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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导读】
专利认定过程中,我国独创的“高科技性”,初衷可能是“效率”,结果是公正尽失,这个现象令人汗颜。
一个新方案是否具备可专利性?专利性已经被明确定义为由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三性构成,这是全世界通行标准,怎么唯独在中国自发演变出了一个“更重要”的性质——高科技性呢?
首先应明确,专利是一个商业法概念,科技并不是决定性、必要性的内容(虽然我们最容易看到的是科技专利),所以可口可乐勾兑的糖水是不折不扣的典型的专利。好像世界上只有中国人区分不开发明家与科学家的区别,有同时是科学家又是发明家的人,但发明家不一定是科学家,科学家也不一定是发明家。
那么存在自称发明家再次“发明”莱特飞机的人,元芳怎么看?这什么都说明不了,这样的人并不代表发明家,就像出现了自称科学家实质上剽窃其他人技术论文的人说明了什么?代表了什么?只说明任何人群数量大了之后就会出现骗子,如此而已。
我们看一些大公司大科学家取得的进步,因为领域高大上,大家不熟悉于是认为其发明步伐很大,但是实际上真正该领域的人可能并不认为其发明步伐有多大。解决修理自行车时遇到的难题和解决修理宇宙飞船时遇到的难题,二者从智力贡献角度可能是一样的,并没有因为修理对象“高大上”而就外星人思维了,但是不懂技术的人就想当然地认为修理宇宙飞船一定比修理自行车需要的智慧(注意不是知识)多。
发明的存亡标准是智慧闪光的有无(好像美国专利法中直译过来是这么说),这个智慧可以依靠庞大精深的知识,也可以依靠简单的知识,发明应该主要看智慧的价值,不是知识复杂程度竞赛。一本大英百科全书复杂透了,但全是现有技术,可能里面一个新专利点都没有,但是可口可乐简单勾兑的糖水却是一个典型专利。
一些普通人将专利性与高科技划等号,尚且可以理解,是缺乏对专利的了解,是缺乏对专利精神的尊重,是缺少理性思维,是被高科技噱头与商业广告过度浸润了。
一些审查员将专利性与高科技划等号,那就是工作作风简单粗暴,专利审查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这注定是个细致活儿,如果追求“效率”第一,那么原则一定有多远抛多远。
人类社会百业都告诉我们,没有原则的地方,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苹果公司以拥有专利众多而闻名(据说几千件专利),去真正看看它那些被世界认可也被中国认可的专利吧,其中绝大部分并不具备高科技性(就像之前热议的苹果手机方形圆角外形方案),但是一些中国审查员的原则性瞬间回归了,这时候就按照专利三性来审视苹果的这些专利方案了,这是典型的“畏大人,欺小民”。
专利认定过程中,我国独创的“高科技性”,初衷可能是“效率”,结果是公正尽失,这个现象令人汗颜。
来自: 思博知识产权论坛
作者: 优雅的思维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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