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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 IPRdaily 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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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成卡”商标争议案是一桩旧案,2012年就已审结,再一次提起,是因为不久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此案为例,在海口的商标节上进行了口头审理公开演示。
案情不算复杂,甘肃省平凉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平凉银行)于2010年09月13日对西藏五谷酿酒平凉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五谷公司)注册在信用卡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的“广成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平凉银行的主要撤销理由为,2008年7月8日,其“广成卡”银行借记卡面向平凉市公开发行。7天后,五谷公司申请注册“广成卡”商标,为恶意抢注。五谷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帅桦之前曾向银行借钱未还,在“广成卡”商标获准注册后,致函银行称可以无偿认可银行使用商标,但希望银行能再次为其贷款。而且朱帅桦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如东来顺、迪士尼、同仁堂、劳力士、美年达等。平凉银行提交了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
五谷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为,平凉银行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且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广成卡”商标的创意来自“广成子”,请求维持商标注册。
该案的审理结果很明确,商评委认为:在“广成卡”商标申请注册前,平凉银行已完成对广成借记卡的开办申请、卡样设计及审批、发行广成借记卡的新闻发布会及发卡活动,鉴于金融行业所发行的货币载体具备固定的、广泛的流通性,可以认定申请人开办发行的广成卡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并与发行主体即平凉市商业银行形成公众熟知的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广成卡”构成,其与广成借记卡卡面所显示的标识完全一致,五谷公司与平凉银行同处甘肃省平凉市,对于广成借记卡的存在应当知晓,在此情况下,仍在金融、分期付款的贷款、货币兑换、票据交换(金融)、信用卡服务、借款卡服务、电子转帐、储蓄银行、保险、经纪等与平凉银行所涉行业相同或相近的服务上注册系争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综合上述因素考量,“广成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撤销。
之后,五谷公司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上诉到北京市高院。两级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商评委对该案审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决。
对该案的裁定,我本人也赞成。所以在商评委口头审理公开演示中,当我和同事林丽娟俩人扮演被申请人五谷公司代理人的身份,讲了一大串看似符合逻辑的“道理”后,居然得到了不少与会者的好评,甚至被主持人赞为“把诡辩变成了雄辩”时,就实在感慨颇多。
公开演示活动之所以好看,是因为我的九名同事为了向大家展示商标评审口头审理程序和要求,做了相当认真的准备,并为了更具观赏性对申请理由和答辩理由进行了一定的演绎。但是,不管演绎得多么“精彩”,在我看来,最精华的部分依然是合议组做出的最后裁定。而裁定如上所述,撤销了“广成卡”商标。
所以,就这个案件而言,我在演示现场最想说却没有机会当场说出来的一句话是:无论诡辩还是雄辩,在诚信面前都毫无力量!
没错,作为案件一方的申请人需要逻辑缜密,表达清楚,作为案件另一方的答辩人亦需针锋相对,思维敏捷。只是侃侃而谈也好,娓娓道来也罢,最终强词不能夺理,必然事实胜于雄辩。商评委亦永远是以在案证据查清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
所以,会说不如会做,而会做的基本要求就是遵守诚实信用准则!
虽然《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案件审理实践中基本没有单独作为实体条款应用,但该原则实实在在地体现于每一件商标案的审理中。判断商标权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是否诚信,是审理案件时的第一反应,而且常常决定着对法律适用的宽严。
因此,在对审查员自由裁量权有着高要求的商标确权案件中,比起所有的言语,当事人用事实来展示自身的诚信,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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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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