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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庄晓苑 超凡知识产权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小D导读】
滴滴打车更名了,新logo还没正式公布之前,就有人爆出,滴滴出行的logo与印度设计师于2013年在设计网站上发表的Dentech logo“撞衫”。
昨天,滴滴出行就logo“撞衫”一事做出了回应,对于logo设计的“巧合”表示遗憾之余,表达了将会继续使用现有标志之意,认为目前的设计方案最符合滴滴想表达的内涵,同时透露出,正在与Dentech的logo设计者沟通“撞衫”一事,以期得到完美解决,然后在声明之后附上了logo设计的底稿,以证清白。
通看整个声明,态度还算诚恳,语调稍嫌轻松,其中蕴含的信息丰富,却未能解答其logo是否侵权的疑惑。下面,我们尝试对整个事情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进行分析,看看滴滴这一次能否轻松过商标这一关。
现有资料显示,Dentech的logo设计图(以下简称“dentech及图”)最早出现在Behance网站上(见下图),是来自印度班加罗尔的设计师Neeti Gokhalay专门为Dentech设计,Dentech则是一家位于印度孟买的有25年历史的口腔护理中心。
(链接:https://www.behance.net/gallery/11993209/Dentech)
昨天,滴滴已经在app上使用“滴滴出行及图”,且于今年3月申请注册了“滴滴出行”纯文字商标,并于今年5月在9类、35类、39类、42类等核心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枚 “D”图形商标。笔者在超凡网(chaofan.wang)经过粗略的近似图形检索,暂未发现与之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初步判断,这几枚图形商标通过商标局审查并获得初审公告的可能性较大。可见,经过上一次换标的教训,这一次滴滴在换标上还是下足了功夫。但商标能够通过初审不代表能够最终核准注册,也不代表该标志并未侵权。
那么,滴滴的“D”图形商标到底侵权吗?该商标最终能否顺利取得注册?
侵犯商标权?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使“dentech及图”已经由印度的这家口腔护理中心投入使用,但没有资料显示其已经在中国使用,且也查询不到该中心将“dentech及图”在中国申请商标。因此,目前来看,印度口腔护理中心就“dentech及图”在中国不享有商标权,滴滴的“D”图形即使与“dentech及图”完全相同,也还需要考虑商品服务类别的差异、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客观可能性等因素。总体来说,目前滴滴的“D”图形商标尚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问题。
侵犯著作权?
印度与中国均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在印度受保护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一旦滴滴的“D”图形商标通过初审,Neeti Gokhalay或印度口腔护理中心,可以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对该商标提起异议。而以下几个问题,将影响异议的成功几率:
1.“dentech及图”中的图形是否构成作品。由于“dentech及图”中的图形是由“D”字母设计而来,整个构图十分简单,除去色彩之外,其艺术美感有限,在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上,存在一定障碍。只是,由于《商标法》有别于《著作权法》只保护私权的性质,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公共秩序也是其立法宗旨之一,为了扩大在先权利保护范围,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宜过高,只要是独立创作,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即会认定构成作品。结合我国商标审理实践来看,如在第3038849号“K2”商标异议复审案中,“”图形就被认为经过艺术设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dentech及图”在构图上还是有一定的特点,认定构成作品应该问题不大。
2.滴滴的设计师是否接触过“dentech及图”。著作权的侵权判断采用“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比对两个图形,除了颜色之外,构图完全相同,应当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滴滴在声明书中附上了其“D”图形的设计手稿,但是仔细观察可以发现,4幅手稿中没有一个图形与“D”图形相同,甚至没有一个图形采用了“D”图形中“缺口”的类似设计(见下图)。因此,这些手稿不能反映“D”图形的设计过程,无法证明该图形由其独立创作完成。(PS:笔者发现,这些手稿设计中的很多图形与已注册的部分商标图样近似,可见滴滴设计师在设计前没有对在先相同近似商标进行检索,以避免重复设计)
如前所述,“dentech及图”最早发表在Behance上,而Behance是2006年就创立的全球知名设计社区,是供创意设计人士展示作品,进行互动的专业平台。也就是说,滴滴的设计师完全可能知道这个社区,并且在国内就能浏览社区上发表的作品,其有接触“dentech及图”的便利条件。在两个图形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再加上滴滴的宣传视频以“微笑改变世界”为主题,与“dentech及图”的创意主旨相同,倘若滴滴拿不出自己独立创作的证据,将可能推定滴滴设计师有接触过“dentech及图”。
尤其是,网友又挖出了滴滴为“滴滴用户体验设计中心”设计的标志“disign”,有抄袭“nudge”标志的情况(PS:网友的眼睛是雪亮的),后者的logo发表在雅虎旗下图片分享网站“flickr”上,实实在在地证明了滴滴设计师有浏览国外专业设计网站的习惯,进一步证明了滴滴有接触过“dentech及图”的较大可能。(见下图)
(链接:http://weibo.com/1708346101/CzEjcBNCq?from=page_1005051708346101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_rnd1441797139023)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滴滴的“D”图形商标基本符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在没有更有利的证据情况下,一旦发生异议,其申请的所有“D”图形商标将有被不予注册的可能。在此,我们可以展望一下滴滴“D”图形商标的注册前景:该批“D”图形系列商标申请于2015年5月份,若顺利通过审查将于2016年3月份左右初审公告,初审公告后在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D”图形商标将能在2016年7月份左右拿到注册证书,当然对滴滴来说这是最圆满的结局。但是,“D”图形商标在初审后一旦遭遇异议,无论异议结果如何,均将至少延长1年时间。而且一旦商标局支持了异议理由,滴滴则只能通过不予注册复审甚至行政诉讼程序来争取,这些程序如果全部走完至少再需要2年时间。由此可见,一旦陷入与Neeti Gokhalay或印度口腔护理中的拉锯战,滴滴“D”图形商标的获权将可能遥遥无期。
且据了解,已有国人在Behance上给Neeti Gokhalay留言,告知其滴滴logo“撞衫”一事(PS:互联网无国界,不要以为外国人的作品就可以随便抄),即使滴滴不去主动联系,对方也会很快知晓。在不打算换标的情况下,滴滴最好能与Behance或印度口腔护理中心达成和解,取得其作品在中国使用的许可,或者多花点钱一次性买断其著作权,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侵权的风险。不过,无论结果如何,滴滴再一次因为商标事件站上了头条,对于处在品牌迭代过程中的滴滴而言,也许这不是件坏事。
最后,多说一句。滴滴,你是不是该考虑换个设计师了?在这个世界,怎么可能会有两个相同的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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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作者:庄晓苑 超凡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王梦婷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