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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俊清 兰台知识产权团队
来源:IPRdaily
自我国开始授予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专利权以来,其申请量出现了井喷式发展。虽然目前国内还没有已公开的GUI侵权诉讼判决或裁定,但是随着申请量的不断增加,维权意识的增强和行业竞争的日趋白热化,竞争将更加激烈。可以预见,将来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关于GUI外观专利的诉讼。我国外观专利的侵权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但是GUI自有其特性。本文将从GUI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论述,以期对GUI外观专利的侵权特点和侵权判定标准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希望对今后的侵权判定、行政执法以及司法实践起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GUI外观设计专利硬件客体弱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外观专利只能以产品作为保护客体。《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然而,申请人申请GUI外观专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图形用户界面。把图形用户界面与具体的硬件相结合,虽然可以满足外观专利授权的条件从而获得专利权,但是却使其保护范围相较以GUI本身为客体的外观专利大大缩小。因为在判断以硬件为客体的GUI外观专利侵权时,必需硬件部分和图形用户界面同时满足相同或相近似才能被认定为侵权,而以图形用户界面为客体的GUI外观专利则只需要考虑图形用户界面部分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
2015年4月1日发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将该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预见,将来GUI外观专利将不再被限制依附于具体的硬件,而是可以单独成为外观专利所保护的客体。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在现行《专利法》下,依然有一些以图形用户界面作为保护客体的外观专利获得了授权。如申请号201530024551.7,名称为屏幕图形用户界面,该外观专利所公开的部分视图如下:
其简要说明如下:
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屏幕图形用户界面。
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是一种为搭载屏幕,并在屏幕上显示购买艺术商品或欣赏艺术品信息的电子装置,如手机等。
……
该外观专利保护的客体为图形用户界面。手机只是作为负载图形用户界面的载体。该外观专利中给出了四个设计的主视图及其使用状态参考图。并且在简要说明中指出,设计2-4分别为点击设计1下方所示图像后所分别呈现的图形用户界面。据此可见,该专利所要保护的客体为图形用户界面,其保护范围为包含该专利所示图形用户界面的所有“电子装置,如手机等”,并不局限于手机。在目前《专利法》框架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还必须要依附于具体的产品,很难完全摆脱产品只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但是,为了在诉讼中更加有利的保护GUI专利的关键设计,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在申请中应当从名称、用途上尽量弱化硬件要素。
由此看见,在申请GUI外观专利时,以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客体要比以具体设备作为客体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更大,也更加符合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初衷。美国的专利制度是允许只将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作为外观专利的保护客体,此类专利中可以用虚线部分表示载体或硬件部分,虚线所表示的载体或硬件部分并不在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内。如下图苹果公司所申请的手机用户界面专利,即以虚线作为边界,表示权利要求的范围并不包含硬件部分。
虽然我国目前的绝大多数GUI外观专利都是以图形用户界面和硬件部分相结合作为保护的客体,但是在专利侵权判断中,两者并不应当被同等对待。这是因为,真正体现申请人创造价值的是GUI外观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部分,这也是申请人最想要保护的部分。但是,对于他人而言,将图形用户界面移植到其他设备显然是很容易做到的。比如将苹果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移植到iPad,将iOS系统图形用户界面移植到Android系统。虽然在GUI部分可能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但是在硬件部分显然不够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按照现有的判断标准此种情况不应被认定为侵害GUI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果这样,外观专利制度对GUI的保护将形同虚设。
我们认为,即便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对GUI外观专利的侵权判断也应该尽量弱化硬件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2、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基于此,在GUI外观专利中,
(1)在以具体设备作为保护客体的GUI外观专利中,图形用户界面相对于设备的其他面应该被认定为“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2)图形用户界面的主界面(通常是第一帧)应该被认定为“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因此GUI的主界面在判定专利侵权过程中的作用最为重要。
(3)另外,GUI主要图形按钮相对于其他图形设计也应该被着重考虑。
(4) GUI外观设计通常的都是平面设计,相比于其他工业产品设计,没有立体产品形状的对比因素,因此图案的平面形状和色彩的重要性得以凸显,成为判断侵权的关注点。
由此可见,即使是在以具体设备作为保护客体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中,判断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图形用户界面依然应该作为最重要的部分被重点考虑,硬件部分应当被弱化,尤其是属于现有设计的硬件部分,在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中不应成为判定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原因。
虽然目前由于我国法律修改的滞后性,GUI外观设计专利仍然需要以产品作为载体,但是随着《专利法》对外观设计定义的修改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进一步完善,去除掉硬件载体的GUI外观设计专利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和设计者的权益。
二、GUI外观设计专利不应被现有分类所限:
