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针对实践中在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环节出现的一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新《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这方面的规范,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通过对相关条款的修改完善,对这一原则予以细化。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它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原则为基础,主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绝对的注册原则也存在一定弊端,例如,这一原则无法阻止个别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明知他人已经使用特定商标而恶意抢先注册,使他人无法继续使用该商标,不正当利用该商标已经积累起来的商业信誉,甚至胁迫他人花钱购买其注册的商标。 因此,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对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来源:珠江晚报 来自: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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