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 Daily,知识产权第一新锐媒体
作者:任冷风吹
来源:IPRdaily
关于德国法院的“SISVEL诉海尔”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笔者不揣浅薄,连写了两篇小文发表在IPRDaily之后,陆续收到了一些同仁的评论和意见,而这也正是笔者希望通过写作所达到的与大家交流目的。令人惊喜的是,同济大学张伟君教授也拨冗写文章回应,笔者久仰张教授大名,因此感到万分荣幸。
张教授对笔者的文章提出的批评意见主要为:笔者在前述的文章中评论道:
“虽然本案海尔仍可上诉,但是在华为诉中兴案之后,德国法院给出支持禁令救济的判决,有着中流击水、浪遏飞舟的重大意义。”
而张教授认为上述消息及其评论给人留下的印象似乎是:
(1) 对于侵犯标准必要专利权,以往通常是“不能发禁令”的;因此,德国法院这次发出“停止侵权的禁令”,非同小可,“意义重大”。
(2) 虽然杜赛尔多夫地方法院的判决仍未生效,“海尔仍可上诉”,但是该法院似乎已经直接给出了“停止侵权的禁令”,即:该禁令已经发出了。
在回应张教授之前,突然想到有一位朋友曾经告诉我,他之前有篇文章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写成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结果被很多人批评。可见我们知识产权行业对行文的要求是多么严谨(笑)。这也的确是今后写作中需要多加注意之处。
不过,关于第(1)点,笔者想澄清的是,这段评论并非是说“对于侵犯标准必要专利权,以往通常是不能发禁令的”。其实,只要看看这段评论的前后文,就能明白笔者所说的是世界各国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的限制变得越来严格的趋势,因此导致标准必要专利的交易价格开始出现大幅下降。而本案可以算是近期一个值得关注的支持禁令的重要判决。
而对于第(2)点,其实笔者在写作前述文章所参考的英文报道里均具体提到了执行禁令需要原告提交担保,只不过笔者认为担保和文章的内容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略去不表而已。而且笔者的表述是:德国法院给出支持禁令救济的判决。事实上,当法院的判决已经支持权利人的停止侵权的请求、权利人提交担保即可执行的时候,这样表述又有什么不妥呢?权利人是否提交担保、该禁令是否已经执行都不影响本案禁令判决的意义和笔者的文章的观点。
至于原告SISVEL是否愿意提交担保,显然,作为NPE,SISVEL并不生产产品,执行禁令对它们一点好处都没有。SISVEL的目的显然是以禁令来压许可谈判,最终和被告海尔达成和解,以获得期待的许可费收入。而这其实也正是禁令对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在内的专利权的价值影响重大的原因。
当然,张教授对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09条的高屋建瓴的比较令人受益匪浅,也算笔者的文章抛砖引玉的意外收获。
希望大家继续不吝赐教。
来源:IPRdaily
作者:任冷风吹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本文版权为IPR Daily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提醒:全球知识产权生态大会(新增100人免费名额速抢)【点击报名】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