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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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文俊 北京隆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来源:IPRdaily
人才招聘成为困扰各行业发展的一大难题,知识产权服务业也不例外。造成招人难的因素有多种,纷繁复杂,解决问题的思路也有很多,现就知识产权人才转会制度(英文缩写是IPHRTS)提出如下不成熟的构想,权当抛砖引玉,引起业内同仁共同探讨。
一、知识产权人才转会制度的基础架构
转会制度源于体育领域的专有名词,是指职业运动员在职业合同期内,从一家俱乐部(或球对),通过原俱乐部、运动员本人、新俱乐部签订三方转会协议,让运动员从原俱乐部转至新俱乐部效力,新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支付一定费用,这种专业操作就是转会。
从法律关系角度看,三方之间存在如下合同法律关系:1、原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原俱乐部、运动员本人、新俱乐部三方之间的转会合同关系;3、运动员本人、新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知识产权服务业可以体育领域的转会制度,构建知识产权人才转会制度,也就是IPHRTS。有人想必会问,用人单位想要招聘在职(劳动合同期内)的专业人才,为什么还要向原用人单位支付一笔费用?这是一个好问题,由此引出了转会制度存在的必要前提,即要有负责行业人才管理的组织与专业人才注册备案制度,最常见的有足球协会、篮球协会,以及足球运动员注册制度、篮球运动员注册制度,足协与篮协负责球员注册与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服务业,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组织,目前已有的是中华商标协会、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中国版权协会等,目前这些协会组织之间缺少有效交流沟通机制,更为关键的是,这些组织关注的焦点不在于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注册与管理。
因此本人斗胆建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组建“中华知识产权执业人协会”(以下简称为“执业人协会”),专注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知识产权执业人员的注册与管理(以下简称为机构与人员的注册、管理),并期待“执业人协会”能同时得到国家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的授权与指导,以增加协会的权威性。
二、执业人协会的主要工作:机构与人员的注册、管理。
中华知识产权执业人协会成立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作为机构会员注册备案,服务机构可以将其聘用的在职执业人员注册备案为个人在职会员(包含个人在读会员),并将老同合同报执业人协会备案,没有雇佣单位的知识产权执业人员,可以自行注册备案为个人自由会员。
个人自由会员可以任何服务机构自行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签约后由任职的服务机构在执业人协会变更为个人在职会员。个人自由会员与个人在职会员之间,可能会不断转化。
执业人协会除了负责前述注册工作外,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要,重中之重就是在宏观上管理知识产权执业人转会。
执业人转会,个人在职会员希望从现在服务的机构有偿跳槽至新的机构服务,或者某一家服务机构希望从另一家服务机构有偿引进某一位个人在职会员,大多数转会情况说的是第二种情况(实际上第一种情况较多的可以转化为第二种情况,也有一些个人在职会员与现在的服务机构谈判买断合同,转为个人自由会员,再与其他心仪的服务机构签约)。
个人会员与机构会员的注册备案条件,可以由执业人协会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执行标准。
个人会员可以本着自愿报名原则,参加执业人协会组织的水平考试,并据此确定个人会员的专业层级。后期的转会费,会重点关注个人会员的专业层级。
三、执业人协会机构会员的主要类型
IPHRTS的关键是拥有个人在职会员的机构会员,机构会员是用人的主体,自然是IPHRTS的主角。常见的机构会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服务机构
人才培养服务机构又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高校中的知识产权院系,他们每年都会培养大批的拥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毕业生,让这些院系作为机构会员,将其培养的学生注册备案为个人在读会员,引导、鼓励这些经过专业学习的毕业生投身到知识产权服务业,实现学以致用,学业、专业、职业有机统一,不管是对学生个人、学校、用人机构,还是大到国家、社会都是有绝对的益处,真正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
二是社会上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目前有这类机构,他们专门招收一些非知识产权领域的一般人才,经过专业培养与训练,使之具体一定专业技能的初级知识产权人才,或者招收一些知识产权领域的个人自由会员,经过高强度、深层次培训并经过实习实践,使之具备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允许并鼓励这些机构将其培养的学员注册备案为个人在读会员,进入执业人协会知识产权人才库,便于其他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选用录用。
