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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记者:IPRdaily记者 王梦婷
采访对象: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肖才元律师
“非诚勿扰”案二审结果出来后,社会各界极为关注,各方观点持续交锋。为更加深入了解此次案件的经过和发展,IPRdaily记者专门采访了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一方的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肖才元律师,就本案涉及的一些细节问题加以解读,以满足读者好奇之心。
昨日,金阿欢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二审判决结果传出后,立即在朋友圈是引起沸腾,来自法律界不同的声音纷至沓来,社会各界更是众说纷纭。
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一方的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肖才元律师在接受IPRdaily记者专访时表示:“我们是经过了重重的审视性和挑剔性的眼光才过关的!”
据IPRdaily记者了解,本案一审、二审金阿欢一方均由肖才元律师团队代理,此前由于证据链不充分等原因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请。时隔三年之后本次的终审胜诉对于肖律师团队来说,可谓一场激动人心的翻身仗。
IPRdaily:本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最大的诉求是什么? 为何没有提出赔偿要求?
肖才元:首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是不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赔偿要求的。再者,这里面存在一个权利利用的问题,权利要求的提出是可以分步骤进行的。现在原告一方最希望的是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尽快走法律程序,二审判决必须执行!不执行的话是不可思议的,因为作为国家的“喉舌”机构,如果不尊重国家法律的尊严是不可思议的。
IPRdaily:那么从《商标法》的角度分析,本案有哪些值得重点解读的地方?
肖才元:首先,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与被告江苏台电视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对应的商品(服务)是否属于同类商品(服务)。对于同类商品(服务)的认定不应该机械地按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来判别。江苏卫视强调《非诚勿扰》节目为娱乐节目,属于第41类,而我方婚姻类介绍为第45类,所以江苏卫视认为这两项服务是不相同不类似的。但是,有关《区分表》无论是商标局还是法院都有明确的相关解释,不能拘泥于《区分表》的划分。江苏卫视认为自己的电视节目是大型生活服务类综艺节目,也称为综艺节目,仅供大家娱乐。而实质上,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是婚恋交友节目。在江苏卫视之前未删除的网页上存在一段公开的介绍:“《非诚勿扰》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我们将为您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高质量的婚恋交友嘉宾,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因此,很明确与我方的服务类别一致。
其次,二者商标相同。江苏卫视说《非诚勿扰》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这几方面都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我方的商标注册证上的服务项目是一致的,而商标也是相同的,尽管一审中有一些争议,但实际来说一审法院驳回了我方的请求,但也明确了商标是相同的。在上诉期间,这个问题便没有成为争议。
因此,从《商标法》来看的话,本案应该很轻松的认定为商标侵权。只是由于各自的实力悬殊、差异较大,对我方的一些请求理由,我们是经过了重重的审视性和挑剔性的眼光才过关的。
IPRdaily:通过对本案的代理,您有哪些感受想要说?
肖才元:从本案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1,《非诚勿扰》这个节目,抛开侵权的因素来说是一个很不错的节目,其影响力是很大的;
2,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力量、背景、出身相差悬殊过大,这也是人们所关心的原因;
3,对于认定服务类别相同,是不应以《区分表》为根据的。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是一种常见的侵权纠纷现象,而影响如此之大的案件其类别区分表上的不同或相同类似的情况也是少有的。
由于《非诚勿扰》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所以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一出立刻引来了很多不同的声音,下面为大家节选一些IPRdaily的读者留言:原链接《别了,“非诚勿扰”!(附判决书)》
@Jundongder:文中有一段表述是“终审判决旗帜鲜明地认定“反向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极大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宣示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本案必将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范,同时也必将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件经典之作。”这个“反向混淆”商标侵权应该是本案受到热捧的关键法律点。
@波多蜜多:看了留言才知道没有知识产权概念的人 真多!
@只求半世逍遥:居然没有赔偿的判决,仅仅是停止使用,可见中国还是拳头大的社会啊,中国的法律始终硬不起来,只有在欺负弱小的时候,才能发现法律的凶残。
@廖生:其实吧,我觉得,这么好的一个名字,无论给谁都能创造一个品牌,不过出来的效果以及形象会因人因事因策略而异。听说孟非已经提前录好了很多期节目。
@Wolf: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太差了!这种案件多一些,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如果江苏卫视的相亲节目改名了,其积极的影响可能会远远超过案件本身。
@CM:有些留言真心想笑,这是知识产权法,是公民捍卫自己权利以小对大的一场抗衡,这是司法的公正!!
