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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影晞
原标题:“Gaming”商标有不良影响驳回,到底是游戏还是赌博?(附判决书)
2017年,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了LSPL的TBG战队,之后将俱乐部更名成SuningGaming,简称SNG。原本形势大好的一项产业在发展途中却遭遇了一些波折。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苏宁申请注册了“SUNINGGAMING及图”商标,但却被商标局以“不良社会影响”驳回。
在大众印象中的苏宁公司是一家线上线下商业零售企业,目前,苏宁连锁网络覆盖海内外600多个城市,拥有近1600家门店,其中,线上平台苏宁易购稳居中国B2C市场前三。不过创立于1990年的苏宁集团可不单单只做商业零售,随着苏宁产业经营不断拓展,形成苏宁易购、苏宁物流、苏宁金融、苏宁科技、苏宁置业、苏宁文创、苏宁体育、苏宁投资八大产业板块协同发展的格局。其中电竞就是苏宁投资的重要部分。
众所周知,随着电竞产业的发展,大众对电竞游戏的认识和改观,吸引了种类繁多的企业和资本涌入。比如李宁集团收购Snake战队,改名为LNG。2017年京东携手原初教育收购QG战队,改名为JDG。2017年,ROG赞助成立了RW战队。连极其亲民的老干爹食品也在电竞战队有一席之地。2009年,老干爹与盛光天翼共同赞助FTD,队伍名定为LGD.sGty,中文名老干爹。除此以外,Bilibili弹幕网赞助的BLG,趣加互娱赞助的FPX,滔博运动赞助的TES,都是活跃在LPL中的知名俱乐部。电竞产业投资市场的火热从侧面反映出其强大的吸金能力,大量资本的涌入也对电竞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进作用。
苏宁申请“SN GAMING”商标多次被驳回
在2017年,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苏宁”)投资了LSPL的TBG战队,之后将俱乐部更名成SuningGaming,简称SNG。同年,战队拿下当年LSPL春季赛冠军后进入LPL。原本形势大好的一项产业在发展途中却遭遇了一些波折。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苏宁申请注册了“SUNINGGAMING及图”商标,但却被商标局以“不良社会影响”驳回,这是怎么回事?
据商标网查询可知,苏宁申请注册了11件“SUNINGGAMING及图”商标,不过也经历了多次被驳回复审的命运,如今该商标仍处于失效状态。另一家上海恺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也申请注册了两件“SUNINGGAMING及图”商标,同样是处于失效状态。
“GAMING”定义存分歧,是赌博还是游戏?
通过查询相关文书发现,苏宁认为申请商标中的“GAMING”含义为游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SN”指向申请人企业字号“苏宁”。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在先已有包含“GAMING”商标获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GAMING”可译为“赌博”,用于指定的商品上,易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具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的可能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图文商标“SUNINGGAMING及图”,其中,诉争商标文字部分“GAMING”一词包含“赌博”的含义,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SUNINGGAMING及图”,其中文字部分“GAMING”一词包含“赌博”的含义,苏宁公司亦明确认可“GAMING”包含“博彩、赌博”的含义。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通过查询可知,“gaming”确实有“赌博”的意思,虽然在日常生活中还是作为“游戏”出现的更为频繁些。但在注册商标时还是会更多的考量英文的整体含义,正如苏宁一直强调gaming是“游戏”的含义,但并不妨碍这个词有“赌博”的含义。所以在注册英文商标时要在词意方面多加注意。
比如笔者在查询“suning gaming”相关信息时就蹦出来的“苏宁博彩”的翻译确实会让不了解这一组织的人误解。
那是不是所有含有“gaming”单词的商标都不能注册成功呢?笔者在查询商标网时发现还是有一些商标注册成功的。这是2001年北京联众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第9类“GAMING WORD及图”商标已成功注册。
那么这是否说明对于“GAMING”意义的判断有不同依据?到底该如何判断“GAMING”的含义呢?欢迎各位一起讨论。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行终58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婉莹,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晓,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飞扬,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苏宁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21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苏宁公司。
2.申请号:24902459。
3.申请日期:2017年6月20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38类,类似群3801-3802):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有线电视播放;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提供在线论坛;无线电通信;视频点播传输。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175684号《关于第24902459号“SUNINGGAM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9月27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三、其他事实
原审庭审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商标法第三十条系作为程序性条款加以引用。苏宁公司明确认可“GAMING”包含博彩赌博的含义,但苏宁公司认为该含义十分生僻,中国大陆地区社会公众对于“GAMING”含义的认知更多是电子竞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文字部分“GAMING”包含“赌博”的含义,指定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苏宁公司在使用诉争商标时,意图使用“GAMING”之电子竞技的含义以及其实际使用含义与“赌博”不相关,均不能排除“GAMING”一词包含“赌博”的含义,仍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苏宁公司的诉讼请求。
苏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其主要理由为:一、“GAMING”一词的含义在中国常被相关消费者理解为“电子竞技”而非“赌博”;二、多枚包含“GAMING”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对绝对理由的审查并不适用个案审查原则,按照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予以注册;三、苏宁公司已将诉争商标使用于电子竞技俱乐部,使用含义为“电子竞技”,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商标评审阶段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判断商标标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时,可以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官方文献,或者宗教等领域人士的通常认知进行判断,能够确定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则可以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诉争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SUNINGGAMING及图”,其中文字部分“GAMING”一词包含“赌博”的含义,苏宁公司亦明确认可“GAMING”包含“博彩、赌博”的含义。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苏宁公司主张其将诉争商标使用于电子竞技俱乐部,使用含义为“电子竞技”,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对此本院认为,诉争商标标志具有多种含义或者具有多种使用方式时,其中某一含义或者使用方式容易使公众认为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诉争商标违反该款规定,诉争商标使用情况一般不予考虑。苏宁公司意图在使用诉争商标时令其实际使用含义与“赌博”不相关,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GAMING”一词具有“赌博”的含义,诉争商标仍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苏宁公司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诉争商标的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条件影响,其它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亦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苏宁公司此部分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苏宁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亓 蕾
审判员 蒋 强
审判员 王晓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季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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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影晞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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