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及时的进行知识产权维权,首先需要了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本团队经过悉心的收集和整理,本周将继续发布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
┃侵犯专利权的表现形式:
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2.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即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2008)第十一条】
4. 侵权例外 (1)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 (2)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科学研究 专为科学研究或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行政审批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专利法》(2008)第六十九条】
5.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法》(2008)第七十条】
6.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属于使用侵权
7.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属于销售侵权
8.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属于销售侵权,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9.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或者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属于共同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10. 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进行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属于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11. 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2008)第五十九条】
12.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应当考虑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则构成专利侵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13.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14. 假冒专利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3)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4)销售(1)、(2)、(3)所述产品 (5)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成为专利 (6)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7)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8)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文/天册·罗云律师知识产权团队) 来源:罗云律师网 编辑:iprdaily 网站: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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