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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
来源:IPRdaily
大公司为什么要选择表示商品原料的商标?题目选择疑问句,是因为我真的不明白,而且真诚求解。
问题自然是从案件来的, 一件不算纠结的驳回复审案件。
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威公司)于2013年提出了“小麦王”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
审理程序很完整。商标局审理驳回后,百威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复审再次驳回后,百威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一审维持商评委裁定后,百威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做出如下判决:
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中文“小麦王”构成,而小麦系酿造啤酒的主要成份,虽然申请商标在“小麦”之后增加了后缀“王”,但整体上仍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直接表示其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原料的词汇,而不易被识别为表示商品来源的词汇,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百威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长期的宣传,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份判决做出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
我当然支持判决结果。该案历经两年也到此终结。该商标从商标局申请收文的那一刻起到二审胜诉的登录,商标审查系统里的历史里出现了四十三人次记录, 还不包括最后归卷入库的程序。法院有多少人经手了该案我不知道,反正两审六名法官、两名书记员外加立案庭法官肯定是有的。
这都不是事儿,每件商标都可能是这个程序。有意思的事是我查询后发现的:本案中提到的“小麦王”商标并非当事人第一次提出申请。早在在2003年,哈尔滨啤酒公司就申请了“小麦王”商标,商标局核准了“ 水(饮料);矿泉水(饮料)”两件商品,驳回了啤酒等商品。
而且,本案中“小麦王”商标也不是当事人最后一次申请。2015年8月,大约在百威公司收到高院判决后,再次在啤酒等商品上申请了“小麦王”商标,目前在商标局的审查程序中。
作为审查员,我不理解百威公司为何如此努力地要拿到“小麦王”的商标权。“百威”啤酒、“哈尔滨”啤酒都名气不小,声誉良好,为什么一定要用“小麦王”呢?但人家就用了,百度一下,“小麦王”啤酒还真有若干条查询。
当然,同时跳出来的还有百度百科里“小麦啤酒”的词条:以小麦芽为主要原料(占总原料40%以上),采用上面发酵法或下面才发酵法酿制的啤酒。这词条也足以支持行政机关和法院不予其注册的结论。
只是,这绝不足以阻止百威公司继续申请“小麦王”商标在啤酒上的注册。当然百威公司也有权利一而再再而三地申请。毕竟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识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所以,百威公司似乎还是有那么一点盼头的。
我不知道百威公司是不是真的如其在驳回复审中的申请理由一样认为:该文字具有较强显著性,用在啤酒等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我只知道这个观点到目前没有得到支持,前面的判决对这一点说得很清楚。
百威公司执着地在在啤酒上使用“小麦王”这个商标,而且努力地想获得法律的保护,那是从公司经营的角度考虑而作出的选择。我也无权对此评说什么。但是我真心不建议使用这样的商标。在商评委多了几件案件是小事,但选择一条难走的商标注册路,似乎就不那么“明智”了。
因为,表示商品原料的商标注册一般很难获准注册。
那,大公司为什么要选择表示商品原料的商标呢?我的问题真是越来越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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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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