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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钊专栏|点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产业
IPRdaily10年前
孙远钊专栏|点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孙远钊专栏|点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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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孙远钊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访问学者

来源\IPRdaily

 

本文不代表作者服务单位及IPRdaily立场,文责由作者自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科改方案》)。这应是对于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营造创新驱动发展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与万众创新等主要科技发展政策宗旨迄今最为翔实、具体的一份指导文件。文件明确点出了要以激发创新、问题导向、整体推进、开放协同与落实落地做为五个基本原则。尤其提到,要“坚持把破解制约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作为著力点,找准突破口,增强针对性,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进展,提高改革的质量和效益”。

 

 

本文即试图本此精神,从实务的角度对这份文件进行点评分析。由于其中内容涵盖十分广泛,本篇将先针对文件的第一个大标题: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来阐述,期能抛砖引玉,集思广益。

 

建立企业主导的技术创新机制

《科改方案》在第1点就提到,要建立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包括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谘询制度。而且要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画、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谘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

 

这显然是以大型企业为主要的考量对象,因为中、小、微企业还在处于求生存的阶段,自身难保,恐怕没有如何额外的时间、精力与资源来关注,更遑论主导整个产业的技术创新机制。但这是否能正确、精准的反映出市场的实际状况与需求,就必需特别注意到企业彼此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尤其是大型与中、小与微型企业乃至个人工作室之间的利益平衡。根据美国中小企业署(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BA)所委托进行的一项重要调研结果,显示并确认了小型企业在发明与产品的管理方面相对于大型企业毫不逊色,甚至在研发能量与产能(产品质量)方面还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以研发经费的单位成本产出来评估,新创事业的创新能力与生产力(效率)甚至远在大型、成熟的企业之上。这就意味著整个技术市场的链条必须不断的有新血注入来维持整个市场的代谢功能与需求。而大型企业在这方面却可能成为一把双面刃:它们或它们背后的高管、主要投资人等一方面既会是一些重要资金投入的重要来源(如天使与创投基金等),但也可成为阻碍科技发展的最大障碍,尤其是对它们的既得利益可能构成任何潜在竞争的研发成果而言。

 

  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试点

《科改方案》在本项第3点进一步要求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

 

由此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这应该还是以大型或具有一定市场分额的企业做为对象,也就意味著主要的资源导向将是如何。然而这是否纯粹是锦上添花之举?如果回顾历史,便不难发现,在相对活泼的科技领域和市场,每隔10到15年便会过渡完成一个的大幅度的转变。在美国,从上市纪50~60年代的AT&T、RCA到70年代的IBM、施乐(Xerox),然后是80年代的微软、苹果、惠普、因特尔(Intel)、AMD与斯科(Cicso)等;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则出现了谷歌、亚马逊、雅虎与eBay等等,而进入本世纪后则出现了如脸书(或脸谱Facebook)和推特(Twitter)等各种新兴的事业,都是由小而大。中国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目前做为互联网的三大龙头企业,在15年前都还只是在草创阶段,艰困的筹措资金以图生存。因此,如果真的想要鼓励、扶持创新,需要做好的是否应该是雪中送炭的工作呢?也就是为15年后、新一代、未来的更多“龙头”去设想?这也似乎显示,这次的《科改方案》本身其实还是相对保守的,不敢承担较高的风险。

 

反过来说,当一个已具规模的企业背后还能进一步获得政府的支撑,在这样的环境下又有会有如的积极性去改变它们的管理和商业模式?这是否反而会变相的阻碍了其他小型企业的进场与竞争机会?这对整个产业的竞争力、市场的长远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而言,究竟是否真的有利呢?

 

至于在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方面,实践也表明,这当中恐怕并没有一套或数套固定的公式可以依循或套用,而是必须由各个企业向游牧民族般的“逐水草而居”,顺应市场的变化与本身发展的需求来进行调整。尤其在科技或创新管理的领域,其中的概念与要求更是与传统的企业管理有著相当的不同。

 

建设创新服务体系

 

《科改方案》在“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的第二项才提出了要加强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方式。

 

 

在此所列出的具体项目仍然以政府为主导来扶持企业的创新服务体系,包括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然而问题是,这里除了检测与认证必须受到政府的强力监管之外,究竟政府在其馀的部分还有如何具体的角色可以扮演?

