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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权的角度看新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三个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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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权的角度看新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三个变化

从维权的角度看新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三个变化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褚福海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原标题:从维权的角度看新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三个变化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于2021年1月19日公布并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从维权的角度看新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三个变化。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在1991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2012年11月9日进行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于2021年1月19日公布并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前,该规定共34条,修订后变为26条。


此次修订的背景是深化“放管服”(所谓“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修订的目的是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


从维权的角度看新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主要有如下三个变化:


首先,本次修改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全面确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自主申报制度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改变过去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这体现了“放”。但“放”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本次修改明确了申请人要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权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说“放”中有“管”,“放”是为了更好的“管”。


其次,本次修改另一个重大变化是明确了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新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企业之间的重要标识,也是企业品牌宣传的载体。企业名称本身(尤其是字号)就是企业品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商标等有着密切的联系。近年来因企业名称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相冲突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


毋庸置疑,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重要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损害他人在先的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是自主申报的,且企业名称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调整,而商标注册是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由商标局授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商标受《商标法》等法律调整。这样,二者获权的方式和调整的法律法规不同,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为了避免企业名称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申请人在申请企业名称前,需要到中国商标网等数据库中进行检索,确定其申请的企业名称及字号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后再申请登记企业名称。目前全国企业名称管理系统和商标注册管理系统之间没有建立数据交流通道,这可能是今后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时,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与著作权自动取得之间的问题,依然突出。原因是著作权是作者创作完成后自动取得的,不需要登记,也就不存在全国统一的著作权数据库,因此,申请人在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前,无法就企业名称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进行检索。这也是今后需要探索和改进的地方。


他人的合法权益除了商标权、著作权外,还包括企业名称权。企业对其在先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为了解决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我国实现了省市县三级企业名称库全部向社会开放。因此,企业申请企业名称,可以事先登录企业名称库,了解现有企业已经用了哪些名称,申请人拟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冲突。但是由于我们企业名称登记是分区登记,分级管理,且全国企业主体数量庞大,有的企业名称申请人主观上存在傍名牌的恶意,现实中确实出现了不少企业名称争议的案例。本次修改增加了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机制。新规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新规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该条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相衔接,这也说明我国法律法规加大了对恶意侵权人的惩处力度。


最后,本次修改还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放开了对“企业名称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限制。新规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名称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将自己的企业名称授权他人使用,扩大生产经营,提高企业名称知名度。当然,企业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授权使用企业名称的情况。笔者认为,这是重大机遇,也是重大挑战。重大机遇是指企业的自主权增大,连唯一的企业名称都可以授权他人使用,以此增加规模效应,连锁效应。重大挑战是指以企业名称授权使用引起的商标侵权行为可能增加,以企业名称授权使用引起的混淆误认和虚假宣传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可能增加。授权方在授权他人使用其唯一企业名称的同时,如何有效管理被授权方,维护自己企业名称所承载的商誉,避免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摆在企业名称授权方的重大问题。



从维权的角度看新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三个变化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褚福海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从维权的角度看新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三个变化(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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