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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蕾 北京京国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高级代理人
来源:IPRdaily
最近一段时间,我们碰到一些客户,咨询有关“商标申请是否需要先设计的好LOGO?”或者“设计好LOGO之后再进行商标申请的利弊?”以及“组合要素商标和单一要素商标申请的利弊?”等等问题。现就相关的话题,做一下简单的集中解答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商标的种类区别
商标是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商标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最常见的方法是将商标划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两个类型,其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又可以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标还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类型划分:
1、根据是否在商标局核准注册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2、按照感知方式可以划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与嗅觉商标(气味商标)。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三维标志(立体商标)两种。目前,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并获得保护。
3、按照商标权利主体数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单个所有人商标和共有商标。
这里重点谈一下普通商标申请的构成要素: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这条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的商标,无论是仅仅包含其中一种要素,或者同时包含以上多个要素,均可以进行注册商标的申请。因为我们国家的商标申请,按照一类一个商标算一件商标申请,收取一份费用的原则。所以,无论将要申请的商标是单一要素商标,还是多个要素组合商标,均按照一件商标来收取费用。
二、相关商标的审查标准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具体的商标审查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尤其对于情况复杂的商标审查,其过程和结果的不确定性更大。在本文中,不再就商标审查的相关问题做探讨,只对商标要素影响商标审查结果的情况进行说明。
根据国家商标局《商标审查标准》第四部分第(三)条:组合商标的审查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根据以上的审查标准,不难看出:即使是组合要素商标,只要其中的某一个组成要素(无论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中,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近似,或者对应《商标法》有关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相关条款的,整个组合要素商标全部驳回。
打个比方说,一个组合要素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数字+英文组合而成的,文字部分、图形部分、数字部分都符合要求,但是英文部分不符合要求,则整个商标都要驳回。符合要求的文字部分、图形部分、数字部分也不能获得通过初审,从而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
三、实际使用过程中
注册商标通过申请,获得证书后,在实际使用中还应遵循一定的规则。
其中涉及到商标组成要素或者设计样式的,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商标,也要严格按照注册时所提交的或者说是商标注册证上所标示的构成要素、样式来进行使用。自行改变样式、修改要素的注册商标,将存在被撤销的风险!(作为注册商标使用,通常理解为标注“注册商标”或者圈R标示的已经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商标。)
四、总结和建议
通过以上依据相关法律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涉及到商标申请时的组合要素以及商标设计与否相关问题的利弊。简单的总结和建议如下:
1.商标申请是否需要先设计的好LOGO?
答:商标经过申请前查询之后,可以设计好LOGO之后再进行申请。如果没有图形要素(纯图形,不含文字、英文等要素),也可以不设计商标样式。仅仅提供因为商标审查的时候,往往只是审查商标的要素内容是否与他人商标的相关要素近似,而不是考虑是否在样式上是否与他人商标有区别。因此,无论是否设计LOGO之后再去申请,通常不影响商标的审查结果。
2.设计好LOGO之后再进行商标申请的利弊?
答:前一个问题说了,无论是否设计好LOGO再去申请商标,通常都不影响审查结果。那么,设计好LOGO之后再去申请商标,有利的地方在于:1.纯图形要素或含图形要素的商标,设计的越有显著性,通过审核的机率越大。2.设计好LOGO的商标,将来获得商标证后,可以直接标注圈R(或者注册商标),而不需要因为商标设计了LOGO,而需要再次申请才能标注圈R(或者注册商标)。弊端在于:1.有的申请人往往请了设计公司,花大价钱设计好了LOGO。结果却因为商标内容没有通过商标局的审核,被迫再次重新起商标名称,使设计的LOGO作废。这种情况不妨先单纯的申请商标的普通样式,再实际使用过程中或者等商标申请有了眉目之后,再进行复杂的商标LOGO设计。2.有的设计好了LOGO,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或者拿到商标注册证之后,又进行了LOGO样式的修改,则同样需要进行再次申请,才能获得标注圈R(或者注册商标)的资格。
3.组合要素商标和单一要素商标申请的利弊?
答:组合要素商标申请的优势在于费用的节约,也就是说一份商标费用,就可能获得了多个要素的保护。比如有可能一份商标申请费用,就获得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其中几个要素的同时保护,他人在相关产品和服务中,也不能侵犯或者申请已经获得保护的要素。组合要素商标申请弊端在于:1.因为商标审查时,是分商标要素进行审核的,所以一旦组合要素商标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不符合要求,则导致整个商标被驳回。重新修改申请,不但要重新花费,而且时间上又要重新开始。从而得不偿失;2.在取得商标注册证书之后,如果要标注圈R(或者注册商标)标识,原则上不能拆分进行使用,必须按照申请时或者商标证书上的所有要素进行使用。
单一要素商标的优势在于:1.商标的要素清晰明白,没有其他要素影响商标的通过机率,即使不通过,也不影响申请人其他商标的申请,相对成功率要高一些。2.多个单一要素商标,再获得商标证书之后,可以组合使用,并注圈R(或者注册商标)标识。弊端在于:相对组合要素商标,单一要素商标获得的商标要素权利要少一些,如果注册多个单一要素商标,则需要多份费用。实际操作中,笔者建议申请人在商标查询后,尽量去掉可能影响到商标审查结果的要素部分,或则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注册多个单一要素商标,以减少注册的风险和反复多次申请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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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蕾 北京京国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高级代理人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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