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外观设计专利图形用户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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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玉立
来源:IPRdaily
2015年8月14日,360提交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仅用了10个工作日就获得由朝阳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颁发的第一件GUI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标志着中国GUI专利保护的首次破冰,同时也开启了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上关于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新的篇章。
一、GUI保护破冰: 360荣获国内首件GUI专利证书
2014年3月17日,国知局发布了第68号令,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新的审查指南将于5月1日施行。本次修改的重点在于增加了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几处修改点如下:
1、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三段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2、针对《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3节第三段第(6)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3、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第三段最后一句“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4、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修改为: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5、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第二段第(4)项之后新增一项,内容如下:
(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2014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GUI)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
2015年8月14日,360提交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仅用了10个工作日就获得由朝阳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颁发的第一件GUI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标志着中国GUI专利保护的首次破冰,同时也开启了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上关于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新的篇章。
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从三星VS苹果的专利战中我们能获得的启示
曾几何时,每当我们提到中美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时,总是会说上这么一句:“在美国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以下简称GUI)是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保护的,而在中国无法通过同样的手段保护。”但是随着2014年3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的颁布,这句话在中国已然成为了历史,根据《修改决定》中的内容,GUI被列入了中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说起GUI,最令人联想到的便是苹果公司和三星集团(Samsung)的世纪大战,苹果和三星的专利世纪大战让世人意识到了外观设计的威力,其中USD604305S便是关于GUI方面的外观设计。
专利号为USD604305S的发明名称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for a Display Screen or Portion Thereof”(“用于一个或部分显示屏幕的图像用户界面”)。这一专利是一个图形用户界面专利。此专利的内容即iPhone手机通电启动后的主屏幕界面,包括了iOS系统原生的典型图标。
据报道,在诉讼庭审中,苹果公司律师强调了GUI上图标的一大特点:每个图标均为正方形,且4角有圆弧作为过渡,同时也强调了iPhone外观上的“圆角矩形”特点,苹果公司极力主张被告三星手机的GUI设计(如图1右侧所示)的整体视觉,印象实质近似于苹果的USD604305S外观设计专利(如图5中间所示)。
最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联邦地方法院采纳了苹果公司的主张,9人陪审团裁定三星公司侵犯苹果公司专利权,宣布苹果获得10.5亿美金(6件专利的“打包价”,6件专利包括3项发明,3项外观)的天价侵权赔偿。
在国内,相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并不那么为人所重视,苹果在此案中的胜诉以及如此高额的赔偿金额,对于国内与专利相关的从业人员,这也是一次不小的震动。因为互联智能移动终端在我国以及世界上正植高速发展时期,已经逐步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上,因此智能智能科技型企业更加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看似不重要的外观设计保护。
三、未雨绸缪:GUI外观专利侵权判定
自2014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实施以来,申请人提交GUI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很高。2014年5月份涉及GUI的申请数量合计就超过2500件,其中,仅5月1日当天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就超过1400件。
同时,从5月份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构成来看,国内申请人占绝大多数,其中企业申请的比例超过70%,表明国内企业对此次修改高度重视,对该领域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意愿非常强烈;从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领域来看,大多数专利申请是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或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两者所占比例超过80%,这也与目前GUI设计在手机和电脑领域较为活跃的现状一致。
大量的GUI外观专利申报以及授权加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步我们将面临的就是如何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抵御有可能的市场竞争,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1.保护客体的转换,保护范围的放大
根据2014年3月17日之前的规定,外观专利只能以产品作为保护客体。然而,申请人申请GUI外观专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图形用户界面。把图形用户界面与具体的硬件相结合(如图2所示),虽然可以满足外观专利授权的条件从而获得专利权,但是却使其保护范围相较以GUI本身为客体的外观专利大大缩小。因为在判断外观专利侵权时,必需硬件部分和图形用户界面同时满足相同或相近似才能被认定为侵权。
新的审查指南施行以来,GUI外观专利将不再被限制依附于具体的硬件,而是可以单独成为外观专利所保护的客体(如图3所示),以图形用户界面为客体的GUI外观专利则只需要考虑图形用户界面部分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因此一个GUI外观专利的技术方案不管是被用到手机上还是平板电脑,还是任何其他智能终端上,只要GUI部分可能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按照现有的判断标准此种情况就应该被认定为侵害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与GUI界面的硬件载体没有关系,这样无形中放大了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
2.GUI侵权判定,我们应关注的重心是?
在新的《专利审查指南》的保价护航下,GUI外观设计摆脱了硬件的桎梏,那么在GUI外观专利的侵权判定中,我更应该着重关心什么呢?
(1)图形用户界面相对于设备的其他面应该被认定为“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2)图形用户界面的主界面应该被认定为“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因此GUI的主界面在判定专利侵权过程中的作用最为重要。
(3)另外,GUI主要图形按钮相对于其他图形设计也应该被着重考虑。
(4)GUI外观设计通常的都是平面设计,相比于其他工业产品设计,没有立体产品形状的对比因素,因此图案的平面形状和色彩的重要性得以凸显,因此更应该成为判断侵权的关注点。
(5)针对具有变化状态的GUI外观设计专利,它的变化状态通常都是由多帧组成。在申请文件中不可能将每一帧都表现出来,只能通过表现其中几帧再结合简要说明来对GUI外观专利的变化状态进行展示和说明,因此在具有变化状态的GUI外观侵权判定中,应当以专利所展现的整个变化状态作为对比对象,而不应仅仅对比GUI外观专利中的图片。
四、结语
目前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以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作为保护客体,获得了较大的专利保护范围,因此图形界面在侵权判定的时候作为最重要的关注点被重点关注。并且,GUI外观专利已经摆脱了硬件的桎梏,同时也应该脱离洛迦诺分类,侵权判定的时候也不应该具体局限在某一个分类中,而是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结合图片和简要说明来进一步确定其保护范围。目前,新的关于GUI外观设计的有关规定正处于试水阶段,希望其在以后的发展中越来越成熟。
来源:IPRdaily
作者:玉立 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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