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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研究报告证实了近几年专利交易的趋势:2011-2012年的专利交易很活跃,专利估值高;2013-2014年的交易活跃程度降低,专利估值有明显下降,尤其是缺少大笔交易。
专利交易背后总是有商业目的,例如通过专利诉讼来遏制竞争对手,正如Apple v.
Samsung的世纪诉讼大战所展示的那样。然而,从2012到2015年,以智能手机领域为代表的电子消费产品的商业竞争越发激烈(Apple、Google、Samsung、华为、小米等),专利诉讼在全球范围的数量也并没有显著减少。因此,专利交易减少的原因似乎应当从其他方面寻找。
笔者梳理了近几年来司法环境、立法、政府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一些变化,试图寻找这些因素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了专利交易。
1.美国新专利法(America Invents Act)的影响:IPR程序
美国的新专利法创立了用于宣告专利无效的新程序:IPR(Inter Parte Review),自2012年9月16日实施。
相关统计数据表明:IPR程序中PTAB认定无效的权利要求的比例高达77%(其中未计入专利权人主动放弃的权利要求、PTAB未审理的权利要求)。此外,POST GRANT HQ发布的统计数据也指出,无效宣告人所挑战的权利要求中,有73%的权利要求被无效或被主动放弃。
IPR程序被创建之前,IPX(Inter Parte Reexamination)无效权利要求的成功比例只有31%。不过,美国地区法院无效专利的比例一直比较高,虽然CAFC(联邦上诉巡回法院)有时会推翻地区法院的判决。Robert Smith的《White Paper Report: UnitedStates Patent Invalidity Study 2012》统计了CAFC无效专利的比例:
不管怎么样,通过美国法院来无效专利是极为昂贵的。相比之下,IPR提供了一种更便宜、更快速、更高效的无效专利的途径,美国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大幅增加,估值严重下降,专利交易也受到负面影响。Richard Baker甚至认为,IPR使得所有的美国专利都贬值了2/3,美国经济因此损失了1万亿美元。
2. 美国最高法院的态度转变(2014)
CAFC的建立一直被视为美国“强专利保护(Pro-Patent)”政策的体现。过去几十年里,CAFC也的确更好地实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但是,这一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史无前例地提审了多达6个专利案件,所有的判决都对专利权人有某种程度的负面影响,这可以视为美国最高法院在纠正或调整CAFC的Pro-Patent政策。
上述6个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从以下几个方面影响到了专利权人:
(1)专利更容易被无效
Alice v. CLS Bank,涉及的争议焦点:“抽象概念”以通用计算机予以实现时,是否属于可授权主题?最高法院认为:不可以。本案导致商业方法专利基本不可能被授予专利,软件专利也更容易因为专利法第101条被无效。
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Inc.,涉及的争议焦点:何种程度的“不清楚”会导致专利被无效?最高法院认为:专利需要满足“reasonable certainty”,这是个比较高的标准。本案导致专利更容易因为专利法第112条第(f)款被无效。
(2)专利权人证明专利侵权的标准提高
Medtronic, Inc. v. Mirowski Family Ventures, LLC,涉及的争议焦点:被许可人在法院提起“宣告不侵权”之诉时,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人承担。从而在“宣告不侵权”之诉中,专利权人的举证责任加大。
Limelight Networks, Inc. v. Akamai Technologies, Inc.,涉及的争议焦点:引诱侵权的认定必须以直接侵权为前提?最高法院认为:是。本案导致证明引诱侵权的标准更高,专利权人证明侵权更加困难。
(3)诉讼费用的承担
美国专利诉讼的高额律师费是专利高估值的一个重要原因。基于Bessen等人的报告《The Direct Cost From NPE Disputes》,专利诉讼的平均花费在百万美元以上,如下表所示。
不过,2014年的Octane Fitness v. Icon Health and Fitness和Highmark Inc. v. 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 Inc.案件改变或调整了律师费用的分配机制(所谓的attorney fee shifting)。这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由败诉方承担另一方的律师费的“例外情况”?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地方法院的法官有裁量权。即,地方法院有充分裁量权来让一方承担另一方的律师费,从而使专利权人(作为原告)败诉并被判决承担另一方的律师费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3.对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遏制使SEP价值降低
实施某些行业(或国家)标准时,必须要实施某些专利,这些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SEP,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通信产业领域最著名的SEP权利人包括:高通、Nokia、Motorola等公司。由于SEP是绕不开的,因此SEP的权利人在专利实施许可谈判中占有极为强势的地位,这些SEP的商业价值也非常高。
但是,自2013年开始,各国法院、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都开始注意到SEP的权利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而索取高额专利许可费,试图遏制专利权人的权利滥用。以下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例:
(1)Microsoft v. Motorola(2013.4)
Motorola是H.264 and 802.11标准的SEP权利人,向Microsoft索取Windows和Xbox销售额的2.25%作为许可费(以售价200美元的Xbox为例,Motorola索取的专利许可费是4.5美元/每台)。
美国地区法院法官James Robart最终判决Microsoft需要为上述标准支付的SEP专利许可费是每年180万美元,远远低于Motorola所要求的40亿美元。
(2)Huawei v. InterDigital(2014.4)
类似地,中国法院在2014年审理的Huawei v. InterDigital一案中也判决了SEP的专利许可费。
InterDigital是3G通信标准(包括WCDMA,CDMA2000及TD-SCDMA)的SEP权利人。InterDigital向华为公司索要的专利许可费是华为相关产品销售额的2%。中国法院判定Interdigital作为SEP的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违反了《反垄断法》,向华为支付2000万人民币的赔偿额;此外,法院判决相关SEP的许可费率应是华为相关产品的销售额的0.019%[36]。
(3)国际组织IEEE(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修改SEP的许可政策(2014.10)
尽管有Qualcomm和Nokia等公司的强烈反对,IEEE还是修改了对于SEP的许可政策。
这次修改涉及(a)基于SEP获取禁令的条件;(b)评价SEP专利许可费是否满足RAND承诺(“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的各项因素等。IEEE的修改也得到了美国司法部的高度肯定[38]。
(4)中国反垄断调查机构调查Qualcomm(2015.1)
Qualcomm持有3G和4G通信标准中的大量SEP。Qualcomm通过芯片销售和许可费于2013年在全球获得248亿美元的收入,而其中近一半来自中国。2014年,Qualcomm公司受到中国发改委的调查。2015年1月,发改委最终做出决定,要求Qualcomm修改其专利许可政策,并处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来源:君合法律评论
作者:宋海宁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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