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法院投稿诉讼招聘TOP100政策国际视野人物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湾区IP动态职场商标Oversea晨报董图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律所

修改知识产权法 保护互联网商业模式

产业
IPRdaily10年前
修改知识产权法 保护互联网商业模式

IPR Daily,知识产权第一新锐媒体

修改知识产权法 保护互联网商业模式

互联网企业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获得生命力,但好的商业模式又容易被模仿和复制,如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就会面临巨大风险。如何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激发互联网创业、创新的活力,是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企业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获得生命力,但好的商业模式又容易被模仿和复制,如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就会面临巨大风险。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法律保护作出明确规范,导致企业在试图通过专利法来保护商业模式时无章可循。我国商标法制度在注册分类和申请规则方面的规定,也不利于互联网企业。


如何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激发互联网创业、创新的活力,是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在国家一系列利好政策的推动下,互联网创业企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一大批涉及电子商务、影视、互联网金融、网络咨询服务企业涌现。


互联网企业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对传统行业进行了颠覆,由此也形成了“互联网+”的业态。然而,好的商业模式又容易被模仿和复制,如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互联网创业企业的发展无疑面临巨大风险,并已经引发法律纠纷。


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法律保护成为时代命题


2000年3月,上海卓尚信息公司诉称e龙网抄袭自己的“互联网奥斯卡竞猜活动”,要求e龙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9.8万元。电子商务网站亚马逊的i-didk技术,允许在线用户仅通过一次点击便完成整个购买过程,该商业模式也被其他网站模仿从而引发诉讼。


各大新闻网站与“今日头条”的版权争议、小米与乐视之间有关内容平台的法律争议、“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诉讼,原告方都试图通过版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模式,法院判决中大都也援引版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但是,版权法等法律固然可以发挥对商业模式的保护作用,其保护的空间却极为有限、保护力度也较小,如侵权者将网站内容、风格、布局等“改头换面”之后,原创者就很难通过版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其商业模式。


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互联网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以有效激发互联网创业、创新的活力是我国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


《专利法》未对互联网商业模式保护作出明确规范


就创新而言,知识产权各门法律保护的重点不同,版权法重在保护思想表现形式,专利法重在保护思想本身。如果商业模式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无论模仿者如何改变网站版式,其对商业模式的模仿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专利法对商业模式的保护力度强于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然而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法律保护作出明确规范。由此也导致企业在试图通过专利法来保护商业模式时无章可循。


在《专利法》缺失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为有效应对实践层面对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客观需求,我国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就“商业模式专利的审查方式”作出初步规范,允许审查员根据公知常识来判断是否授权;同时,还规定审查员可以根据检索结果来判断是否授权。


在众多商业模式专利申请案件中,大部分审查员会直接根据其公知常识(或者说明书交待的背景技术),来确定商业模式专利是否属于技术方案。在对有关计算机商标模式专利508个驳回案件的统计中发现,驳回理由中使用了对比文件和未使用对比文件的分别占7.5%和92.5%。也就是说,在大多数商业模式专利驳回的决定中,审查员并没有引用证据进行评价。社会公众对此种审查方式也产生了质疑,甚至认为这是审查方式的倒退。


的确,如果审查员仅仅是依据所谓“公知常识”就驳回了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显得不够谨慎和有说服力。当然,就驳回理由而言,如果商业方法属于纯粹意义的“智力规则”而不属于“技术方案”,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不属于专利的授权范畴,应予驳回,而没有必要花费精力再去对其所谓“创造性”和“新颖性”过多论证。然而,我国知识产权局在对商业方法专利驳回理由的论证中却较少使用25条这一重要条款,在对相关商业模式专利驳回的统计中,真正使用《专利法》第25条的案件仅占1.17%。


参考国际上有关商业方法专利授权审查的先进经验,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审查方法,可以给我们很多启示。USPTO审查员一般不会仅仅依据“公知常识”来判断是否应予授权,一般是按照四个步骤来对商业模式专利进行审查,包括:(1)确定申请专利内容和相关在先技术内容;(2)分析申请专利与在先技术的差别;(3)考查互联网行业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4)评价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USPTO的上述做法充分考量了申请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差别,并从互联网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所申请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作出评价,更加契合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本质,值得借鉴。


