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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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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区知识产权6年前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潘炜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随着标准的推广使用,标准必要专利成为了实现该标准的产品必然要用到的专利,也就在标准相关的市场中具有了一定的控制力。


广东高院在华为诉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明确了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并且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在标准中的不可替代性,认定其在这个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英国上诉法院在UP诉华为专利费纠纷上诉案亦持类似的观点【5】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可能利用其对特定市场的控制能力,破坏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我国的反垄断法明确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认定,以及哪些行为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亦在今年发布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暂行规定,细化了反垄断法中的相关概念,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指引【3】


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可能带来严重后果。


首先,专利权人针对专利实施人的禁令申请将被驳回,专利权人保障权利的一大利器将无法使用。其次,专利权人将可能被判赔偿专利实施人的损失,如广东高院在华为诉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IDC被判赔偿华为2000万元【1】;在美国微软诉摩托罗拉案中,摩托罗拉被判决赔偿微软相关的律师费及因担心禁令实施而迁移欧洲集货中心的巨额费用,这笔费用甚至高于判决摩托罗拉可收取的专利许可费。最后,专利权人还可能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行政处罚,如2015年高通即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中国发改委处于超过60亿元的罚款【4】


由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都做出了许可专利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因此如果被认为违反了该承诺,将有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下面列举几种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在专利权人和实施人的接触中,若专利权人提出了过高的许可费率,可能会被认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法院应是持该种观点,从华为诉IDC案的判决可看出来【1】。美国法院的观点类似,以微软诉摩托罗拉案来看,虽然法官认为并不要求专利权人在初始报价中给出的许可费符合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符合FRAND原则的方案,但专利权人不应利用自身优势提出明显极其不合理的初始方案。英国法院则认为许可费的协商属于商业行为,专利权人一开始的高要价可以理解,另外合理的许可费需要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最终知晓,所以不因此而认定专利权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5】


笔者的观点,专利权人给出的初始费率不需完全符合FRAND原则,但如果明显过高的话,需要专利权人提供证据表明其非恶意,如曾向某些实施人达成类似费率或其它合理理由,否则应认定为恶意滥用。若放任专利权人恶意漫天要价将可能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增加交易复杂度,从而最终增加市场的交易成本。


申请禁令在特定情形下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禁令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广东法院在华为诉IDC案中即认为,IDC在与华为协商许可费时,为迫使华为接受其所提不合理条件而在美国提起诉讼并申请禁令行为,将对华为出口产品的行为产生排除、限制性影响,违背FRAND原则,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2015年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微软诉摩托罗拉上诉案判决书中,确认了华盛顿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摩托罗拉在美国起诉微软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后,又在德国法院以同样的事由起诉微软并申请禁令违反了FRAND承诺,实际上摩托罗拉并不会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地区法院随后判决的许可费将可补偿微软对涉案专利的使用,其申请禁令的目的是为了迫使微软接受高于合理值的许可费,因此认定摩托罗拉具有恶意,应赔偿微软为禁令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及搬迁欧洲集货中心的费用【6】


专利的搭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的强制搭售问题,各国的司法观点基本一致,持否定态度,以避免专利权人把其在标准必要专利中的优势地位不合理地扩展到其所拥有的非标准必要专利中。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打包许可则不认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为专利权人作为该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的唯一供给方,打包许可行为并不会阻碍第三方的竞争,而且这种打包行为也是符合商业惯例和经济效率的,毕竟对专利逐一进行谈判,耗时费力,对于专利数量庞大的场景甚至在实际操作中都是不可行的。


参考资料:

【1】(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华为诉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终审判决书,2013年10月;

【2】《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2015年2月;

【5】Unwired Planet v Huawei,[2018] EWCA Civ 2344,英国上诉法院关于UP诉华为专利费纠纷上诉案判决书,2018年10月;

【6】Microsoft v. Motorola,No. 14-35393,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关于微软与摩托罗拉专利许可纠纷上诉案判决书, 2015年7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潘炜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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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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