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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管中域名与商标权冲突该怎么办?

产业
IPRdaily11年前
网络监管中域名与商标权冲突该怎么办?
网络监管中域名与商标权冲突该怎么办? 【小D导读】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传统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即是其中一例。

 

近年来,域名抢注事件屡屡发生,域名的规范使用、商标权的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也给工商部门从事网络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本文就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作一粗浅探讨。

 

 

 

  一、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志,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即IP地址)相对应。域名由被“.”分隔的四部分组成。在中国,顶级域名固定为“cn”;二级域名分“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共40个;三级及以下域名才是申请人名称、标志的体现。域名只是网站的字符型名称,与之对应的是数字型的IP地址,对企业来说,顶级和二级域名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对三级域名的选择也十分有限,不外乎本企业的英文名、注册商标名、主要产品名、商号等。

 

  互联网商业化后,域名已经成为用户网上寻找、评价网站的一种重要身份符号。互联网的全球性决定了域名的“全球唯一性”。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性标志。从符号学上看,商标本身仅仅是一个符号,是一个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符号。商标的作用是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以弥补二者对商品信息的不对称认知。现行的商标制度实行分类注册制,在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可能出现相同的商标。而且,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出现相同的商标。这样,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相对的“非唯一性”导致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必然性。

 

  当前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关键词、字母等。在网络世界,人们往往只查关键词,如果在域名中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注册商标包含的单词、字母,则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域名尤其是中文域名与他人商标或字号会出现相同或近似的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域名纠纷多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存在,该条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是划清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

 

  二、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原因

 

  1.域名注册管理制度较为松散。

 

  域名会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增加,而每个域名又都不能重复,简单易记的域名当然被人们所追求。域名管理机构对域名本身无限制性的规定,也不承担查询、检索域名申请人是否为相应文字商标或字号的合法所有人的任务。域名注册不像商标那样,需要有明显区别性,相似的域名也可以注册。

 

  2.域名与商标注册各成体系,管理部门缺乏协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管理机构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进行审批。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仅对域名注册人申请材料(网络申请时提供的电子信息)作形式审查,并不负责审核该域名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冲突。

 

  3.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以下简称《解释》)是目前我国解决域名和商标权冲突的最高准则。虽然该《解释》规定较明确,但在实际运行中仍暴露出一些不足。

 

  从目前我国法院的审判实例来看,法院适用该《解释》的情形基本为原、被告双方都是我国境内的合法主体。《解释》第二条规定:“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可见,由于法律的地域性,该《解释》的适用范围也有严格的限制。

 

  即便是按法律规定,商标权利人应享有对应域名的所有权,而根据域名的规则,域名不同的后缀均是独立的一个域名,那么,法律应该保护该商标权人哪一个后缀的域名,还是对所有后缀的域名均予以保护?尤其对一些通用名词,如汉语拼音“baobei”,是对baobei.com予以保护,还是要扩展到baobei.net、baobei.cn、baobei.co.uk等一切后缀名?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管理部门如何应对

 

  笔者认为域名管理机构除应当提供对已注册域名的在线查询服务以外,还应联合工商部门,向注册申请人提供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的检索查询服务,避免和减少因域名引起的纠纷。对域名的保护还涉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在处理有关域名的法律问题时,还应充分参考国际条约和惯例的规定,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与国际接轨,为电子商务在中国的高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1.加强部门沟通,实现资源共享。

 

  商标注册和域名注册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CNNIC负责,由于缺乏协调机制,在实践中造成大量的恶意抢注域名或“域名囤积”现象。从完善和加强域名注册管理的角度出发,工商部门与域名管理机构应加强沟通,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提供域名和注册商标的双向查询,建立域名注册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域名与商标权冲突。

 

  2.加强立法。

 

  呼吁各部门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对域名注册尽快立法及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比如工商部门在市场准入时,可以考虑允许企业除申请中文名称外,同时可申请中文拼音名称和英文名称,并保护企业中文名称、中文拼音名称、英文名称的专用权,同时将著名、知名企业的名称全范围保护。另外,现有的域名注册国际通行做法是“先申请先注册”,许多纠纷皆由此而起。因此,可以尝试改革现有的域名注册制度。对于教育、政府部门、科研单位等机构的域名注册,可以继续沿用原来的注册方式,即简易程序。对于工商金融企业的域名注册,可以实行严格程序,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者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要审查其申请的域名与申请人的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为避免域名在注册中及以后与商标权可能发生的冲突,不妨通过如下途径加以预防:一是严格审查所申请域名的注册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二是在初审中,对与在先域名极其相似之域名,应予禁止;三是确定注册后,域名即要进行实际使用,否则,限定时间予以撤销。这些措施都可以有效避免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3.积极行政,利用现行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利人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后,权利人便不能在网络上行使其商标专用权。也有抢注者将他人注册商标变形后注册为域名“搭便车”,从而达到造成他人混淆误认的目的。笔者认为,域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延伸至网络空间的一种表现形式,上述抢注注册商标域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工商部门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抢注为域名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予以监督管理。

 

   杨严冬 赵 萍 饶维迪

 

  相关链接

 

  “molex.cn”域名与“MOLEX”商标纠纷案

 

  原告美国莫莱克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莱克斯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该公司为一跨国企业,在中国从事电子连接器的制造与销售。该公司于1989年在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MOLEX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即连接器、开关、插座、互换接插设备及制品等,商标注册号为第344511号。莫莱克斯公司于1994年注册了以“molex”为顶级域名的“.com”域名。该公司在中国的经销业务中使用了上述商标和域名。

 

  被告深圳市长江连接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是一家在深圳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主要销售电子连接器产品。长江公司于2003年3月注册了顶级域名为“molex”的“.cn”域名,后一直用该域名之网页来宣传其公司及产品。

 

  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莫莱克斯公司于2007年年初将被告长江公司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长江公司注册“molex.cn”域名并利用该域名从事电子商务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抗辩称,其注册“molex.cn”域名的时间为2003年3月,当时原告的MOLEX商标在中国还未达到知名的程度,被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被告在注册“molex.cn”域名时征得了原告代理商的同意,被告购买原告代理商的产品然后对外销售,故被告注册并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为不存在恶意。被告使用“molex.cn”域名的时间已近4年,根据中国互联网中心域名解决办法,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2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再受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莫莱克斯公司的MOLEX商标依法经核准注册,且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受我国《商标法》保护。被告长江公司注册并使用的“molex”顶级域名与原告的商标相比,除字母大小写不同外,英文单词是相同的。互联网对英文字母的识别不区分大小写。被告通过其“molex.cn”域名下的网站经销的商品为电子连接器等,这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故被告注册并使用“molex.cn”域名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提供的商品产生误认。被告没有使用“molex.cn”域名的正当权益,且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恶意,故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长江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molex.cn”域名,赔偿原告莫莱克斯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作者: 杨严冬 赵 萍 饶维迪 来源:中国工商网 整理:IPRdaily 网站: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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