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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任冷风吹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小D导读】
虽然该办法的第12条规定了非执业会员的种种权利,例如选举与被选举权、参加培训权、提出建议和监督权等等,但是对于非执业会员最关心的并且盼望已久的专利代理权却并未放开。管理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非执业会员不得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也不得在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单位工作。
2015年9月1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发布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开始试行,长期以来如同地下党的非执业会员同志们终于有机会转正,获得组织的认可,这应该是我国专利事业的一个可喜的进步。
然而,虽然该办法的第12条规定了非执业会员的种种权利,例如选举与被选举权、参加培训权、提出建议和监督权等等,但是对于非执业会员最关心的并且盼望已久的专利代理权却并未放开。管理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非执业会员不得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也不得在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单位工作。
因此笔者不禁怀疑,会有多少在企业或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工作者甘愿交纳会费来当这个非执业会员呢?目前执业会员的会费应该都由所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缴,而如果不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话,非执业会员所服务的单位恐怕很难认识到非执业会员的价值何在,估计也不会愿意交纳这笔费用。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权威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人数超过2.7万人,执业专利代理人达到1.2万人。也就是说有1.5万有证的人没有执业,已经超过了执业的人数。
倘若有一天这1.5万全都加入协会,非执业会员的人数占了上风,选出了代表非执业会员的领导,或许有可能实现非执业会员代理所属单位的专利申请的权利罢。当然这种想法在今天显得很不现实,因为显然这将直接触动各个代理机构的利益,而各个代理机构才是协会的主力。
假设非执业会员有代理自己所服务的单位的专利申请的权利的话,那么一些有实力的大公司,例如华为,或许会考虑通过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来直接申请专利。而这些大公司的专利申请正是各个专利代理机构的香饽饽,怎么会轻易放弃呢,因此代理机构的担忧非常有道理。
但是如果跳出代理行业的局限,从我国专利发展的大局来看,如果不能提高数量众多的非执业会员的积极性,将千辛万苦通过考试的他们吸引到专利代理的工作中来的话,也是巨大的人才浪费。
众所周知,自2009年起,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开始猛增,为了缓解专利代理人数量的严重不足的困境,我国甚至采用了大幅简化考试难度,提高通过率的方法来完成执业代理人超过一万人的目标。据称2014年全国通过考试的人数为4777人,通过率已经达到了26.22%。而允许非执业会员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代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或许是一个解决代理人不足,提高专利申请质量的有效途径。
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欧盟,日本,韩国,都允许在企业工作(in house)的专利代理人从事代理自己所服务的机构的专利申请。日本的企业内辩理士(专利代理人)的人数已经占到了注册总人数的5分之1,日本辩理士会甚至成立了企业内辩理士委员会。在今天这样的国际化全球化的时代,向国际标准看齐应该是今后我国非执业会员制度发展的方向。
而且,除了大公司之外,中小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也不容小觑,特别是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广大创业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是巨大的市场。
特别是,专利代理机构毕竟经验丰富人才众多,非非执业会员能比,所以今后代理机构更应该凭借服务的质量来取胜,而不是限制非执业会员的代理权。美欧日的大公司即便有in house的专利代理人,对重要的专利申请依然会选择专利代理机构。相信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的大公司也会慎重选择如何来申请他们的专利,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据报道,专利代理人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时表示,“为了更好地加强专利代理人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的相互交流、沟通与合作,促进专利代理人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的紧密联系,形成工作上的优势互补,加快形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是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之一,而专利代理人如果可以自由选择在代理机构或者企业工作,将是非常好的交流方式。目前专利代理人如果去企业工作的话,就要担心执业证失效的问题,因此“挂证”现象屡见不鲜。而允许在企业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具有限定条件的代理权,可以保留资格证的话,会有效促进专利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的相互交流,有助于专利代理人才的全面培养。
应该注意到,专利代理人协会也表示:“将通过相关一系列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为今年进一步完善协会的相关制度内容奠定基础。”
因此应该相信,将来非执业会员获得代理所服务单位的专利申请,或许不会是一件遥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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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作者:任冷风吹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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