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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应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但在遭遇他人滥用知识产权
时也应积极运用法律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中国企业只有加强创新,占领标准
必要专利的高地,才能在国际标准制定上具备话语权,不战而屈人之兵,为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保驾护航。
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整体上在近几年有了长足进步,在一些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已经基本没有差距,甚至实现了超越,但是因为历史的原因,在部分领域中发达国家的一些公司仍然保留了大量历史研发投入所产生的专利权,并以此收取高额许可费作为其公司主要业务和收入来源。美国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 Inc.,业内简称“IDC”)曾经是全球无线通信领域技术研发的重要参与者之一,拥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其当前主要业务是收取专利许可费。华为公司与IDC公司进行了数年的谈判,期望通过友好协商以达成专利许可协议。然而,在双方谈判期间,IDC突然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分别提起诉讼和“337调查”,指控包括诺基亚、三星、华为和中兴等公司在内的3G 产品侵犯其7项专利,要求禁止上述公司在美国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请求颁发禁令以禁止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适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华为公司随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就IDC公司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确定“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费率,并同时另案起诉IDC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请法院对IDC公司关于中国和美国3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过高定价、搭售等侵权行为,违反中国反垄断法进行裁判。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法院最终确定了“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费率,并认定IDC公司在相关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中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其相关的过高定价和不合理搭售等行为,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令美国IDC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经济损失2000万元人民币。该案以华为胜诉告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初裁认定华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积极合理运用法律规则
在本案例中,华为积极运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来维护本公司利益,一方面利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国际规则终止了IDC公司对知识产权的漫天要价,同时使用反垄断规则请求法院制止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华为诉美国IDC公司案件成为中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先例,将对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通过本案例可以发现,滥用与侵害知识产权均是侵权行为,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两个极端,都会从不同层面损害行业发展的生态环境,尊重而不滥用知识产权才能促进有序竞争和持续创新。
因此,“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应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但在遭遇他人滥用知识产权时也应积极运用法律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中国企业只有加强创新,占领标准必要专利的高地,才能在国际标准制定上具备话语权,不战而屈人之兵,为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注:本文内容节选自商务部发布的《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4》)
来源:商务部
整理: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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