 

过去的经验显示,为了广结善缘、相互扶持(包括避免得罪和增加影响),政府主管机构通常只能扮演“散财童子”的角色,让各个受益者雨露均沾,于是彼此间各自形成自我的生态圈,欠缺真正的竞争。就算设定了一些业绩的要求,只要搭配既有的申请补贴机制,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困难。于是这样的虚养生态很容易形成浮夸虚胖的现象,表面的业绩与实际的质量完全不成比例。在基本上仍然以量为尊的业绩考核基准下,这样的做法不但无助于改善本身的科技研发体质,反而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量取利,展开恶性竞争,反而会对科技的研发合作造成相当的阻碍,与原来的政策目标适得其反。最近的一些发展已经让其中的许多问题与隐忧都浮现了出来。但很遗憾的,《科改方案》却没有(或是不敢)追本溯源、痛下针砭、对症下药,诚属遗憾!

 

解决之道,恐需对一些现有的举措从事相当幅度的改弦更张。首先必须废除对于专利申请的补贴制度。其次必须建立以公平竞争为导向的市场环境,并考虑开放国际竞争,促使中国的相关服务质量与水平能够提高并与国际充分接轨。这样才能改善目前虽然在帐面上是全球贸易市场的出超大国,但在技术市场上却是持续呈现入超的境遇,并由此可以促进国际科技的交流合作,并附带的让人才回流。而政府则不需再密集督導相关服务业的具体运营工作,而是回归到纯粹的执法角色。這也是“简政放权”、导向市场机制的重要体现。

 

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科改方案》在“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的第三项倡议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探索在战略性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

 

 

经验显示,以往企业与高校或研发单位从事合作不外乎高校需要企业提供经费,而企业则是想从高校取得廉价劳工与部分的实验器材,从而降低本身成本。据英国对工程领域的产学合作调研,凡是与企业协作愈为紧密的研究人员论文发表的数量就愈多,但是生产力却不如与产业界联系较少的研发人员;此外,调研也确认了愈是与企业有所联系的,其研发取向变愈为偏向应用技术而非基础科技。这就涉及到产学研合作对整个大学与研究机构的宗旨是否造成了根本性的转变的争论。

 

其次,在从事产学研合作的相关分析与评价时,传统上多是从研究的“成果”(outcome)来著手,也就是看一个研究对给予资助的企业产生或带来了如何的机会(像是对某个科技的未来发展方向等)或者从企业的角度而言,是否达到了它们的预期目标。但近来在这方面积累了相当经验而且卓然有成的一些机构,如美国的麻省理工学院等,则改以“冲击”(impact)来做为分析的指标,也就是一个从产学合作得出的新知是如何对企业的表现做出了什么样的贡献?是否可能开创出新的产品?更有效能的生产程序?更多具有竞争力或优势的专利物质、制程或机器设备?

 

由此可以看到,真正需要各方共同推展的,是如何建构产学研合作的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s),从而让双方都可以公开、透明并且有规可依的进行协作。尤其要让双方都必须明确了解对方的宗旨、使命和要求,包括万一合作失败的处置方式,才能整个未来的合作更为顺畅并建立坚强的互信。在这样的合作机制下,真正的主导者(至少在研发阶段)应是研发人员,不是企业。而后续的产品开发则仍需要研发人员、行销人员、法务人员与会计财务人员的相互对话。因次,如何才是最为妥式的运营模式会因不同的产业类别、不同的企业文化与不同的研发环境而有所不同,需要弹性、灵活的调整,恐怕难以一概而论。

 

小结

 

如同《科改方案》的标题名称所揭示的,整个方案的根本宗旨是要如何具体深化科技体制的改革。如果以植物的培养来比喻,只是养在温室里的花草树木恐怕是经不住外界的竞争压力的。而就算是把树木种在外头,过度的灌溉只会导致树木不会扎根。表面上可能长得非常好看,但却是头重脚轻,一有风吹草动就可能无法顶住,甚至被连根拔起。要改革科技的发展环境,首要的便应从整个环境的分析做起,确保阳光、空气、水、与土壤(养分)的适当均衡,尤其是政府自身的角色扮演,切忌揠苗助长,反而弄巧成拙。这次《科改方案》的出台可谓一个重要的出发,替未来的走向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指引。接下来就是具体的战略与战术部署了,这还需要所有角色扮演者的共同努力才可事竟其功!  

 

 

来源:IPRdaily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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