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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有何异同,又该如何选择保护路径呢?”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前言
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技术秘密保护,核心的技术秘密只能传给自己的儿子知道,古代小说中把这种现象戏称为“传男不传女,传子不传媳”。而现代专利制度进入中国后,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寻求专利保护的企业和个人亦越来越多。笼统的说,两种保护路径保护的都是技术创新成果。那么,两种制度有何异同,又该如何选择保护路径呢?
商业秘密是一种受到《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通常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大类。专利权是一种基于《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并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在现代科技发展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两者在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对两种保护路径进行比较研究,为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
一、两种保护路径的区别
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是两种常见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它们都涉及到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即保护的对象都涉及技术方案。都需要采取一定的积极措施来确保权利保护的有效性,技术秘密需要确保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才能够获得保护,而专利需要得到授权并确保权利的稳定性。在权利被侵害时,技术秘密和专利都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救济,技术秘密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救济,而专利主要依据《专利法》得到救济。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相互补充和完善的关系。
尽管存在以上的共同点和联系,两种保护路径在保护对象、权利取得、公开性、地域性、时效性、独占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技术秘密保护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技术信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配方、测试数据、技术指标等。相比于专利,技术秘密保护的对象比较宽泛,只要能证明具备“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的技术信息,都可以尝试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而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由《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不符合客体要求的专利申请会被专利局驳回或可能被宣告无效,难以作为专利保护。
其次,两种保护路径的权利取得存在差异。技术秘密的权利取得,基于自行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不需要相关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授权或登记,也不需要缴纳费用。而专利权由管理专利的行政机关授予,是基于法律授予的专有财产权,专利权授权后,行政机关授予会颁发权利证书,并向全社会公告。专利授权后需要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的会导致权利失效。
第三,对于技术秘密而言,必须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因此,如果保密措施不当被泄密以后,就成为公开技术,失去价值,此时也不能再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了。而专利制度的基本原理即“公开换保护”,因此,专利权授权必然意味着公开。
第四,技术秘密是没有地域性限制的,因为秘密意味着别人不知道。一旦在某个地域公开了,就意味着不再是秘密了。而专利权是有地域性限制的,例如,美国专利只有在美国领域内才能得到保护,如果想在其他地域得到保护,需要依据巴黎公约、PCT等国际公约进入该地域。
第五,技术秘密没有时间限制,只要保密措施得当,技术秘密可以一直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例如著名的技术秘密,可口可乐的配方。而专利权是有时效性的,例如,发明专利权的权利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过期后即成为公共技术,任何人均可以实施。
第六,技术秘密不一定是独占得到,比如一项技术秘密有3个人各自独立的知道,只要这3个人都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这3个人都可以秘密的实施,并都能得到保护。而专利法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专利权是独占性权利。
以上可知,技术秘密和专利各有特点,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方案保护的合理路径选择
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都是企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重要路径。但是,选择哪种保护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在选择是采用技术秘密保护还是专利保护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以下是一些关键的考虑因素以及每个因素对选择的影响:
首先,需要关注法律和竞争环境。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和竞争环境,这可能影响到哪种保护方式更适合。如前所述,专利权的授予有着严格的客体要求。那么,对于不符合授权客体要求的那些技术方案,只能考虑技术秘密或者其他路径的保护。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专利可能更容易获得并维持有效,而在其他地区则可能更难。那么,在倾向于选择专利保护路径时,前者比后者更具有优先级。如果在一个高度竞争的市场中,一家公司需要快速获得保护并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那么专利可能是更好的选择。另一方面,如果市场需求不大或者竞争不激烈,那么技术秘密可能就足够了,因为竞争对手可能没有动力进入这个市场。
其次,需要回归到技术本身。技术的性质、使用场景、生命周期和竞争优势都是决定保护路径的重要因素。某些技术可能更适合于专利保护,而其他技术则可能更适合于技术秘密保护。例如,对于某些高度创新、颠覆性的技术,可能需要专利保护来阻止竞争对手快速复制。对于一些常规的、成熟的技术上不引人注目的改进,技术秘密可能就足够了。技术秘密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竞争优势,因为一旦他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该技术,竞争优势就会消失。对于生命周期短或者更新快速的技术,专利保护可能更有价值,因为专利可以提供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
第三,需要考虑保密难度和成本。技术秘密保护通常适用于那些不容易通过专利或其他形式公开的,但又是关键技术的领域。如果一项技术很容易被他人通过观察或反向工程获得,或者需要大量资源来保持保密,那么专利保护可能更有价值。因为专利可以提供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申请专利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和时间,这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和战略计划产生影响。相比之下,技术秘密的保护通常不需要任何费用,只需要确保技术不被泄露。
当然,具体的选择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做出,例如风险承受能力、知识产权战略、潜在的诉讼风险、无形资产价值等都可能成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公司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和战略目标来做出最佳决策。
三、两种保护路径的转换
两种保护路径之间的转换是单向的,专利制度是“公开换保护”,因此向社会公众公开是专利授权的必要条件。而公开是不可逆的,一旦公开了,就不再可能构成技术秘密了。而技术秘密是可以转化为专利的,专利的授权条件中,包括其不是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因此,广义的说,所有的专利在公开前都有很大的可能是技术秘密。
实践中,技术秘密转换为专利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常规情形,即权利人主动把技术秘密申请专利。例如,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讲,产品即将公开销售或许诺销售,技术方案不适合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因此要在公开销售或许诺销售以前,提交专利申请(特殊情况适用新颖性宽限期)。或者是,已经作为技术秘密长期保护,随着行业发展阶段的变化,希望通过专利保护获得技术的独占权等情形。
另一种情形是技术秘密被侵犯,并申请专利,以专利文本形式公开。这种情况日益常见,已经成为专利权属纠纷的三种主要类型之一,不容忽视。例如,“胎面组件上料系统”专利权权属案中,VMI荷兰公司主张萨驰公司侵害其持有的技术秘密,并且申请专利,请求确认该专利权归VMI荷兰公司所有。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本案中VMI荷兰公司主张专利权的基础系基于其技术秘密被侵害,未能支持VMI荷兰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萨驰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VMI荷兰公司的在先涉密技术进而申请了涉案专利并获授权的事实作出认定,并判决专利权权属归VMI荷兰公司所有[1]。尽管VMI荷兰公司最终争取到了专利权的权属,但是其技术秘密的泄露和公开,是不可逆转的事实。
因此,对于技术秘密向专利的转化,需要重点关注主动转化的时机。同时,也需要规避技术秘密泄露,被动转化的风险。
四、总结
只有通过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和行业的繁荣。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通过对企业的核心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和投资者。这些技术和产品的保护还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声誉,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进而推动企业长期的发展和行业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661号民事判决书。
(原标题: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比较研究)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于春博: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比较研究(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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