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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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第32420346号“野蛮女友在身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野蛮女友在身边”指定使用在书籍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关于第32420346号“野蛮女友在身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7107号
申请人: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20346号“野蛮女友在身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或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野蛮女友在身边”指定使用在书籍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19年08月12日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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