商标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对互联网企业不利


《商标法》从企业商誉的角度保护其商业模式,为此互联网企业十分关注商标保护。在对互联网商业模式进行品牌保护时,恰当选择保护商品(服务)至关重要。当下各国商标主管部门大多使用的是《尼斯分类表》(第10版),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如第1类为化工产品,第2类为颜料类产品,第3类为清洁用品……第45类为社会服务类产品,每一类又划分类似群组和具体商品。


然而,《尼斯分类表》缺少相关网络类产品规定,由此造成了一些电子商务类企业注册商标时的困惑。诸如一个卖服装的电商企业在申请商标保护时,一般只会在第25类(服装鞋帽)注册商标,但第25类商标旨在于强调在服装上使用商标,而并非是在“网店”上使用商标,如果只在第25类保护商标,并不能使网店获得保护。为此,一般店商还会选择第35类(替他推销)保护自己的品牌,但该类并不能准确表述互联网店商产品。为此,一些大品牌的互联网店商(淘宝、京东)干脆进行全类保护,将45类产品尽可能全部注册下来。然而,对于一些创业型互联网企业,显然不具备这些的经济实力,他们更希望花费最少的财力实现精准的品牌保护策略。因此,“电子商务”作为一项独立的产品也就有必要在《尼斯分类表》中单独列出。


我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后对商标申请的流程和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要求商标局在9个月内完成初审公告,这对加快商标申请进度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商标法》规定,对初审驳回的商标,申请企业还有权申请驳回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作出裁决,然而企业要申请驳回复审,还需要向商标局交纳每个1500元的费用。收取驳回复审费用原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即使商标评审委员会否定了商标局决定,准予商标核准注册,驳回复审的官费是不予退还的。此种作法不少企业存有异议:既然驳回复审阶段否定了商标局的裁决,此阶段的官费就不应当由申请企业来承担。


另外,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还可能会根据经营状况进行调整,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企业需向商标局交纳“商标变更”费用。企业如果注册了多个商标,商标局只需要变更一次即可完成,但按照现行收费规定,商标局却要按照商标个数收取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商标保护成本。


完善互联网商业模式专利审查流程和方法


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布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规则,但相关规定毕竟不是法律,法律层级较低,还很难作为司法审判依据。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将“商业模式”纳入保护范围,结合《著作权法》、《商标法》系列规范,真正建立商业模式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宜在此基础上制定细化的“商业模式专利审查规则”,明确商业模式专利审查的具体规定。


在涉及商业模式具体案件审查时,建议使用“二分法”:即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情况,应严格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排除在专利法的保护范畴之外;如果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在用户体验等方存在创新,而不仅仅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进一步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内容进行审查。


在涉及商业模式专利“新颖性”的审查中,仍然要遵守《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四个方面的审查原则。在判断商业方法专利技术方案“创造性”问题时,可以借鉴USPTO的相关经验,审查该商业模式到底解决了怎样的技术问题,如果仅仅是对数据的保护或者检索功能,或者仅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都是显而易见,这些都意味着商业模式不具备“创造性”特征,从而排除专利授权范畴。但无论知识产权局以哪种方式驳回相关专利申请,都有必要附有论据说明驳回理由。


完善互联网商业模式商标保护方式


一是应将“电子商务”明确列为商标保护产品之列。


鉴于当前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现状及未来趋势,有必要将“电子商务”等产品类型补充到商标保护列表当中。《尼斯分类表》共分为45个类别,与“电子商务”最为接近的类别为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第35类又分为9个商品群组,分别为3501(广告)、3502(工商管理辅助业)、3503(替他人推销)、3504(人事管理辅助业)、3505(商业企业迁移)、3506(办公事务)、3507(财会)、3508(单一服务)、3509(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建议将“电子商务”纳入到35类的3505(替他人推销)的商品群组,与该群组中的“替他人推销”、“拍卖”等共同作为该群组的商品予以保护。


二是完善商标管理收费制度,降低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应当鼓励互联网企业对其商业模式采取“组合商标”保护策略,以避免后期因保护不足给企业发展带来障碍和损失。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商标局商标管理收费制度,取消不合理收费,真正做到激励互联网企业,尤其是创业型的互联网品牌保护意识。针对商标被驳回的情况,应当鼓励企业申请驳回复审,以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驳回复审成功,驳回复审阶段的官费理应由商标局承担,企业已经交纳的,应退还给企业。此外,在涉及到商标变更事项时(企业名称或者地址的变更),即便是企业申请了多枚商标,商标局都只应收取一份费用。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IPRdaily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3221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11389.html,发布时间为2015-12-18 11:00:00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