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丰疯了,马云都害怕的事终于出现了》这篇稿子很火,老高微信朋友圈被N多个人刷过了。这么刺激的标题,任是让谁都坐不住。老高亦如此,仔细阅读和研究了嘿客模式和有关的咨询文章。以下为网友整理的嘿客模式。
想写写嘿客有几日了,一直鼓捣不出正确的时间,中午终于挤一挤时间的压缩包,一吐为快。
近日《顺丰疯了,马云都害怕的事终于出现了》这篇稿子很火,老高微信朋友圈被N多个人刷过了。这么刺激的标题,任是让谁都坐不住。老高亦如此,仔细阅读和研究了嘿客模式和有关的咨询文章。以下为网友整理的嘿客模式。
1.虚拟商品展示、实体商品爆款、尾品。
2.库存压力分解到顺丰物流体系,配送由顺丰解决,或者依靠“小区最后一公里”用户自提。
3.广告展示,收取广告费用。
4.商户入驻费用、抽成等
再来看看“嘿客”的店铺门头:
图片来自网络
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嘿客”、“e网打尽”,然后背景一片黑色。
那好,就上述服务模式,老高总结分析下需要保护的商品内容:
1、虚拟商品展示、协助自助购物
整理主要说的是展示产品,以此来引导和推荐消费者购买。要展示肯定就需要归类、需要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不知诸君是否看过老高自谦吐槽京东商标的那篇,里面较为详细的谈了基于尼斯国际分类第十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3503】(替他人推销)这个商品内容的服务。应该说与嘿客此次虚拟商品展示需要保护的商标同样。
2、广告展示,货物展出、广告宣传、收取广告费用。
同样,又是35类,可见第35类商标分类商品内容是多么重要。
基于尼斯国际分类第十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3501】部分商品内容如下:
张贴广告350003, 户外广告350003,广告材料分发350008,货物展出350023, 直接邮件广告350024, 广告材料更新350027, 样品散发350028, 广告材料出租350035, 广告宣传本的出版350038, 广告350039, 广告宣传350039, 无线电广告350040, 无线电商业广告350040, 电视广告350044, 电视商业广告350044, 商业橱窗布置350046, 广告代理350047,广告空间出租350070,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350077,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084, 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350087,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092,点击付费广告350113
好吧,如你上面可以看到的。广告、宣传、货物展出、广告空间出租、为零售为目的的展示商品。不用多说,你应该可以明白。
总结上述老高整理嘿客的服务项目和需要注册的商标类别,可清楚明白,“嘿客”必须注册第35类的3501、3503商品内容。
按照老规矩(貌似高考作文啊),老高又打开了中国商标局查询系统。
我们再来看看老高根据“嘿客”、“e网打尽”为本查询的商标注册结果:
首先我们看看查询“嘿客”最先出现在眼前的是上述第3660881号“黑客”商标,其注册的服务类别为第35类的3501、3503、3504,注册时间为2003年。
法条:新《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我们来看看“嘿客”和“黑客”到底近不近似。两者从字形和读音上基本无法区别对待。“嘿客”左边有一个类似笑脸或者对话框的简单符号。整体设计并没有弱化“嘿客”的字形。很明显可以阅读和确认。老高现在查询并没有发现有谁注册过“嘿客”,也许已经注册,还没有公开也未可知。假如,老高假设顺丰已经申请注册第35类的“嘿客”,那么以老高多年的商标查询经营,很大可能会被驳回,引证商标既有可能是第3660881号“黑客”商标。
(也有可能其已经于第3660881号“黑客”商标持有人达成转让协议也未可知。这里一切都只是假设。老高没有看到“黑客”商标有转让动态。)
说道这里,我就奇怪了?项目运作上线前,需要确定品牌,难道就不会确定商标吗?难道就不会查询商标吗?看见“黑客”你还敢用“嘿客”,是真敢黑呢还是真不懂呢?还是已经成为习惯?
接下来我们看看出现在门头商标的另一个词“e网打尽”。一查吓一跳,尽然是某巨头注册的。请看下图:
还有一模一样的
你不要和我说E和e有区别,那你妈妈会打你pp的。
也许风清扬也已经注意到你了.有文章说《顺丰疯了,马云都害怕的事终于出现了》,我想说,马云怕个毛毛雨啊。再说我告你你信不,现在证据可是满天飞啊,网络上一打一打的。个人认为“e网打尽”和“E网打进”还是很近似的。
┃可能有人有会老生常谈,因为商标法有如下一条规定:
┃新《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我要告诉你的是,这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可以注册也是有条件的。不是万能的。如“嘿客”和:黑客“一样,瑞然从含义来看,还是有一定区别。但关键是字形太像了,很难将两者明显区别的。
当然还有一招:三年未用撤销。那好,就期待对方无任何使用,或者是注册后自己都忘了拥有改商标吧!这里不表。
商标注册在近年越来越收重视,但也有一个及相左的现象,有很多公司,或者说大型知名公司,对商标却表现的越来越不重视。好像商标局是自己家开的,商标想用就用,随时随意用。才不管你是不是已经被人注册。或者说有近似在先商标。拿来用了再说。大不了和你耗着,打官司,起诉讼。到时候我有知名度了。反而可以以”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为前提或者注册。是不是都这样的想法呢?
对此现象:老高只想说一句话”当被侵权成为一种企业文化,那很可怕。
作者:高锦荣 中国标局 IPRdaily专家团成员 整理:iprdaily 网站: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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