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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意见》提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二要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三要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四要坚持积极稳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
司法考试,仅仅是被改名这么简单吗?
作者:薏米
今天晚上,当薏米陪娃一整天,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家时,发现了一条将影响司法界未来发展走向的重大信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作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看到标题,最直接的反应当然是司法考试以后不叫“司法考试”了,而是称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但是,当看完新华社发布的信息时,薏米认识到,司法考试制度调整,并不仅仅是被改名这么简单。
以下是薏米的解读,如有不同观点,欢迎探讨:
一、高度关注“四忠”与“三化”
原文:新华社新闻指出,“《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意见》提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薏米解读:大家应当注意到,这次制度出台的目标是建立“四忠”队伍,队伍的服务对象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而且要推进这项工作的“三化”标准。
这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我们学习法律是为谁服务?此次《意见》已经明确定性,就是为了社会主义法治。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都要认清这一基本前提。
那么什么是“四忠”队伍?当然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既然对于队伍人员提出要求,那么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四忠”人员?
即将参加考试的小伙伴们可要注意了,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定会考上述方面的内容。如何复习,你们应该心知肚明,早早复习,方为上策。
什么是“三化”?——即法治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何要如此强调?想必大家不会忘记锋锐律师事务所的一出闹剧,以不正规、不专业的方式误导民众,大肆敛财,破坏的是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也影响了律师的职业形象。而这样不符合“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为,最终只能是被惩治。
关注到此次制度改革出台的背景,就会体会出这次《意见》是国家在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下的一个大动作,是要以新的方式为法治工作引进新的血液,而同时,一切不符合“四忠”要求的人员、不具有“三化”水准的行为方式,都不会获得国家的认可,是亟需调整的对象。因此,一切从事法律工作的行为都要在规定的轨道上完成规定动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国家规定的这一基本前提,薏米双手赞成。没有基本的政治素养,没有专业的知识和正规的途径,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种对法治的破坏。
二、重点强调“规划”与“特殊”
原文:《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二要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三要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薏米解读:上述两点已经定性为这次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虽然我们之前只要见到“原则”之类的词汇,就会感到视觉疲劳,但是这次,真的不一样。
首先看中央这次已经将法律界的一项考试改革列为了一项顶层设计,可见这并非只是简单的一场考试,而是司法改革的一个药引子。由法律人员的准入开始,可以联想到随之而来的将是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律师制度等等后续职业的一系列升级版改革。而且,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各项改革措施要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可见这次考试改革并非单打独斗,而是后续改革的“热身动作”。
其次,要看法律职业人才的“特殊性”。这一次,我们法律人,终于可以扬眉吐气的说一句,我们“很特殊”,因为中央认为我们“很特殊。”这就要求我们有特殊的“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特殊的职业,注定了我们不同常人。对于中央的定性,在强调“三特殊”的同时,期待第四个“特殊”——“特殊的待遇”。
三、两个方向:范围扩大化与准入严格化
原文:《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上述内容呈现两个新变化。一个是考试人员范围的扩大化。一个是准入门槛的严格化。
从考试人员范围来说,之前只有四类人员需要进行司法考试,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而之后,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涉及到“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的从业人员也要进行考试。也就是说,公安人员、带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性质的工作人员,也要开始进行“天下第一考”了。
从准入门槛来说,之前,无论是不是法学专业,只要是有本科学历,就能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之后,恐怕要加上两个条件,一个是要政治过硬、思想端正,另外一个就是要有法学专业背景。因此,非法学专业的小伙伴们,如果想要进行该项考试,恐怕要同时进修二学位。
四、双管齐下:职前培训与资格管理
原文:《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薏米解读:通过对职前培训的规定,薏米预测,即将到来的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将是分阶段考试。一个是笔试类初试,一个是检测类二轮考试,主要以面试为主。笔试类初试,将是最最基础的考试,而想要执业,必须通过职前培训,培训过后,还将有一轮升级版考试,检测培训是否合格。从难度上来说,肯定会比单轮考试要复杂,但是从职业队伍素质保障来说,可以说是利好消息。
最重要的要留在最后。
此次改革,薏米认为,最有份量的还是“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档案管理和职业评价制度分外重要。职业经历劣迹斑斑,势必是“毁堤之蚁”。档案的管理和评价,为职业资格的暂停、吊销制度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这一规定,是本次《意见》中最具有可操性的规定,期待它的顺利运行。
以上是薏米的解读,司法考试,绝不仅仅是被改名这么简单。
来源:尚格法律人
作者:薏米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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