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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莹丽 兰台知识产权团队
原标题:使用内设字体是否侵权?
计算机单字本身属于字库软件作品中的构成要素,不属于美术作品,但其依据的字体设计属于美术作品,计算机单字的设计是否受版权法保护要具体分析,企业或个人在使用软件或者平台时,通过正版软件本身或者平台本身对字体的调用的,可以放心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到商用图片或者打印材料中尽量选择免费授权的字体,或者采购授权字体。
内容精要
1. 计算机单字本身属于字库软件作品中的构成要素,不属于美术作品,但其依据的字体设计属于美术作品;
2. 计算机单字的设计是否受版权法保护要和现有公知字体进行比对,具体分析;
3. 在使用软件或者平台时,通过正版软件本身或者平台本身对字体的调用的,不涉及侵权,但是在涉及到商用图片或者打印材料中尽量避免使用未授权的字体。
文字作为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而电子编辑已经成为必要的生活与工作需要,在文字编辑时,选择合适的字体对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美观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收到字库公司的律师函与起诉状,甚至网传某公司因实习生编辑的商务文稿使用微软雅黑字体侵权,导致企业破产。面对这种大规模的维权行为,对于企业而言也是有苦说不出,明明花费高价聘请设计公司设计的广告,或者是利用通用软件编辑的字体怎么就会侵权呢?对此,笔者将从计算机单字的客体属性以及版权法的独创性进行分析,理清使用版权字体的边界,使企业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避免遭遇不必要的纠纷。
计算机单字是否为美术作品
计算机字库在制作过程中,相关字体是在字型原稿的基础上,由其制作人员在把握原创风格的基础上,按照印刷字的组字规律,将原创的部件衍生成一套完整的印刷字库后,再进行人工调整后使用计算机指令,将设计好的字型用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其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对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后,编码成计算机字库。
印刷字库经编码形成计算机字库后,其组成部分的每个汉字不再以汉字字型图像的形式存在,而是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相应的函数算法存在。在输出时经特定的指令及软件调用、解释后,还原为相应的字型图像。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1】但是计算机单字所依据的印刷体设计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所以,在一般的字体侵权纠纷中,字库公司所依据的权利基础的客体并不是计算机单字本身,而是计算机单字的设计稿,即印刷体。
计算机单字是否受版权法保护
计算机单字通过设计人员经过精密的测算与编程,将字体图像转化为相应的坐标数据及的数算法,当然具备版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但回归到计算机单字字体通常以图像的形式展现,其核心的保护客体在于计算机字体的设计,也就是印刷体的设计。
计算机单字作品设计是否受版权法保护在司法中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在方正诉宝洁“飘柔”字体侵权案中,法院从公共利益出发,认为计算机字库单字设计更多地承载了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不应获得版权保护。但在后续的方正诉蓝亨啤酒“佰斯德利”案件中,法院回归到演绎作品的角度,将计算机单字设计作品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其他字体进行对比,判断计算机单字设计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进一步断定其是否受版权法保护。
这里关键在于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该如何衡量?
版权法不保护基于功能性因素决定的表达,汉字由于具有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特征,在进行比对分析时,必然将这部分内容排除,不予保护。
同样,也是限于汉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特征,尤其是在计算机单字要求表达清楚,明确的条件下,其字体原稿设计在创作设计时其区别特征空间较小,但笔者认为并不意味着计算机单字字体原稿设计不能与现有字体具备明显的区别,比如在字体横竖粗细比例、字体的重心,笔画的开端与结束的笔锋,笔画拐角的角度等设计上都具有凸显独有特点的空间,使得整体汉子的表达具有统一的风格。
如果计算机单字字体设计与现有字体设计在比对的过程中,从上述不同的角度上均具有独特的特点,汉子整体上还具备自己的风格的,则受版权法保护;若从上述不同角度均不具有明显的差别,或者仅极个别角度上有差别,整体上并无视觉差别的,就不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标准,不能受版权法保护。
使用默认版权字体是否侵权
企业及个人在经营与生活中,使用软件或者平台进行文字字体的编辑,这些软件或者平台中内设多种字体供用于选择,其中部分常用字体已经公开授权免费使用,比如方正楷体、方正黑体、方正仿宋、方正书宋等、但也有一部分常用字体并非公开授权使用字体,最典型的就是,微软雅黑字体,可微软雅黑字体在手持电子设备上因其出色显示效果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一种字体,并被某些编辑软件或者平台设为默认字体,那么企业或者个人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构成侵权呢?
使用的正版软件或者官方平台内嵌有相应的字体的,对文字的编辑成果,虽然最终展现在公众眼前的还是计算机单字本身,但是这种成果属于对计算机字库程序的调用,使用者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正版软件或者平台已经与字体公司建立了合法的授权关系,不具有主观的恶意,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比如在微信公众号上,其后台默认的字体为“微软雅黑”,在进行推送时,展现的文字字体屏幕效果实际是对服务器上字库调用的显示成果,不会涉及字体侵权。
但是将软件或者平台上对文字的编辑成果,以电子图片或者打印件作为载体时,此时已经不属于对计算机程序的调用,而是复制了计算机字体的单字设计。若以商用为目使用带有非公开免费授权的字体文字的电子图片或者纸质打印件的,将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企业在宣传活动中委托设计公司或者印刷公司进行设计并合理支付的,并不构成合理抗辩理由,因为即便其委托的设计公司、印刷公司已经取得了字体的合法授权,其授权也仅限于设计公司合理的使用范围,并不当然及于企业的复制、发行行为。所以企业在委托设计宣传材料时,首先应明确提示设计公司使用合法授权字体,为了避免侵权风险,应在委托设计合同中,特别强调瑕疵担担保条款,要求设计公司对其设计成品因后续的发行推广给企业造成知识产权纠纷的,由此为企业造成损失的,应由设计公司进行赔偿。
综上,计算机单字本身属于字库软件作品中的构成要素,不属于美术作品,但其依据的字体设计属于美术作品,计算机单字的设计是否受版权法保护要具体分析,企业或个人在使用软件或者平台时,通过正版软件本身或者平台本身对字体的调用的,可以放心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到商用图片或者打印材料中尽量选择免费授权的字体,或者采购授权字体。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第(2010)民三终字第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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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莹丽 兰台知识产权团队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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