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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波提出的这些问题涉及到方大同的改编、电视剧《小爸爸》歌曲的使用等等。应该说这些问题是知识产权领域是遇到的问题,正好解答一下,也就势普普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立的新作品的权利。他人也可以改编作品,但是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本文认为:方大同可以改编歌曲,但是应该经过原歌曲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不得侵犯原歌曲的著作权。所以,仅仅署名还不够,还要经过李春波的同意(如果李春波是著作权人的话。)
李春波提到了电视剧《小爸爸》使用他的歌曲的问题。电视剧是一种包含很多作品的艺术形式,可能包含他人的歌曲、电影或者电视剧片段、舞蹈、诗歌等等。无论电视剧要使用哪种作品,都需要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所以,本文认为:电视剧《小爸爸》中使用歌曲,也需要经过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构成侵权。
李春波的公开信也提到了他在90年代遇到的侵权问题。如果侵权持续到现在的话,可以维权。但是如果不是持续性的侵权,则要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两年。李春波所指的侵权事件,如果两年前市面上已经没有了侵权作品,则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会受理或者驳回请求。
李春波提到,当年的盗版非常猖獗,甚至同时召开发布会,并且涉案金额非常大。本文认为,这种情况可能构成知识产权犯罪。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音乐作品的,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指的是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所以,如果盗版与正版一起开发布会,应该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再加上涉案金额较大,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年前《刑法》还没有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根据该规定,也可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可惜的是,如果经过20年没有立案的话,一般也不能再进行刑事追诉了。
李春波还提到了把他的歌曲做成彩铃的问题。这个问题现在法律已经规定了解决办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彩铃或者断开链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如果这个彩铃是在中国移动的平台上,可以要求中国移动删除该彩铃,中国移动不删除的,可以要求中国移动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是侵权彩铃,而进行推荐、编辑等行为的,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是根据李春波的公开信做的简单的分析,如有错误之处,还请行家里手批评指正。
来源:IPRdaily
作者:赵虎 律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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