明关于华谊公司在第41类商品类别上注册了“非诚勿扰”有关商标的网页打印件(质证时,该证据被金阿欢的代理律师以不具有真实性为由提出了质疑,最终似乎未被法院采信)。


其次,经检索商标局官网可知,华谊公司在第10、16、25、28、32、33、41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中注册了与“非诚勿扰”有关的商标,其中与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相关的是第41类商标(申请号为7068059、10319262),未看到华谊公司与江苏卫视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公告,因此根据备案时间为许可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和备案效力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江苏卫视应该没有从华谊公司那里获得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商标许可。


最后,华谊公司在上述类别商品中注册的商标并不是单纯的“非诚勿扰”中文文字,华谊公司注册的都是“非诚勿扰 IF YOU ARE THE ONE”这样的中文加英文组合文字和图形商标,其与单纯的“非诚勿扰”中文文字还是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江苏卫视不可能从华谊公司那里获得中文“非诚勿扰”的商标许可。


三、华谊公司的援助可能是远水难解近渴


华谊公司早年制作的电影《非诚勿扰》取得了较大的市场票房和知名度,使该电影的名称《非诚勿扰》也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自然人金阿欢正是受到该电影的启发和影响,才抢先在商品45类上注册了“非诚勿扰”的商标,该商标的中文文字和图形与华谊公司注册的有关商标中文文字部分基本相同或非常近似,因此自然人金阿欢有可能侵犯了华谊公司对电影《非诚勿扰》享有的商品化权或著作权,或者对后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目前,即使华谊公司愿意出手援助江苏卫视,并有可能可以通过诉讼无效掉金阿欢注册的上述商标,但是由于相关案件可能会经历漫长的时间周期,并与目前江苏卫视执行生效判决的问题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并不能有效解决江苏卫视的燃眉之急。


综上所述,不管是经济文化强省的省级电视台或收视率很高的电视节目,还是著名的影视传媒公司等都应该懂得敬畏法律和尊重客观事实,自然人金阿欢的力量看似微不足道,但因其拥有二审生效判决的有力支持,足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奇效,因此建议江苏卫视尊重和接受现实,放下高傲的姿态,用更加务实的态度进行磋商谈判,争取争端的早日圆满解决。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IPR 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

作者:陆峰 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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