@初音未来:不管是ipad、王老吉还是非诚勿扰,都是值得吸取教训的实在案例。确实这些血淋淋的案例才能敲醒国人。不过话说回来,产品服务好的,不管改什么名字,我依然支持,我还是会喝加多宝生产的凉茶,看江苏卫视的相亲节目,用苹果生产的机器,自己心里明白谁的产品服务好就可以了。
@吴硕琼:看似法律精神,实为法律神经。特定的法律属于一个特定的时代,适合解决特定的问题,如被蝇营狗苟者利用,必会导致不良的社会效果。树根被艺术加工后,无癞的人要回了树根。阿金的“非诚勿扰”仅是树根而已!
@秦晓靖:今天的果是昨天的因
@威智商标--杨淀茗:商标说小就是1000巴元的注册费用,说大可以是几万,几十万,上百万的价格啊!!!所以请重视商标的作用!莫要因小失大啊....
@咩咩侠:作为一个普通市民 我觉得要开始抢注一些词了 哈哈哈哈
@小key:看到评论好多说,商标权人就是来要钱,讹钱的。。。真想大声告诉他们:是,他就是来要钱的,那又怎么着呢,知识产权本来就是无形资产,前期商标注册的投入就是为了能得到该商标产生的价值,包括一个企业本身运营产生的品牌价值或者权利转让直接产生的收益~合法的赚钱是一件光荣的事,并不可耻。这件事可以看出商标注册人很有远见,而江苏卫视知识产权略显淡薄,还要加油吖。嗯,说完了,很爽。
@马骏:首先是意识问题,不能怪别人钻空子,浙江卫视在做这档节目前是否做商标查询了。这档节目前期投入那么大,包装如此精美,却因商标权属问题被起诉只能说浙江卫视前期工作做的跟失败。如果节目上档之前找到权利人购买该商标其所需费用将远低于目前造成的成本损失
@安稳(京卧龙)张生:节目改名“非诚不扰”吧!中国汉字反正是博大精深!
@吴筱筠:我觉着不管原告是不是为了一些钱打的官司,都是原告自己的主观目的,我们猜不出也不应该去猜,商标侵权是事实,应该看到的是事件背后对我国知识产权的推动作用。
@AD徐振♡Curry30:其实可以协商解决,既然直接这样起诉了,肯定是为钱来的,而且律师这么拼命,索要的赔偿肯定少不了。。。
@张敬威:最终的实话是:无论是律师团队也罢,或者原告。都想赚钱或者出名,但是你们真的运气好的,搞到非诚勿扰这个品牌,钱和名都有了,只能感慨:运气也是一种实力!!
@好时律师:李兴:电视台都这样!可想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烟圈快跑:本案彰显的是司法公正,是顺应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反向混淆这一概念是美国法官在上个世纪70年代提出来的,我国注册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
@多多家的金:发明非诚勿扰这个词的人已经哭晕在厕所!!!
@张秋彦:案子不错,教科书级别的知识产权案,为双方律师点赞。
@廖生:真是可怜孟非了,提前录好了这么多期,现在无论是停播还是改名,都不能用了
@荔枝小姐爱犯困~:还不是就是看人家红,想讹钱,有本事别调解,说的好想没这节目,大家会去认这个牌子一样。
@赵建—阿鲁快讯:好好一个节目,让无良律师给黑了
@Feng:作为老百姓,从10年开播就看了此节目。到现在也快6年了,也算是非诚勿扰的铁杆粉。昨日从微博上看到了铺天盖地的新闻,说非诚勿扰商标侵权了,可能要停播,我就纳闷了,江苏卫视怎么就侵犯商标了呢?我还是从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才记住非诚勿扰的,再说了,作为一个不懂商标法的人,法律的终极含义不都是为了老百姓、为社会影响设立的吗?非诚勿扰节目不仅娱乐了我们的精神层次,更重要的是使我们懂得了什么是爱情?如何经营爱情?更让我们懂得了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爱情才能长久,做人也是如此,这不是有很大的社会价值吗?他怎么就侵权了?如果直接停播了,那还真不知道周六晚上该做什么了!
来源:IPRdaily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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