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著作权知识产权犯罪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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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法律规定非常清楚,但是音乐作品的保护之路却非常艰难,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
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免费共享的文化。在互联网上可以找到很多免费的东西,免费的电子书、免费的音乐、免费的电影等等。也许,免费分享文化的横行也促进了互联网的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越来越贴近我们的生活。我们会发现,现在互联网缺少的不是亮瞎眼的客户体验,而是有思想、有故事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文字作品、影视作品也包括音乐作品。
也许是免费分享文化横行时间太长,很多互联网平台和网民把免费当做了一种理所应当的状态。但是,音乐作品跟房子、车子一样是有主人的。我们一般不会认为使用他人的房子、车子应该免费,但是我们可能已经习惯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不花钱。如果这种观念不纠正的话,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会影响音乐作品权利人创作的热情,也会影响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最终影响网民听到更好地音乐作品。
但是,免费分享文化过于根深蒂固,要想改变很难。我们不会去偷别人家的东西,甚至我们发现了有人偷别人家的东西我们还会上前制止或者报警。但是,我们有可能会偷别人的音乐作品,用别人的音乐作品为自己挣钱,而且不会脸红心跳,甚至心里也会很坦然。
根据有关媒体消息: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日就网易公司旗下“网易云音乐”1542首歌侵权盗版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25万元。单单就这个处罚而言,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网易云音乐拿不出经过他人授权的证据,把他人的歌曲放到自己的网络云平台上,则侵犯了音乐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州市做出的这个处罚决定应该是以该条法律规定为依据的,如果网易公司认为处罚不合理、不合法,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网易方面辩解的理由不是这批音乐作品得到了授权,也没有主张网易云音乐不侵权,而是认为网易云音乐不是自己运营的(虽然这一说辞没有被有关机关接受)。或许,网易方面也清楚这种行为违法,只是为了快速发展的需要,承担了法律上面的风险。为了防止法律风险的出现,注册了一个替罪羊公司,由该公司来承担相应责任。不只网易,很多公司都是这么做的。不过,现在认定侵权和犯罪,已经不再单单根据域名登记确认侵权人,而是会通过各种证据找到真正的侵权人或者犯罪嫌疑犯(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注册替罪羊公司这条道路越来越窄了。
而我国现阶段正在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网络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前面已经有了快播、人人影视这样的案例,现在又有了网易云音乐的案子,说明国家对发生在网络上面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正在加大打击的力度。有关运行平台应该以网易云音乐为戒,理清平台上音乐作品权利的授权关系,防止把查处或者被权利人起诉。
作者:赵虎律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IPR 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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