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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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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10年前
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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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的法律风险


案件背景


今年11月12日,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账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刊登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荐读)》文章,冒用王健林的名义恶意诽谤淘宝网及网购电商。文章自11月12日发表后,短短3天时间阅读量就突破10万,点“赞”数达近万个,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王健林认为,被告盗用其名义大肆批判互联网经营模式和电商企业,给王健林本人及万达集团的名誉造成恶劣的影响。王健林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其微信公号中的涉案文章,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余元。12月30日庭审时,双方就涉案文章是否系转载产生争议。


涉案文章全文充斥了“淘宝的推出无异于扼杀中国很多产业的创新力……中国创造之路或许将从此步履蹒跚,自甘堕落,沦为世界分工中最没有价值的一环!”等夸张言论,此外还有“马云如同一个专家,但是他也是一个毁灭家,他利用人类的贪婪”等言论,贬低淘宝及马云。


目前涉案公号所有历史文章全部被删除,仅留存一篇11月16日发布的,名为“真诚的向王健林董事长致歉”的文章。公号运营者称,他借用了别人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了这个微信公众号,主要从网络中收集热门的企业家发表的话题。某天他在朋友圈看到涉案文章,于是便将这篇文章复制下来,发到了公众号上。运营者在文章最后向王健林表示歉意。


庭审现场,被告代理人称,此公号并非公司及工作人员经营,是公司某人员将营业执照借给了其一名亲戚杨某,杨某今年21岁,高中未毕业,自考信息管理专业,他用公司的执照注册了涉案公众号,并本着渴望被关注的心情,刊登了涉案文章。公司并不知情,对涉案公众号并没有关注及监督。原告与被告就涉案文章是否为转载发生争议。


被告认为,该文章并非是公号运营者原创,系其从网络中看到后,转载至微信公号。


原告王健林一方认为,转载相当于完全的复制,但被告与网络中其他类似文章相比,标题发生了变化,致使题目更加吸引眼球。文章中两次出现了王健林的肖像,此外被告方的文章使用了第一人称叙述。因此该文章并非是转载。


就索赔金额方面,原告表示,1000万余元的赔偿金额包括经济损失69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的22.2万余元。原告称,被告的文章会让人对王健林的经营理念产生误会,影响了王健林和各个网络平台的合作,以及自身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原告还认为,被告从文中获益,该公号属于商业推广类公众号,刊登涉案文章短短3天,便赢得了十万以上的点击量,庭审期间,关注度必然继续增加。此案12月30日当庭并未宣判。


律师说法


转发有风险,发布需谨慎


因王健林先生诉北京韩商互联贸易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笔者关注了涉案的微信公众号 “顶尖企业家思维”,其公众号简介语居然显示为“向王健林董事长致歉”,而且其微信公众号内的全部历史消息全删,只留下一篇文章“真诚的向王健林董事长致歉”。


我是逐字阅读了“真诚的向王健林董事长致歉”这篇文章,我相信这篇文章的作者所遇到的问题是任何一个以微信为平台的ICP经营者以及众多微信公众号运营方都必将关注的问题,就是如何保证自己的平台不侵权。目前,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都是运营方自行上传、编辑、发布的,不可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因此与评论侵权通知删除即可免责相反,运营方需要对所转载的作品进行实质性侵权免责审查:


第一,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核实相应的文章、图片等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人。1. 有著作权人的,应当与著作权人联系,在转载的平台、转载平台的受众、转载所需要支付的使用费、著作权人是否有需要重新修改或调整的需求等,若转载的平台有自身特点,需要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篇幅等限制,也宜请著作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确认为宜。转载时不仅要如实署名,而且要按照著作权人的要求,披露首发网站或者原文网址。以上作法是为了免受著作权人的追索。2. 若作品并无著作权人,或者作品即为运营方原创或者运营方员工职务作品,则参照下述第二点谨慎处理。


第二,核实作品内容是否侵犯其它在先权利。在先权利的范围很广,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及商业秘密等其他利益。从法律规定来讲,任何人都有义务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但是由于学历所限、专业所限甚至眼界所限,每个人对于是否存在他人的在先权利以及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的判断可能是不同的。这项工作与记者发布报道时,所进行的检索和证据留存在道理上是相通的,若运营方在发布相应文章之前,已经尽了正常人的合理注意,而无法排除侵权的发生,则一旦被诉,也未必会被认定为侵权。


在互联网+的时代,你做好运营微信公众号的准备了吗?


来源:新浪司法

作者:刘容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委员会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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