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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远钊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访问教授
来源|IPRdaily
本文不代表作者服务单位及IPRdaily立场,文责由作者自负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科改方案》)第三部分,是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其中分别从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组织与科研体系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
探索构建科研院所理事会制度
《科改方案》要求完善科研院所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章程,并探索理事会制度;取消行政级别,将人事制度法制化,在有条件的单位对院(所)长实行聘任制。
这是朝向专业领导与自主研发的目标迈进的重要一步。但需要注意避免理事会的成员沦为酬庸性的虚职,而且理事本身在外的活动与利益回避等配套制度也必须一并、及早确立,否则将难以管理。另外关于科研院所的对外招聘、对内升迁、合作项目以及采购和分包等事项也都必须做到透明、公开,并且严格执行,以昭公信,并树立以实质表现或成果为依归的审批制度。这些都是说来容易做来极难的工作,毕竟制订内部规则的人就是未来规则所要执行的对象,先天上就寓含了严重的角色冲突的顾虑。如果参酌其他国家何地区的做法,除了在理事会中要设置独立理事(类似于营利企业或公司的独立董事)之外,另外还应考虑设置监事会,以产生内部的制衡并确立与保障科研院所的公信。
推进公益类科研院所分类改革,落实科研单位在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这是另一项重要的举措,避免科研院所成为以竞相逐利为导向的机构,失去了它们应该是以开发并传播知识的基本宗旨。但反过来说,所谓“公益性”并非只做完全赊本、没有营利的事情,自然还是要顾及成本的回收,从而才能永续运营。“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所指的是结构上没有股东的存在,所以也就不存在控制权与股利、分红等属于营利事业方面的问题。一切的收益都是属于科研机构,由理事会来决定经费的预算、调派与运用,其中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能领取既定的工资或薪酬,附带的在法规特别允许的情况下(例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可获得额外的奖励资助。而必须这么做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让不同的科研机构之间也产生既合作、又竞争的微妙关系,从而才能更为体现创新驱动的效应。
研究制定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
对于科研机构的创新绩效,国际间已有一些既成的模版可供参考运用,而且或可让中国的相关评比可与国际通行的指标尽量彼此兼容,以促进国际知识与技术交流,包括可让彼此的技术能相互列位于对方的技术交易平台或市场之上。至于对不同创新的“评价”则需特别谨慎,甚至能免则免,否则即难免产生苹果与香蕉如何相互比较的争议。例如,一个对于货物载运工具的改良和一个医疗装置,或许同具“载运”的功能,但如何能拿来相比何者比较具有创新绩效?又如,目前许多研究机构都是以专利申请量的多寡来做为考评指标,那么从事机械类的改良与从事分子生物的研发又如何能等价齐观?
在实务上,“创新”通常是指对于一项既有技术的逐步或小型改良而言;而对具有较大突破性的则是称为“发明”。由于具有突破性的发明通常也意味者必须有相映的配套甚至全新的平台才可从事运用(例如,爱迪生发明了白热电灯泡,但必须还得有灯座、电线、发电机等等否则就根本无济于事),其中反而寓含了更高的失败风险(包括市场接受所需要的时间和时机)、更高的后续研发与制造成本、以及更强的竞争压力(相对于过渡性或替代产品的相对低廉造价)等。因此,如果要对时间或空间或两者同时设限,然后以非科学性或不合常规的数据来硬性评比对于同一技术的创新与发明,也可能得到误导性非常强的后果。因此,一项具有重大潜力的发明或发现便可能因此而被闲置多年,无法从事商品化(盘尼西林的后续研发就是最好的例子)。此时如何来评价此一发明的“绩效”也倍显困难。
总而言之,科研机构如果非得为其内部的创新成果订立绩效评价办法,或许更为良好的方式是进行综合性的考量,并明确区分基础与应用、以及不同技术类别科技分别考核。对于前者,其中的内容可包括技术披露、标竿评价与后续研发潜能、与出版(知识扩散)等;而对于后者,除了上述的项目,另可包括专利申请、许可状况与收益、成品分销、新创商品事业等,但仍应保有一定的弹性,而非僵化性的运用。此外,如果一定要实行同行评价,所谓“世界虽大、圈圈却小”,保持程序的正义尤其重要,务需厘清审查人员与被审人员之间的恩怨情仇关系,从而方可确保此一评价制度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完善高等学校科研体系,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计划);制定总体方案,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完善专业设置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以国际同类一流学科为参照的学科评估制度,扩大交流合作,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国际化进程。
“2011计划”的总体思路是:面向需求、推动改革、探索模式、提升能力。可简要归纳为“1148”,即:一个根本出发点、一项核心任务、四类协同创新模式和八个方面的机制体制改革。更详细的说,要以“国家急需、世界一流”为根本出发点;以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任务;以协同创新中心为载体,构建四类协同创新模式(推进校校、校所、校企、校地以及国际间的深度融合,探索建立面向科学前沿、行业产业、区域发展以及文化传承创新重大需求的四类协同创新模式);以及以创新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深化高校的机制体制改革。②:而这一部份的要求,其实就是想要进一步深化、落实“协同创新”的理念和精神。
能否达成这个目标的根本关键是取决于科研机构的竞争力。而即使是在学术研究的环境,市场的基本规则也同样适用。这就是说,学术研究与知识扩散的整体环境(大气候)与其中个别单位的研究实力与风气(小气候)都是决定了自身体质与竞争力能够达到如何水平的先天框架。在强调形式主义的学术环境下(诸如僵化的评定职称、套路式的思维、机械式的论文出版、以及盲目的争取研发资源等等),不鼓励出头草,人人都惯性的在自身所熟悉、舒适的的框框架架之内,如何可能培养得出更坚强的体质和竞争力?而政府多年來将大筆的经费、资源不断的从事选择性、針對性的挹注,其成效又是如何呢?是否符合成本效益?这就需要相当详尽扎实的实证调研来分析。如果情况不如理想,那么就没有任何理由继续以往的做法,而需改弦更张,也必须在学术的领域里打破许多既有的藩篱屏障,开放自由竞争,由市场导向来决定谁与谁之间是否适合从事协作创新,而不再由政府去操持挂心,甚至产生揠苗助长的问题。政府所需要做的,是如何确保整个大气候适合百花齐放。毕竟一流与否不是光看几个媒体所刊登的排行榜,更重要的是整体的环境以及对于真正置身其中的人而言是否有一流的感受。
小結
弹性发展、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市场导向是决定整个科研环境与其中各个院所机构是否能茁壮成长的重要因素,缺一不可。同样以园艺培养来做比喻。什么样的土质(养分)和环境就基本上决定了能培养出具有如何潜质的花草树木。先天与后天也同样重要。
要建设世界一流的科研机构就必须要有具备足够吸引力和竞争力的环境。这也就意味者学术界的改革开放也必须更为深化,而政府的介入则相对的应该更为减少,让科研机构能放手去做、去竞争。成败的关键不在科研经费的多寡,而是在能否树立一个好的氛围,能否让整个环境足够开放,从而让各地的好种子有机会在这块土地上著床发苗并且生根成长。
注释: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Asia Pacific Legal Institute)执行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访问教授。本文不代表作者服务单位立场,文责由作者自负。 ①: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2012年3月15日)。
来源:IPRdaily
作者:孙远钊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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