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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所要保护的是创作者通过自身努力所形成的智力成果,以更好地激励创新、创造。
买画参展本身已为不诚信之行为,而如果认为买画之后便同时取得作品的所有权益,包括物权、作品署名权、出版权、发表权等,则更是对作品物权和所有权分离的误解。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作品载体的转移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载体所体现的作品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因此,作为画作的购买者试图通过更改署名的方式,谋取个人名利,应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后果。
承办法官、厦门中院民三庭庭长邱一帆在解析此案的争议焦点时指出,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此案中,原告小王主张自己系署名为“老蔡”的诉争作品的作者,其应当提供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署名作者权利归属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创作过程中产生的证据。任何一件作品都无法一蹴而就,需要作者大量的积累和尝试,这个过程中会产生许多相关的稿件、创作不同阶段的记录等。当发生权属纠纷时,这些材料就会成为有利的权属证据之一。
二是创作思路与创作技法。对于作品尤其是美术作品而言,其是作者思想的延续及外在表达。每一个作者对于自己创作的作品通常都会有其独特的理解,而每一个作者的作品通常也会有自己的风格、技巧,这些他人通常难以知晓也难以模仿。
对于美术作品而言,由当事双方当庭作画是可参考的比对方式之一,但此案中由于被告拒不到庭,且漆画创作所需的工序复杂,用时也较长,因此,并未采取当庭作画的方式。但法院通过当庭出其不意地要求双方当场分别陈述有关画作的创作思路和创作技法等专业问题,层层抽丝剥茧,再与创作底稿、创作过程等证据相互印证,同样可以还原事实真相。
三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的确定。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不同,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由作者享有,而无需任何机关确认或者授权,其产生具有“秘密性”。正因如此,一旦产生著作权纠纷,作者要证明作品确系其“亲生”,并非想象中的那么理所当然。为避免“口说无凭”,作者在作品完成时最好进行著作权登记、完成时间公证,或通过第三方公开发表自己的作品等,均可以有效保护自身的权利。
此案的原告在这方面就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其在画作创作完成后便邀请了第三人共同拍摄了照片存证,同时参加了当年厦门市美术馆主办的漆画展,此后还在第三方网站上公开发表了作品。这些形成证据链可佐证其创作作品的完成时间。
而被告老蔡虽在涉案作品上署名,但无法提供创作作品的创作底稿、权利证明,也没有提供《厦门老街》在此前公开发表的证据,其对涉案作品的创作思路、工序、技法等陈述含糊不清、自相矛盾,令人难以相信其是《厦门老街》作品的创作人。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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