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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也陷纠纷?编剧蒋胜男起诉片方要著作权

产业
IPRdaily10年前
《芈月传》也陷纠纷?编剧蒋胜男起诉片方要著作权


《芈月传》也陷纠纷?编剧蒋胜男起诉片方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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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也陷纠纷?编剧蒋胜男起诉片方要著作权

今日,《芈月传》原著作者、编剧蒋胜男在微博上发表长文详细说明,她与编剧王小平、制片人曹平之间关于《芈月传》著作权纠纷的事情。

蒋胜男指出《芈月传》为其原创的小说,而电视剧《芈月传》是在其原著的基础上进行的改编剧本,其中着重说明了,改编过程系蒋胜男独立一人完成,并无其他编剧辅助,因而对于《芈月传》署名王小平为编剧的事情提出了质疑,同时对否定《芈月传》是改编原著这一事也提出了疑问,指出电视剧《芈月传》是改编自蒋胜男于2009年开始创作的原著小说,并非是原创剧本。

蒋胜男长微博原文:

关于《芈月传》小说及电视剧著作权纠纷说明

2015年,我原著并担任编剧的电视剧《芈月传》拍摄完毕并将于不久播出,作为小说原著作者及电视剧剧本编剧,我应该深为此欣慰,但与之同时而来的各种争议和误解,却也让我走到不得不说的地步。

《芈月传》小说是我于2008年开始构思,2009年开始正式创作的,并在晋江文学网贴出部份章节。2012年郑晓龙导演的制片人曹平女士得知我正在创作《芈月传》小说后,提出能否跟我进行影视剧改编合作,当时因为仰慕郑晓龙导演的盛名,我表示愿意。遂于2012年8月与“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签约时合同明确约定“该作品系乙方原创小说(还未出版)改编剧本,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乙方享有原小说的发表和出版权利。”但制片方借口我的小说“未出版”为由,回避与我签订原著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而仅仅与我签订《芈月传》编剧创作合同,并借口“防止同行抄袭”,不许我在网络发表已经完成的小说,此后又限制我小说的出版时间。后因市面上出现同类侵权小说,经我与制片方多次沟通,方同意将出版日期提前到2015年6月分卷出版,我才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

签约“剧本创作合同”之后,我开始对我的原著小说进行电视剧本的改编。从2012年9月递交大纲、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开始,直至2014年3月底交付所有53集剧本,至此所有的剧本均由我一人所改编完成,其中部份内容亦按制片方审稿要求进行数稿修改,其间并无任何合作改编者。在所有剧本交稿通过之后,制片方再未对我所改编的剧本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并且对方接收剧本后,支付了全稿通过审核阶段的稿费,这应该可以表明制片方对我改编的剧本是认可的。

当然,剧本改编期间的沟通过程并非尽如人意。2013年7月当我递交完1-10集以后,制片方中间屡次要求修改合同,企图对《芈月传》所有著作权及上下游衍生品权益进行全面剥夺被我拒绝。其中详细,一言难尽。

我于2014年3月份交完全稿,6月份《芈月传》正式启动对外宣传,但出现在《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署名是“编剧:蒋胜男、王小平”。编剧竟然莫名的增加了王小平,这让我十分惊讶和不解!因为在我进行剧本改编时,王小平女士只是作为导演方提出过廖廖几点审稿意见而已,如何能同列编剧?当时考虑到剧本正在拍摄准备中,不想因为这些外在因素让自己精心孕育的剧本毁于一旦,同时制片方亦说是为了考虑到王小平女士的特殊身份,此时与制片方正式交涉,也会影响到拍摄进行,为顾全大局,也只能忍下这种委屈。另外,当时《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也没有载明根据我的小说进行改编。

2014年11月8号,在我的剧本完稿上交八个月及电视剧开拍两个月以后,制片人曹平女士以澄清市面上的同类侵权小说为由,要求我同意以制片公司名义发布一项声明,内容为“由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品、郑晓龙导演执导的电视连续剧是由编剧蒋胜男、王小平独立创作完成,不存在原著小说或根据任何原著小说改编完成的情况”(附1)。若制片方此声明仅仅是为了让我承认王小平也具有编剧之一的资格,我亦有可能会作退让,但否定我的原著小说之存在,公然违反合同之行为是我断然不可接受。即使如此,我亦是为了大局考虑,就此事特地咨询专业律师,给出和解方案希望能和解此事。但令我没有想到的是,对方对此置之不理,却不达目地不罢休。此后,按合同约定制片方应在“开机七日内”将剩余15%稿费尾款支付给我,但制片人曹平女士却以此为要挟,要我先签署一份所谓的《著作权声明书》方可支付尾款,其再度提出被我屡次拒绝的无理要求(附2)。我表示无法签署这样类似卖身契一样的声明。(后该笔款项在关机后才支付)

但事情到此远远没有结束,反而愈加出乎我的预料。制片方举办2015年1月5日《芈月传》新闻发布会前,曾通知我参会,但前提是必须将编剧的署名变成“原创编剧:蒋胜男;总编剧:王小平”。这一次制片方直接将王小平由编剧之一变成“总编剧”,而我却仅署名为“原创编剧”。我拒绝出席新闻发布会以示抗议。但新闻发布会仍以此形式对外进行宣传。此后,出现大量“编剧王小平”如何辛苦创作剧本的报导,绝大部分报道只字未提原著及编剧蒋胜男的名字。