这两类人才培养服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人才开源问题,让更多的业外人士进入知识产权领域,扩大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规模和水平。同时利用IPHRTS让这两类人才培养机构,获得超出预期的收益,反过来会促进他们培养更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通过这种分工协作,可以让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获得源源不断的知识产权人才,实现机构间分工协作、互惠互利。
当然,这可能会与现有高校体制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某种冲突,在此仅作理论上的构想,具体落实还要全面、综合调研确定细则。
(二)、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
这类机构是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机构,具体表现为商标代理公司(或事务所)、专利代理公司(或事务所)、版权代理公司(或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因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专职律师协会注册管理,在此不做探讨)等,前三种一般统称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是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任职的主要机构,也是知识产权人才转会的核心关联方。
当然,机构会员的类型是开放的,还会有其他类型的组织可以成为机构会员,因为不是主要部分,本文不再一一列举。
四、知识产权人才转会的操作模式
转会,是个人在职会员(含个人在读会员)在不同机构会员之间的有序流动,因此转会要有如下基本的操作套路:
1、新的用人单位,不得越过原用人单位,直接与个人在职会员接触、谈判,达成一致后,再向原用人单位施压、逼迫其就范,以达到个人在职会员变更为个人自由会员身份后,再与其签约。这是典型的挖墙脚,非常的不职业、不道德,不尊重同行就是不尊重自己。当然,这是当下确实存在的一种人才引进方式。
正确的操作模式:用人单位意图引进某专业人才时,应该与该人才正在任职的单位取得联系,并就人才转会达成一致(是否放人、转会费等细节问题),并征得该人才同意(即同意离开现单位,并与新单位就劳动合同谈判达成一致)后才能签署三方转会协议。人才与新旧用人单位之间、新旧用人单位之间,都坦诚相见,开诚布公,不掖着藏着,问题与情绪消灭在台面上,不伤和气,不留隐患,减少劳资纠纷。
2、现在的用人单位,意图将本机构的个人在职会员推向人才市场时,为体现人格尊重,在告知某人才的情况下,将个人在职会员后备注为(可转),允许其他机构与本机构接触谈判,或者允许该人才自行寻找新的用人单位,然后通过合同行为,实现现在机构的人才转出与新机构人才引进完美融合。
现在用人单位意图放弃某人才时,多数选择花钱买断合同(单方接触),当然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也缺乏对人才的尊重,由此造成劳资关系紧张,引发大量的劳资纠纷。
3、个人在职会员意图跳槽时,当下常见做法是悄无声息地发简历约面试,一旦被新的录用或有录用意向,立即向现在的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提出辞职,鲜有给现在单位作出赔偿或补偿的,大多数老板也会迫于无奈成人之美,中国人传统观念是强扭的瓜不甜。这会造成现在的用人单位非常不爽,辛辛苦苦栽培的人才,还没有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内服务完就辞职离开另谋高就了。
个人会员这么做有两大不良后果,从微观上说,会让原单位不悦,新单位隐忧,有损于新旧单位自己的评价,从宏观上说更严重,那就是会促使很多机构悲伤“留不住人”的思想包袱,从而不愿意培养新人,都想挖墙脚,都喜欢招聘来之能战的经验人,这样肯定会危及整个行业的发展。行业受局限,最终受损的还是广大知识产权从业人员。
当个人意图跳槽时,对现在的用人单位应报以尊重,坦诚提出,与单位协商买断合同,或者由现在的用人单位将自己挂牌,在执业人协会备案为可转会员,然后由新的用人单位与现在的单位协商转会事宜,或者由意向的新单位,直接与现在的单位谈判转会事宜。不管是买断合同还是转会,现在的用人单位都会得到一定的补偿,更为关键的是现在的用人单位得到了尊重。通过这种方式离开原单位,也会让新单位刮目相看。每个人看问题都应该环环相扣,对原单位不尊,会在新单位留下隐忧,甚至是新单位会处处设防,这样这会导致个人与新单位之间的无缝对接和有机融合。
4、最高违约金触发条款:该条款主要是解决现在的用人单位死活不放人,而个人在职会员死活又要跳槽离开,那么劳资双方当初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最高违约金触发条款,即个人在职会员可以以最高违约金买断合同自行离开,或者新的用人单位向该人才现在的用人单位支付最高违约金,就可以将该人才变更为个人自由会员并与其重新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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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人才转会制度的意义在于改变以往“不好意思私下解决”的旧观念,让人才流动台面化,双方、三方真诚、坦诚地面对面协商谈判,当面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营造良好和谐的劳资关系,促进知识产权人才有序流动。
以上是本人不成熟的想法,其中难免有重大疏忽、错误,欢迎业内大咖批评指正,同时也希望有更多的人参与,还有很多的规则、细则值得讨论、研究,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人才转会制度的建立,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来源:IPRdaily
作者:王文俊 北京隆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整理:IPRdaily王梦婷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