在外观专利侵权判定中,首先要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专利所要保护的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种类。通常而言,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专利所要保护的产品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种类时,才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的比对判断。
确定产品的种类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我国适用国际通用的1968年由《洛迦诺协定》建立的洛迦诺分类(LOC),该分类表可以作为产品初步分类的基础依据,同时综合考虑消费者的判断标准和公认的商业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产品相同或相类似通常以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为标准,以用途为主,功能作为参考,用途相同,功能也相同,即为相同产品;用途相同但具体功能有所不同,即为相近似产品,功能相同,但用途不同,一般不认为是相同或近似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在判断GUI外观专利侵权中,涉及到保护具体设备的GUI外观专利时,同样需要考虑产品与外观专利中所要求保护的设备所属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可能被认定为是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类别包括:手机、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可能涉及洛迦诺分类的第十四类电子和电子设备以及第十六类摄影、电影摄影和光学设备等。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与GUI外观专利所要保护的产品属于同一小类或者同一大类,则应当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与GUI外观专利所要保护的产品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类别。
以目前的立法趋势分析,保护局部外观设计将成为必然。对于GUI外观专利将可以以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作为保护客体。以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作为保护客体的GUI外观专利,如果硬件产品的分类不同,基于GUI外观专利本意是保护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也不应影响侵权判断。因此,这就要求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GUI专利,在判断侵权时应当弱化硬件产品分类的影响。随着立法的发展,以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作为保护客体的GUI外观专利将不再受到其所依附产品的分类限制,图形用户界面本身应该构成一个单独的分类。在判断具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是否侵害以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作为保护客体的GUI外观专利权时,无论具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属于何种分类,都不应影响对其是否侵权的判断。
三、变化状态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
涉及变化状态外观专利侵权判断,需要比对外观专利所包含的每一个状态。一般而言,只有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的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才能够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部分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对于全部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的除外。
GUI外观专利中的多级界面专利和动态设计专利属于变化状态产品外观专利。然而,在动态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并不能够完全套用变化状态产品外观专利的侵权判定原则。以检索到的以下专利为例:
申请号:201430144231.0,名称: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该外观专利所公开的部分视图如下:
其简要说明如下:
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
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运行程序及通讯;
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屏幕中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内容,界面变化状态图1 ;
4、界面用途:主视图显示的界面为桌面的显示界面;主视图的界面水平滑动后依次呈现界面变化状态图1-2 ;
5、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界面变化状态图1。
此专利所要保护的为具有向左翻转切换界面的变化状态用户界面的手机。该专利所要保护的图形界面为一个变化的过程,而不是具体如界面变化状态图1 和界面变化状态图2的两个具体的变化状态。因此,在侵权判定中,如果被诉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在变化过程中并不具备如本专利中界面变化状态图1所示的类似正方体翻转45°的状态界面,而是通过例如翻转10°、20°、30°、40°、50°、60°70°、80°、90°九针画面完成一次翻转的变化过程。其与所述专利进行对比时并不包含界面变化状态图1所示的界面,但是其与专利所要保护的向左翻转切换界面的变化状态相同,因此应被认定为与专利所要保护的图形界面为相同或者相似。此处,与产品变化状态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方法不同。
变化状态的产品外观专利,其各个变化状态的图片或者照片可以完整的展示外观专利所要保护的产品,因此要求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的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才能够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然而,具有变化状态的GUI外观设计专利,其变化状态通常都是由多帧组成。在外观专利中不可能将每一帧都表现出。因此只能通过表现其中几帧再结合简要说明来对GUI外观专利的变化状态进行展示和说明。
综合以上,在具有变化状态的GUI外观侵权判断中,应当以专利所展现的整个变化状态作为对比对象,而不应仅仅对比GUI外观专利中的图片或者照片。
四、结语:
在申请GUI外观专利时应当尽量以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作为保护客体,以获得较大的专利保护范围。即便是以具体设备作为保护客体的GUI外观专利,在判断侵权时图形用户界面依然应该作为最重要的部分被重点考虑。现有的洛迦诺分类是针对具体产品所进行的分类,因此并未涵盖GUI,GUI本身并不属于现有任何一个洛迦诺分类,因此在判断GUI外观专利时,应有其特殊的考量,或者将GUI外观专利纳入一个单独的分类,或者不考虑现有分类的限制。在判断变化状态GUI外观专利时,需要结合专利中的照片和简要说明来确定其保护范围,因此申请中简要说明对动态过程的描述同样重要。
目前,虽然我国已将GUI纳入了外观专利保护的范围,但是因为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原有的外观专利保护体系并不能全面地适应保护GUI的要求。但是随着《专利法》的修改,以及GUI外观专利规模的增大,GUI保护的法律体系必将不断进步和完善。
来源:IPRdaily
作者:刘俊清 兰台知识产权团队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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