此外,《芈月传》拍摄期间,制片方先是以种种理由阻止我去参加开机仪式,关机仪式我更是完全不知情。拍摄期间我曾一再要求赴剧组探班,但几乎每次都被对方以种种理由拒绝。仅有一次让我去象山探班两天,但不允许我与演员有任何关于剧本的交流。此前一直没有让我看到拍摄本,在被电话通知本剧已经关机之后,我曾联系制片人曹平问能否看下完成的拍摄拷贝,因为怕其中会出现一些历史细节的错误(此前出现过)。但曹平回复说,拍摄拷贝不能给我看,让我去网上看他们放出来的片花。

再之后,王小平女士以“编剧王小平” 在微博进行认证,在自我简介中标注为“《甄嬛传》编剧,电视剧《芈月传》的总编剧”,并通过其微博宣称“本剧没有原著小说”、“蒋胜男只提出了创意,我才是总编剧”等奇谈怪论(后因我提出的抗议才删除),以混淆视听之言论,旨在于达到自己署名总编剧的目的。此外,王小平还要求“芈月传”百度百科词条作者删除其中“根据蒋胜男小说改编”的表述,企图抹杀《芈月传》的原著小说之版权,割裂小说与电视剧的关系,从而通过其团队掌控的剧本版权妄图将《芈月传》所有衍生品权益全面予以侵夺。

文化产业源头是一批原创能力最强的作家、编剧,随着越来越多的网络文学、原创作品,被改编为影视剧及动漫、游戏等新的作品,个别在业界掌握强势地位的人和企业仍然企图凭借此等行业优势地位,以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欺诈、胁迫等方式,非法剥夺年轻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把许多有才华的年轻作者的优秀作品扼杀在摇蓝里,则作家、编剧的权益无从保障,文化产业源头必将萎缩,急功近利变成普遍现象,将无人再踏踏实实的去精心创造优质作品。

作为较为传统的知识分子,一直以来,我都是抱着“以和为贵”的想法,并不愿将自己遇上的此等恶劣之事公之于众。在本剧的创作过程中,我也始终抱着对行业前辈的尊重,对制片方步步退让。但制片方却步步紧逼,从将王小平宣传为“编剧之一”,到“总编剧”,再到企图否定我的原著小说《芈月传》之存在。我一忍再忍,一退再退,到了此时,我已经无法可忍,无路可退。

如果我继续沉默下去,不仅对不起自己六、七年来创作作品所付出之辛苦,也对不起追了我六、七年的所有关心我、爱护我的读者,以及我其他作品的合作单位。现将事情原委付诸公议,不仅是为了维护我个人的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所有网络作家的权益,更是为了维护所有中国编剧的尊严。中国的原创作者,不应该一次又一次的被剽窃、被侵权、被无视、甚至是被蓄意抹杀其存在。

从2008年创意,到2009年开始写作,这六、七年来,我为了《芈月传》这部作品所付出的心血和耗费的精力,只有自己知道。历史小说的创作,是一种承接远古的气场,一旦开始就无法停下,有时候要将自己的气血为柴,进行献祭般的燃烧,一旦停下可能灵感消失殆尽。这六、七年来,我失眠、掉发、无数次莫名重感冒、全身起疱疹,到最终交稿的时候,免疫系统全面摧毁,咳嗽了三、四个月,到现在仍然遗留下慢性咽喉炎不断复发的后遗症。

我只是一个小小的原创作者,我所面对的是复杂的影视圈及诸多的潜规则,我是有所畏惧的。我并不是一个勇敢的人,挑战影视圈的权威需要相当的勇气。但历经大半年的不眠之夜,反复的焦虑困扰,最终我还是决定作出公开表态,并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前,我亦本着不扬人之恶,而只是作出一个简短声明,希望双方将所有证据呈交法庭,由法律予以裁决,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纷争。但两被告王小平、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却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法庭提供拍摄剧本及拍摄拷贝,致使侵权诉讼处于中止状态。不仅如此,在花儿影视2015年9月、10月的第三、第四版海报均已载明该剧是“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的情况下,近日王小平女士依旧在媒体上宣传该剧是自己的“原创”,令人难以置信。在忍无可忍之下,我只能选择将相关过程公之于众,以正视听。(本篇说明的相关证据皆已公证)

虽然文人畏事,人总是有底线的。我毕竟是个写作人,总还是有些书生意气的。每一部作品,都是作者耗尽心血养育出来的孩子。正如我在《芈月传》中女主角的台词一样:“我不是聪明人,聪明人会懂得趋利避害,懂得自保,懂得隐忍,不会做对自己不利的事情……但我宁可选择直道而行,我希望置身于阳光下,哪怕烧灼得浑身是伤,也不愿意为了利益在阴影里,在黑暗中去隐藏真我,扭曲心志。”

这是芈月的自白,也是我,《芈月传》创作者的自白。


来源:凤凰娱乐

整理;IPR daily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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