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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著作权管理机构依据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报道版权问题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但是,互联网时代,一些新兴的技术型聚合平台,凭藉技术优势,未经许可以各种形式使用别人拥有版权的时事新闻报道,作为自己平台的聚合内容发布,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依然非常严重。那么,侵犯他人时事新闻报道著作权,到底损害了什么?
毫无疑问,首先是侵犯了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
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其第四条对《著作权法》作出了补充解释: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时事新闻的单纯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为了公共利益,也是国际通行的原则。但是,单纯新闻事实不受保护,并不等于相关原创报道作品不受保护。所有时事新闻报道,无论是文字、图片、影像,都是劳动创造的成果,是人的智慧情感的结晶,也是财力劳力投入的产出,这种时事新闻报道作品,与其他知识产权作品一样,在法定许可范围内,属于他人财产,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法定保护范围之外,自然成为公共财产,比如单纯的新闻事实。
其次,侵犯他人的时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本身也是对国家法律和制度尊严以及社会秩序的践踏和侵犯。
如果从中国南宋为专门图书出版发布的榜文算起,著作权法的历史也不算短了。但是,中国真正建立现代著作权制度,还是到了1990年《著作权法》的制定。现代著作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与中国对外开放吸收现代文明制度有关,也与中国社会经济制度的改变有关,与人们对于社会发展、财产和人的创造力的认识水平提高有关。
现代著作权制度,本意在促进科学进步,刺激创新,推动社会发展。这是一种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确立的一种制度,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规制和调整。所有社会成员必须遵守这样的法律和制度。
侵犯时事新闻报道的著作权,违法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同样也是对法律尊严和制度尊严的冒犯。
另一方面,一些互联网聚合平台对他人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是主观直接故意,也是用于商业目的的。它们按自己的需要自由裁量使用所谓互联网的“避风港原则”,通过技术手段,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拥著作权的时事新闻报道作品,并经过一定的编辑手段加工处理——比如推送及推送的位置选择、内容的增删等等,在自己的平台上吸引用户,截留用户,获得点击流量,最终的商业目的是为了盈利,为了上市(为保护著作权免遭聚合技术的侵害,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都推出了“谷歌税”作为抗衡,此是另外的话题)。
与传统时代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不同媒体间存在明显分野不同,在移动互联时代,媒体间的竞争,打破了传统的边界,变成了不同形态的所有媒体之间的竞争,从内容到用户到广告,那些技术主导的新闻聚合平台,无视事实新闻报道原创者的版权,盗用这些作品,截留用户,形成与原创者竞争的态势。这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这种做法,一方面培养了不劳而获还逃避法律惩罚的可怕的社会心态;另一方面造成了权利人的智慧情感乃至财力劳力的投入空心化,合法权益被违法掠夺,劳动成果的权益得不到体现和转化,继续创造的资源无法得到保障,导致创造力逐渐衰竭。长此以往,媒体业的生态将被破坏殆尽,最终导致原创时事新闻报道作品的削弱,伤害的还是整个社会的创造力和福祉。
技术发展和信息分享促进了社会进步,但是,侵犯时事新闻报道著作权的行为,同样也是创新和社会发展的致命杀手。
对时事新闻报道作品的尊重和保护,并不天然形成对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侵害。相反,正是这种保护,才会形成社会创新的正常态势,更多更及时优质的时事新闻报道出品才会不断出现,而非相反。如此,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才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来源:新京报
编辑:IP 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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