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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全部依据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撰写。
建议
本报告全部依据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撰写。为净化网络消费环境,报告建议,对照报告中的涉案商品和网页内容──
开展定向自查。电商和网店自行定向清查,如发现报告提及的或类似的商品和网页内容,尽快整改或下架。
开展专项执法。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电商和网店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抽查,参考报告中的处罚依据办案。
开展社会监督。发动一切组织和个人监督电商和网店,积极举报与报告中同样或类似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前言
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是一个国家网络文明的重要体现。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网络交易环境,是网络社会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网络经营者尤其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即电商应当正视哪些问题、保障亿万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电商、网店乃至全社会应当从哪些方面努力,才能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环境?
回答上述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对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已经发生的违法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配套规章《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按此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对包括网络商品市场违法案件在内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这为我们收集电商违法案件的原始数据,进而研究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种种真实问题,提供了绝佳的机会。
2015年8月,笔者从北京、上海、江苏三省市工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系统中,分别收集了对京东、亚马逊、当当、1号店、易迅、国美在线、苏宁易购等7户电子商务平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共292份,另从全国各地收集了62份对淘宝、天猫、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上网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笔者对这些案件逐个进行了整合分析,以上述电商为对象,对全国电子商务行业的种种违法行为展开理性、客观、专业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全国电子商务平台违法案件分析报告(2015)》。
由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是一项全新的信用监管制度,仅推行不到一年时间,加上各地公示工作进度不一,即使在已经开展的地方,从形式到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此次抽样调查分析只选取了部分有代表性的电商,而无法扩大到所有电商。本次案件收集时间截止到2015年7月31日,但起始时间不一,如北京地区是从2014年1月1日起,上海、江苏地区是从2014年11月1日起,这是因为各地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起始时间不一致。此外,不同地区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因素造成不同地区电商的案件数量存在较大差异,但这些案件透露出来的种种信息,基本上反映了全国电子商务平台行业的整体情况。
本报告供全国各电商平台、网店经营者、网购消费者以及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网络行业主管部门参考。希望这份研究报告,能对电商和网店加强合规建设起到对症下药的指导作用,能对全国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执法起到促进作用,能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作为本报告研究素材的35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凝聚着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队伍履职尽责的心血。笔者在此向他们致以深深的敬意。
第一章 电商违法案件概述
本次抽样调查,选择了分别位于北京、上海、江苏3个省市的7户电商平台。尽管我们对各地区的采集时间段不同,但在同一地区坚持同一段时间内采集,案件的件数以处罚决定书份数为准。(见表1)
在北京,京东商城的案件数量,远远高于北京的另外两家电商——亚马逊和当当。查询记录发现,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京东商城共有234件案件,亚马逊为14件,当当网为3件。
在上海,1号店、国美在线和易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数量较为接近,分别为13件、14件和12件。但这3户电商的件数统计时间比北京要少10个月,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在江苏,苏宁易购的案件在同一时间段明显少于上海的1号店、国美在线和易迅,数量为2件。
当然,电商违法案件数量与其经营规模,与办案机关的工作方式有密切的关系。
抛开各电商的经营规模不谈,仅从执法机关的角度而言,对京东、亚马逊、当当、易迅、国美在线、苏宁易购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一案一事一文书的模式,有多少份处罚决定书就对应有多少起案件和多少起违法行为。但1号店的情况大不相同,其中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1号店案件涉及两个当事人,即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和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其中,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5号A楼019D室,管辖单位为上海市工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该分局在抽样调查期间内对其作出6份处罚决定书。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295号102室,管辖单位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对其作出了6份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也对其作出1份处罚决定书。
据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的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在1号店网站(www.yhd.com)上从事1号店自营商品的销售”(浦市监案处字〔2015〕第150201510448号),“负责在其设立的1号店官方网站上发布商品广告信息并负责自营商品的销售”(见浦市监案处字〔2015〕第150201319884号)。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认定,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9日成立,主要从事在1号店官方网站销售食品、家用电器、数码产品等各类百货商品的经营活动。该网站由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设立,但实际由当事人负责具体运营(见浦市监案处字〔2015〕第150201510623号)。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也认定,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1号店的经营主体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见沪工商检处字〔2015〕第320201510109号)。
据上海市工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认定,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是1号店网站的运营商,主要从事第三方网络平台交易活动(见沪工商自贸案处字〔2015〕第410201510005号)。
上述认定,都指向1号店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和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密切相关,因此报告中将两个公司的13份处罚决定书合并,作为1号店的案件分析的基础。
另一方面,从1号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办案机关上海市工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多次对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采取案件合并办理方式(多见广告类违法案件),将一定时期内1号店的多个违法行为合并办理,并作出一份处罚决定书,最多的是一份处罚决定书中处罚了22起违法行为。在对1号店的多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文书末尾还对1号店不履行广告审查义务的行为进行单独处罚。因此,尽管1号店在抽样期内只有1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其中记录的1号店的违法行为超过85起。
此外,1号店、国美在线和易迅有些案件是由原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嘉定分局和宝山分局查处的,但这3个分局现均实行了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方便阅读,报告中将上述分局统一成现在的市场监管局表述。
本次共抽样收集了7户电商的29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违法行为类型看,7户电商共涉及8类违法性质,从多到少分别为:不正当竞争、食品广告违法、广告违法、消费侵权、产品质量违法、商标违法、合同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
根据表2,可以得出电商违法案件各种类型所占比例。其中,不正当竞争占的比重最高,约占44%;紧随其后的是食品广告违法案件,占比为26%;第三是广告违法案件,占比19%。(见表3)
由此可见,不正当竞争、食品广告及其他广告,是电商最容易发生违法行为的环节,这值得整个电商行业引起重视。
此外,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格式合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方面也是违法行为易发环节。
各电商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重点加强上述8个方面的合规建设。
来源:中国工商报
案评人:李国政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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